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动态|中国要从发展消费互联网转向发展产业互联网

核心提示“平台经济的发展与规范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是可以做到并重的,并且还能够互相促进。规范是为了更高质量的发展,这是我们要明确的原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三希在9月25日中国宏观经济论坛季度论坛上发布“平台经济发展与

“平台经济的发展与规范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是可以做到并重的,并且还能够互相促进。规范是为了更高质量的发展,这是我们要明确的原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三希在9月25日中国宏观经济论坛季度论坛上发布“平台经济发展与治理”报告,上如此表示。

9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三希在论坛上发言。报告认为,现阶段平台经济的治理与监督有待加强,主要存在四个问题。第一,首先传统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规范的问题,在平台经济上更加凸显。比如侵权、假冒、虚假宣传,以及信息类的违法信息等等。其次,平台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新问题。鉴于平台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平台作为企业,具有盈利的目标;同时,平台又具有市场属性,为各方提供一个交易市场。这两种属性,使平台容易与市场中的参与者产生矛盾。这既涉及到平台内部的准入问题,也涉及平台与零工经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同时也容易出现平台可能会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比如争议比较大的大数据“杀熟”,或者价格混淆,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平台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体现为:一是平台“二选一”,即所谓的排他性合约。二是猎杀式收购,大的平台为了减少竞争,对新兴的平台进行收购。三是自我优待。

第三,平台必然会涉及到数据的使用和安全问题。在数据的收集、存储,以及数据使用阶段,都可能会带来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另外,在我们国家比较特殊的是平台进入金融领域不规范,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

第四,既有的监管体制与数字平台不适应,传统监管体制滞后。这会导致在平台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监管、或者监管过度的问题。此外,报告认为,政府部门的监管过程中行为不规范,有一些本来是旨在规范平台的政策,对于市场设置了过多的不必要的障碍,导致规范平台经济本身的政策变成了一个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障碍。“规范平台经济的时候,政府部门习惯于用运动式的行政手段代替规范的法治化手段,这是在监管过程中的不规范。”李三希强调。

鉴于此,报告认为平台经济运行不规范,主要有这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过去20多年来,中国对平台的发展总体持包容的态度,这使平台经济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监管不完善,平台经济的不规范运行导致了相关社会问题的出现,因此平台需要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增长阶段。

二是,在规范的过程中,现有的监管体制可能不太适应平台经济。平台经济有一些新的特点,单边市场的逻辑并不一定适用。平台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它是动态竞争、跨界竞争,传统的分析框架可能会对这一块带来忽视。

三是,政府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程度不够。鉴于上述原因,在政策建议方面,报告认为,关于平台治理的总体性原则是平台经济治理需要发展与规范并重。概言之,国家对平台经济进行规范,并不一定会阻碍平台的发展。相反,有时国家对平台经济进行规范,是为了使平台更好地发展。总的来说,“平台经济的发展与规范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是可以做到并重的,并且还能够互相促进。规范是为了更高质量的发展,这是我们要明确的原则。”李三希说。

以反垄断为例,反垄断其实并不是反对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它是反对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是需要明确的。我们要鼓励企业通过创新做大做强,反对的是它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或者去维护他的垄断地位。

相应的,需要明确一个原则,“反垄断不仅仅包含反市场垄断行为,还包括反行政垄断。”这一次中央的深改委会议也一再强调,要加快健全市场的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制度。换言之,反垄断不仅仅是要反这些市场主体垄断,而且要反行政垄断,更要要的是,我们要防止为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而导致行政垄断。

与此同时,在平台治理过程中,不同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方法,“有一些问题是可以用规范的手段来解决的,但是有一些问题必须用发展的手段来解决。”李三希说。

在具体的建议上,报告认为,第一,现在重点要从发展消费互联网转向发展产业互联网。我们要充分发挥平台企业或者行业龙头企业在建立产业互联网中的独特优势,同时加大对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继续完善数据的规则。

此外,要规范平台的运行规则,完善平台的治理体系,实行合理的市场准入规则,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以及多元立体的共治格局,深化数据安全政策,以及要探索数字平台内外协同的治理格局。另一方面我们要推动数字平台管理的法治,“我们要避免运动式的执法。警惕行政权力的滥用,规范执法是最重要的。”李三希强调。

最后,对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议,一个是明确数据产权的界定,利用新的技术比如区块链技术辅助数据的确权。二是我们要强调数据是作为一种用益权,而不是强调数据的所有权。三是要进一步完善隐私保护政策以及进一步警惕平台进行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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