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事记
欢迎关注“创事记”的微信订阅号:sinachuangshiji
文/藏狐
来源:脑极体
长假结束后没有工作状态怎么办,不妨看看别人的倒霉事开心一下。
前不久,经过16个月的调查,长达440页的报告,美国国会认定谷歌、苹果、亚马逊和 facebook在关键业务领域拥有“垄断权”,滥用了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
这意味着高额罚单,或是拆分风险,所以“巨无霸”们也有点坐不住了,纷纷开始自我“洗白”:
谷歌发声明“自己的竞争是公平的”,facebook将自身成功上升到“美国梦”,亚马逊甩数据表示自己只占全球零售市场不到1%份额,苹果更是硬刚“强烈反对”。
纵然近年来频繁接受来自欧美等国家的反垄断调查,但可以从听证会中看出,这次还真的有点让巨头们焦头烂额。
“重拳出击”满足了吃瓜群众们,但早已成为各国干预经济常规手段的“反垄断”,并非毫无争议。
一直以来,也有经济学家们秉承着另一种看法,认为不恰当的反垄断和拆分寡头,如当年的微软案,会直接挫其锐气,影响企业效率,并成为经济民族主义的工具,欧洲对硅谷互联网巨头执法就被认为是为了弹压美国在互联网产业的优势,而非“正道的光”。
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反垄断潮,也给了我们重新审视这一干预方式的契机。
科技巨头们取代老牌托拉斯,
坐上审判席
“反垄断”这件事到底有多普遍呢?无论是最早颁布休曼法案的美国,1947年在美国的督促下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的日本,1989年把控制企业合并作为欧共体竞争法重要内容的欧洲,即便是经济较为缓慢的次发达地区,也在加快了反垄断立法的步伐。
究其原因,现代经济学认为只有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力,不断创新,让消费者和社会的福祉最大化。而一个企业市场份额超过70%,就有可能凭借垄断优势场,阻碍后来竞争者进入市场。
为了杜绝这种隐患,一家公司走向巅峰时,就不可避免地要迎接审视。所以反垄断最为严厉的时期,恰恰是在19世纪末垄断资本主义形成阶段。当时,商业公司开始控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包括最基本的物资价格。
“天下苦托拉斯久矣”,因此在1890年,美国国会几乎全票通过了全球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案》。不过,当时都是一些基础领域的托拉斯集团,比如控制了美国95%香烟市场的美国烟草公司,由洛克菲勒创建、控制了全美90%炼油业的标准石油公司,亦或是借助垄断和恶意竞价导致中小炼糖厂倒闭的美国糖业精炼公司等等。
而如今,高科技企业开始在反垄断中站上了C位。
不仅被控频次提高,而且成功率越来越高。上个世纪,IBM曾被控垄断计算机市场,最终司法部撤销了案件;Intergraph公司起诉英特尔公司垄断,最终也被宣布罪名不成立。反观如今数月调查就认定“垄断”的干净利落脆,让人不由地说一句:大人,时代变了。
当蚂蚁成长为大象:
互联网“屠龙少年”的变化
作为一个将创新视作生命力的产业,互联网领域从来都尊重竞争者和超越者。这样的土壤,尤其是不创新毋宁死的硅谷,怎么会孕育出垄断的“恶龙”?
究其原因,可能来自三重变化:
1.互联网从技术创新到基础设施的演进。
互联网早已不再是一门创新技术,如今全球价值最高的五个公司都是互联网科技企业,数字服务影响着全球数十亿人的生活,这与曾经的铁路寡头或石油大亨的重要地位也不相上下。
而作为“关键的商业和通讯枢纽”,资本也倾向于选择也加持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滚雪球效应”导致互联网在细分市场的集中度明显提高。facebook前联合创始人Chris Hughes就曾在文章中指出扎克伯格一人掌握着信息流动的命脉。
谷歌、苹果等公司的任何一个行动,正如反垄断小组委员会主席大卫·西西里尼所说:“都有可能深刻而持久地影响数以亿计的人。”
当提供数字产品与服务的互联网企业拥有了参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权力,一旦其有走向“托拉斯”的概率,所带来的风险也就前所未有地增加了。
2.全球政治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
大型企业往往意味着更高的税收贡献,更强势的国民经济支柱地位,更大的就业吸纳能力,互联网科技领域更是国家竞争优势的重中之重,所以“薛定谔的反垄断”也没少出现。
比如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企业面临日本和西欧企业的激烈竞争,所以在通用动力公司案等就放松了反垄断法的执法力度。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也鼓励兼并收购来度过危机;随后奥巴马也如法炮制,通过放宽反垄断执行力度,来提高美国企业的竞争力。
那么如今美国对硅谷巨头们“重拳出击”,是嫌它们的日子太好过了吗?
