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基于信用的分类监管试点应用的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通知》明确指出,推动试点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设置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指标,记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完善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机制。
此外,《通知》指出,试点地区要形成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规范目录,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知识产权领域基于信用的分类指数和信用评价模型。
以下是通知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基于信用的分类监管试点应用的通知
国办发报字[2020]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监管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按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规划工作部署,现将各地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
推动试点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设置科学合理的分类指标,记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完善分类信用监管机制。搭建顺畅高效的征信管理平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和典型案例。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信用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与地方社会信用体系有机融合,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效保障。
二。试点工作的原则
整体规划。摸清地方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问题,加强政策、信息、机制的协同建设,系统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整体协调。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与本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各级部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紧密合作,推进信用平台互联互通、自上而下的信用信息获取、信用评价全面准确、信用监管分类推进。
探索创新。加强方法机制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围绕重点工作探索实践,求真务实,加强创新突破与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
三。试点工作的任务
建立工作基础。形成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管理标准,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知识产权领域基于信用的分类指数和信用评价模型。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和监管的相关文件,推进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办法和相关文件。制定严重失信认定、联合惩戒、公示、异议、信用修复等相关政策文件。形成失信主体行为清单和惩戒措施清单,对行为和措施进行分类。规范信用报告管理和使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基于信用的分类监管。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地方推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报告、公示、共享和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分类监管运行机制,实现事前承诺、事中监管和事后惩戒工作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工作机制,做好部门协调工作。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协助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
加强工作支持。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调查研究。多渠道宣传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和监管情况,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研究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分类和共享,探索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知识产权局子平台互联互通。
四。试点项目的申请和评估
声明主题。申请人为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提交《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申请表》。申报要求工作目标明确,推进思路清晰,任务详细具体,便于考核验收,方案实施有保障,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试点的时间和范围。要考虑全省全面推广和重点环节典型突破相结合,选择有条件、有意愿的市、区县重点推广。推动重点领域承担的任务分工应在试点方案中得到体现。试点时间从批准试点到2021年底。
选择和确认。根据申报表,我部根据当地工作基础、综合保障条件和预期工作成效进行了综合评估,确定了试点单位。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深入调研,立足实际,认真开展申报工作。请于2020年6月12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附件: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申请书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