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核心提示关注【本头条号】更多关于制度、流程、体系、岗位、模板、方案、工具、案例、故事、图书、文案、报告、技能、职场等内容,弗布克15年积累免费与您分享!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第1章 总则第1条 目的。为加强××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投资管理,规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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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XXX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止投资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降低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职责及分工。

1.经济发展委员会是集团及其子公司、直属企业、外部企业、合资企业、参股企业、收购兼并等项目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申报和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审批。

2.投资管理部是投资项目的执行部门。

第三条投资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必须符合集团的发展战略。

3.我们必须坚持效率原则。长期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应低于集团净资产回报率。

第二章投资审批权限

第四条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属于集团公司,非控股企业由董事会决定。按照投资项目一级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只受理其一级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他企业的投资项目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其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应经过集体讨论、科学决策的法定程序,并报集团公司经济发展委员会下设的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六条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新公司设立、参股其他公司及其他股权长期投资,由集团总裁审批;100 ~ 500万元(含500万元),由集团董事长批准;500 ~ 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由集团董事会批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须经集团股东大会批准。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并购必须得到集团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三章投资审批程序

第七条本集团及其控股公司在其他公司(未上市公司)设立新公司或参与新项目开发前,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价,如下表所示。

公司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清单

可行性研究项目

可行性研究内容

项目开发的必要性研究

项目是否符合政府的房地产政策和区域规划?

通过市场调查和预测,对市场供求情况和项目竞争力进行分析比较。

分析项目建设规模是否合理。

项目开发条件分析

项目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要求。

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到位,交通是否有保障。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是否满足项目建设要求。

拆迁工作是否可行,周边环境是否有利于项目建设。

基本经济数据

测量和分析

总投资计算,分析投资构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漏项。

融资方式和项目分步付款计划是否合理、适当。

各项税收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

项目成本的识别和估算

项目财务效益分析

编制项目财务效益分析表,主要包括贷款偿还期计算表、财务平衡表、财务现金流量表等。

计算财务动态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贷款偿还期等。

计算财务静态分析指标,主要包括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

项目不确定性分析

盈亏平衡分析,包括以产能利用率表示的盈亏平衡点。

敏感性分析,包括对建设期延长、投资增减、主要原材料价格增减、生产能力利用程度等因素的敏感性分析。

项目的不利因素

风险分析

预测项目开发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

第八条本制度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投资单位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实际投资前,应准备好以下资料并报集团公司经济发展委员会。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相关合同(协议)草案。

5.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资产负债情况。

6.相关合作单位的信用信息。

7.相关政府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质和能力等。

第九条集团公司经济发展委员会收到全部报批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不合格的项目,经发委征求组长同意后,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请人对初步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

第十条对初审基本可行的项目,经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经济发展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评审会的建议。

第十一条投资评审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询问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质疑项目的疑点和隐患;评估项目执行者的资格和能力;提出项目的最终决策和建议。

第十二条行长应根据投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决议签署批准意见。

第十三条经济发展委员会根据行长的批准意见出具书面批准文件。一般情况下,接到投资单位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和审批。

第十四条凡备案项目,投资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备案材料。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监管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投资遵循投资、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应对投资项目实施专项监管,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投资单位应确定一名项目主管,项目执行人和主管应与企业主管领导签订项目责任合同。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理方负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可以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团队或者投资管理部门的成员。项目主管的主要职责包括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督促项目实施者加强项目运行管理和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人应当定期向企业领导或者经营负责人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财务收支等审计。

第19条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1.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内容和投资指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和内容,突破总投资。否则,财务部有权停止付款。因故超过概算,需提前提交调整预算报告,报集团公司经济发展委员会审批,再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2.严格控制土建面积和土建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根据施工图和预算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土建和单项工程的新增面积一般不超过原面积的30%,或用于土建的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20%。经济发展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及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

3.计划的调整和结转。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当年投资计划和付款计划的,投资单位必须提前报集团公司批准。

4.集团公司经济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相关人员对下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两次检查。

第六章项目验收和评估

第二十条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完成,符合使用条件,达到竣工文件规定的标准后,企业应及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竣工资料,报集团公司经济发展委员会,再向政府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应逐月检查和分析项目的投资效益,并将项目的经济效益报告集团公司经济发展委员会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优秀奖的评选,对获奖的投资项目负责人、投资项目执行人和监督人进行奖励。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3 筹资管理制度

融资管理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特定目的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或变更后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四条公司应将募集资金用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放

第五条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由财务部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集中存放募集资金。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根据投资项目的授信安排,确需在多家银行开立专用账户时,在遵循“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存放在同一专用账户”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多家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填写审批表,项目计划部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核,报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执行。

第八条项目计划部应当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银行专户的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在审议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禁止对公司及其关联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第十条为避免闲置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批准,募集资金可临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其他安全投资。

第十一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闲置募集资金只能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新股配售和认购,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

第十二条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经董事会决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预备资金。

第十三条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分别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因市场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新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应对变更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作出决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告,并披露以下五项内容。

1.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因的说明。

2.董事会对新项目发展前景、盈利能力、相关风险及对策的说明。

3.涉及购买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新项目,应按照《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4.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募集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可以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一次性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提取的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告知保荐代表人;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提取的金额累计达到募集资金总额的20%或20%的整数倍的,应当通知保荐代表人;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代表人并提供条件查询商业银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计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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