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用学术理论来解释,应该怎么理解

核心提示引言我国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用学术理论来解释,应该怎么理解?——首先,我们要知道,我国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可以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可以称为电子金融,主要为银行内部业务运营的电子化,如银行内部记账、信息处理等的电子化,这也是金融机构逐

引言

我国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用学术理论来解释,应该怎么理解?——首先,我们要知道,我国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可以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可以称为电子金融,主要为银行内部业务运营的电子化,如银行内部记账、信息处理等的电子化,这也是金融机构逐步引入计算机的一个过程。

第二个阶段为网络金融时代,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开始在互联网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这一阶段以1995年中国银行开始在国内推出网上银行为标志,

但此时的网上银行往往处理业务的效率比较低,业务内容也较为单一,主要为转账业务,如商业银行推出的一卡通,为用户提供网上转账支付等功能。

中国互联网金融科技行业

随着互联网线上购物平台的兴起与发展,为了适应线上购物消费者的需求,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始逐渐将业务拓展至金融领域,

从最初的数字支付到后来京东首先推出的消费信贷业务“京东白条”,互联网科技公司逐渐将业务覆盖信贷、基金销售、保险等领域,并体现出其大数据与技术优势,期间也出现过P2P等互联网金融乱象,我国的金融行业发展开始逐渐进入第三阶段——互联网金融时代。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科技领域主要企业包括蚂蚁集团、京东数科、微信支付、旗下的度小满金融等,这些企业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获得了各类金融业务经营牌照,其业务领域已经广泛覆盖到信贷、保险、理财等主要金融领域,业务模式上也存在相似性,

在这些企业中,蚂蚁集团从用户规模、业务模式上都表现出代表性,因此本文主要以蚂蚁集团为案例对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进行分析,并得出相关结论。

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2017年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上,为增强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能,同时缓解监管上的协调问题,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设立,主要负责监管上的整体协调工作。

2018年全国“两会”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银监会和保监会正式整合,组建成立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银行和保险行业的行业准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监管工作。

加上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的证监会,和负责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一委一行两会”监管框架正式成立。

在此之前,2015年7月,应互联网金融领域实践不断发展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件将互联网金融领域分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信托六大主要业态,并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确定了不同业态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

这个文件也奠定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当前的监管框架,即按业态进行分类监管。

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存在着多主体、多层级的特点,对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数字支付业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

在信贷业务上,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经营牌照往往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如蚂蚁集团、京东数科、度小满金融的小贷牌照普遍由重庆市金融管理部门颁发,但其却在全国开展小贷业务,这也体现了属地监管与中央监管的不协调,而保险和理财业务上依旧由银保监和证监会进行监管,但是某些创新型保险产品存在着监管缺失的问题,如蚂蚁集团的“相互宝”产品按保险产品的原理在运营,但尚未被作为保险产品进行监管。

当前的监管模式下,一方面由于监管主体的不清晰导致监管成本较高,当发生问题时,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约谈当事公司的高管人员,

这不可避免的增加了监管上的协调成本,同时也体现了当前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不适应。另一方面,面对一个不稳定的监管环境,也增大了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的经营风险,作为金融领域的创新主体,其经营风险过大显然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合理创新。

随着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在金融领域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

当前的监管体系已经难以满足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如渠道集中可能导致信贷业务领域带来“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创新型产品无法定义未受到合理监管的问题。

如何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业务模式进行调整,并进一步改革相应的监管框架,一方面要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科技其本身的特点,另一方面要了解其给金融领域所带来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蚂蚁集团的案例研究来解决这一问题。

随着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正式成立,当前的金融监管框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分业监管带来的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但监管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协调障碍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

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由于监管上不协调而带来的风险也日益突出,典型的如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地方小额贷款牌照开展全国业务,再进一步通过发行ABS进行融资的行为,无疑使得风险的范围和传递都得到了扩大。

在金融科技不断推进金融创新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变得更加隐蔽且更具传染性,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业务模式也使得其带来的风险得到提高,而当前针对互联网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备。

蚂蚁集团介绍

蚂蚁集团的前身支付宝由阿里巴巴集团于2004年12月设立,2011年起脱离阿里巴巴开始独立运营,其成立之初的主要业务为向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消费者和商家提供数字支付服务,旨在解决线上交易中存在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任问题,

同时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方便、快捷、安全的支付体验,提高商家的交易效率,促进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的达成。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其先后推出余额宝、花呗、借呗、相互宝等创新金融产品,目前蚂蚁集团旗下除数字支付外,还包括微贷科技、理财科技、保险科技三大业务平台,涵盖信贷、基金、保险等业务,已经成为中国新一代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代表。

蚂蚁集团的主要业务模式

蚂蚁集团主要业务集中于支付宝平台,包括三大部分,数字支付业务、数字生活服务业务与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业务。数字支付业务是蚂蚁集团早期的主要业务,其业务模式为在商家与用户之间提供支付方式,

从而解决双方的交易信任问题,收入来源主要为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商家收取的服务费,通过数字支付业务,蚂蚁集团一方面解决了互联网线上交易的信任问题,另一方面也为其吸引了大量用户,使得其成为流量入口。

数字生活服务业务主要为用户提供生活便捷服务,包括由蚂蚁集团自己开发的校园服务、蚂蚁森林项目、生活缴费便民服务以及与第三方合作提供的出行、外卖、电影演出娱乐等服务,涵盖用户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互联网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这些服务对于提高用户的留存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意义。

由此而积累的庞大用户基础是蚂蚁集团开展数字金融科技服务的重要条件,根据蚂蚁集团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显示,蚂蚁集团旗下支付宝APP目前服务超过10亿用户、8000万商家。

在用户覆盖范围如此大的情况下,蚂蚁集团一方面与金融机构合作,一方面触及用户,作为平台渠道向用户提供消费信贷、小微企业信贷、保险、理财等金融产品,并向金融机构收取技术服务费,其中信贷业务主要按照利息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收取,理财业务则按照促成资产管理规模的一定百分比收取,保险业务按照促成保费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其中绝大部分收入来自于向金融服务机构收取的金融服务费。

结语

总的来说,在金融领域,蚂蚁集团的数字金融科技业务更加值得关注,因其将互联网的特性加持与金融之上,在促进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也产生了销售渠道集中带来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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