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核心提示XX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XX县农业农村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股室、二级单位:为加快我县农业农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县农业农村领域信用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

XX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XX县农业农村信贷

分类管理办法通知

局属各单位室及二级单位:

为加快我县农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县农业农村信用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农业农村工作实际,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制定了《XX县农业农村信贷分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仔细遵循它们。

XX县农业和农村局

2020年4月9日

XX县农业农村信贷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农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县农业农村信用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监管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农业农村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人和法人在农业和农村的信用监管。

分类信用监管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信用周期,以信息采集为基础,以信用中国平台为支撑,与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相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农业农村信用分类管理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级、信用分类监管、信用信息管理、信用公示和信用承诺等。

农村信用分类管理应当遵循依法采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鼓励修复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农村自然人和法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信用信息采集是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业农村自然人、法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记录和维护的活动。

第六条信用信息采集包括农业农村自然人和法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

第七条自然人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

法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

第八条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和其他信息。

第九条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章以及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农业农村自然人、法人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和行业推荐。

第十一条行政部门采集信用信息采取自行录入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的采集,由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单位采集,录入信用中国平台。

农村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可以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申报信用信息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农业农村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农业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信用良好,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农村自然人、法人,其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当年未发现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法事实的。

当年未因违法行为受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未因违法行为被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当年未被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联合惩戒“黑名单”。

当年因在农业农村工作突出,受到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和行业推荐等。

第十四条基本遵守农业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农村自然人、法人,信用等级为b级。

当年未发现本人因主观原因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但没有造成危害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

遵守相关法规和信用建设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自愿签署信用承诺书,履行信用承诺。

提交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结果在良好水平以上。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未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自然人、法人信用等级为C级。

被发现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违法事实的。

当年受到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或者因违法行为被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自然人、法人信用等级为D级。

同一生产经营者一年内有第十五条所列两次同类型失信行为的。

当年被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第四章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具有信用等级的农业农村自然人和法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在不降低标准、不减少程序的条件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各项业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除专项整治、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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