针对欺诈、不实、误导、无资质四方面金融类营销宣传行为,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今日发布
《关于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的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其中,金融类欺诈营销行为较为突出,规范共提及三个具体案例,分别为禁止高收益理财欺诈、禁止有偿荐股类欺诈以及禁止以其他新型概念进行欺诈。
针对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活动,人民银行等7部门于去年末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等。
业内人士指出,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网络营销乱象仍时有发生。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新媒体自媒体数量增多以及公众投资理财需求上升,各类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招式”层出不穷,其中就包括借营销之机违规向公众推荐证券基金及理财产品,片面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
高回报不可信 “导流欺诈”遭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互联网平台具有导流作用,此前
在一些公众号推文中,存在着违规导流不正常高回报理财产品的现象
,具体方式为在未明确日化或年化收益的情况下,通过可疑的引导性内容,诱导用户添加个人微信或外链推广高收益理财产品。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认为,此类违规导流等现象此前在微信公众号上时有发生,互联网平台的辐射范围能够触达各个年龄段的用户,包括金融知识相对匮乏的群体,而这类群体有可能成为违规不良营销行为的潜在攻击对象。
“导流也是销售行为的一种。”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按照现行监管要求,互联网定期存款业务严格限定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开展存款产品展示、营销宣传;理财公司产品也暂不允许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和其他机构开展销售活动。
有偿荐股多为骗局 账户资金或遇风险
同时,规范还提出,在微信公众帐号发布的内容中,
禁止有偿荐股类欺诈,具体的行为是以有偿荐股的名义,从事欺骗用户跟随掮客购买股票。
对于此类荐股骗局,有证券行业从业人士表示,首先,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须持证上岗,且在直播、自媒体账号等网络渠道上开展活动,也要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其次,有偿荐股多为骗局,其中涉及的资金流向与账户安全性均无法得到保障。
证监会青海监管局此前发文提醒,合法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均通过公司专用账户收款,对于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活动,投资者要格外警惕。同时要注意识别汇款账号,不要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对方转账,否则无法核查汇款去向。
不得开展“不实+误导”营销 无资质公众号亦被严禁
在金融产品及服务的互联网营销活动中,信息不实与误导也是一大乱象。
对此,规范明确,微信公众帐号发布的内容中不得含有(包括但不限于)多种夸大或不实的金融类营销宣传行为,包括内容明示或暗示金融产品或服务未来效果、收益或对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如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国债)。
同时,对于涉及信息误导的营销宣传,规范也指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中,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等作为宣传噱头,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有政府保证。
微信公众号平台给出的违规案例显示,一篇推文的标题为“政府城投定融理财群”,内容呈现为相关债权资产的收益区间,并写有“AA评级主体融资”、“AA+评级主体担保”等误导信息。
近期,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印发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规定,“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也提出,微信公众号开展金融类营销宣传也要“持证上岗”,若申请主体填写的名称含有金融类相关业务含有(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基金、证券、借&;贷、公募等金融业务或服务相关关键词,申请主体应具备适当的金融宣传资质,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例如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
本文源自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