一方面,科技化所带来的增长红利通过资本市场,造就了少数硅谷精英的财富梦,而普通人并没有机会分享到这种繁荣,财富差距的拉大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已经比单纯地追求产业扩张更加需要平衡。
此外,国际局势的不确定性,导致硅谷互联网企业在欧洲、俄罗斯等国频频遭受隐私、垄断等调查及罚单,“自查自纠”也能帮助企业去除杂枝。
3.滥用垄断地位引发公众质疑。
苹果CEO库克曾说,“如果没有被滥用,垄断本身不能算是坏事。”但问题是,巨头们很难控制住自己不滥用权力。
调查报告显示,扎克伯格就曾以facebook用户数据为筹码,要求从第三方App开发者那里获得补偿;苹果税以及iOS自有应用更是令众多开发者们苦不堪言。在搜索市场占据74.6%份额的谷歌,也曾被欧洲23家求职网站控告其将用户导流至自身求职平台,带来不良竞争。同样骚操作的还有亚马逊,第三方卖家需要额外支付广告费才能与亚马逊自营品牌进行竞争。
中国互联网同样发生过类似事故,比如2010年“3Q大战”逼迫用户“二选一”,就直接损害用户利益,以至于工信部出面通报批评,甚至由此引出了“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这么多“滥用”在前,难怪特斯拉CEO马斯克曾在2020年6月发推文呼吁,是时候拆分亚马逊了,垄断是错误的。
洗澡水和小孩:反垄断到底有多难?
马斯克站着说话不腰疼,要让监管部门做出“拆分”决定,却并不容易。因为互联网科技所属的创新市场,本身就是一个面向未来研发产品和服务的特殊领域,其特殊性决定了,司法机构想要“重拳出击”,必然顾虑重重。
第一重顾虑,源自创新力的隐蔽性。
在石油、铁路等传统产业当中,反垄断可以根据企业行为快速做出判断,只要从事了反垄断法列举的限制竞争行为,那基本就没跑了。但科技创新这事儿就比较玄学了,很多竞争行为企业自己都搞不懂会不会有用,成果如何,更谈不上后续的商业价值与市场竞争,所以很难在初期就针对并购等行为作出预见性的判断。
举个例子,尽管目前谷歌占据了搜索引擎的大半壁江山,但原则上来说,苹果、亚马逊这样的巨头依然可以凭借自身核心业务的优势切入搜索赛道,对谷歌的地位形成挑战,谷歌完全可以从这个角度来为自己“洗白”。
标准的模糊也给了巨头们钻空子的机会,比如微软就曾在2008财政年度的年报中,把盈利只有自己二百分之一的Earthlink公司列为竞争对手;英特尔在初期也一直与AMD保持着相爱相杀的关系,都是为了避免缺乏竞争者而被监管部门盯上。
显然,原有的以市场占有率、具体行为来判断垄断事实的依据在互联网科技领域并不足够。
第二重顾虑,则来自经济全球化的模糊性。
跨国并购一直是业务集中度的标尺之一,对商业合并案件的管控也是许多国家反垄断的第一站。但伴随着全球经济价值链的展开,许多中间产品和服务被分散到各国产业区位当中进行,呈现出一派蔚然之势。
互联网的国际性、开放性、高流动性,自然会让像谷歌、亚马逊这样的国际型科技巨头,在业务发展期间面临跨国协调、部署网络、跨界交易的需要。其中哪些是业务开展的必要行动,哪些又是恶意竞争的作为,对其的辨别真是难上加难。
这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facebook共计收购了一百余家科技创新型公司,他们怀疑这是为了“提前消灭竞争威胁”,认为facebook严重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而facebook则予以反对,孰是孰非,成了一场口水仗。
第三重顾虑,是反垄断规则本身的壁垒。
作为一种经济干预手段,反垄断不仅考验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管理水平,更需要推动全民监督来提高效率。
而互联网科技企业作为新经济引擎,往往会在不少国家享受“特殊待遇”,监管机构不忍下重手,而互联网行业的技术创新快,认知门槛高,又导致个人或企业“受害者”在遭遇垄断行为产生的侵权时,无论是证据收集、判断、诉讼等等都处于劣势。这些都让互联网科技领域的反垄断执行困难重重。
既然如此困难,那么不搞了行不行?
用倪光南院士的一句话来说,就是“一定要让《反垄断法》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宪法”。
没有反垄断,不会有百花齐放的个人计算机市场,IBM完全可以阻止戴尔等公司进入PC领域;
没有反垄断,我们可能无法期许AMD“千年老二”的翻身故事,英特尔只会牢牢地坐在铁王座上;
甚至要不是微软被反垄断官司搞得无暇他顾,乔布斯可能也无法带着苹果创造快速上涨的神话。
唐代柳宗元有一篇题为《敌戒》的短文写到,秦有六国,兢兢以强;六国既除,訑訑乃亡。如果没有竞争对手,所谓的强大也是徒有其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万物生长的市场,是反垄断的终极意义,也是互联网科技产业的立命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