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零一财经专栏
作者|小撒
幸运的是,我受到学术机构的邀请,和大厂分享了一些Web3.0的想法。人不能脱离自己的历史。我是个彻头彻尾的法律人。所以分享的主题是“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web 3.0的法律挑战”。今天我就来剧透一些核心思想。就像版权的目的是鼓励作者创作一样,希望本文观点,大厂或同行能在自己的研究报告和观点中注明出处,并与我们写的学术文章一致。第一,互联网的价值不能忽视人们对“秩序”的需求以加密技术为基础,互联网的发展逐渐进入了价值互联网时代。所谓价值互联网,是一种通过相互信任的技术机制,陌生人在没有央行发行的货币作为媒介的情况下产生交易,即互联网可以在没有网络之外的物理世界的资金支持和制度供给的情况下“自我循环”。
这样,未来世界的场景就可能成为“无政府主义”的试验场。但是,基于加密技术和算法的数字世界,尤其是价值互联网,仍然是为生物人服务的。我们是有血有肉、有恐惧有希望的人类,不是电脑生成的数字人。人类的基本诉求也会在数字世界中显露出来,其中就有我们心底深处对秩序的需求。而这种对秩序的需求,就是法的最初起源。如果人类的存在方式是肉体繁衍,有血有肉,那么大概率的规律依然会长期存在。即使在价值互联网时代,也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但这里的法律恐怕已经不再主要是全体工作人员的共识,更多的是交易双方的共识,也就是合同。只要不违反最基本的刑法,就允许他们达成共识,按照自己的想法生活。
Web3.0创造的信任不再是参与者对某个权威的信任,而是参与者对技术机制的信任。“共识”将从普遍的最大公约数走向部分人的部分共识。这是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必将影响法律中的权利、责任和利润的分配原则。综上所述,只要有具有人性和肉体存在的人类,法律就是必需品。但价值互联网会冲击传统法律观念,从而改变部门法原则,形成新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分配体系。
第二,倒逼监管技术迭代升级。还记得撒姐上初中的时候,网费一小时8块钱,这可是一大笔钱。只好尴尬地和同学小金AA开了一个聊天室,在服装店后面的网吧,他们合伙和网上不认识的小哥哥聊天。最后人家说:“别聊了,你可以慢慢打。”那时候我第一次在网上看到了“丧文化”。洛杉矶的街头充斥着颓废的眼神和色情。我当时就在想。网上没有执法者管吗?3.0同样,互联网的价值意味着传统2.0时代作为监管重点的支付渠道被淡化了。在某些情况下,你我之间的认知交流也意味着自动的价值转移。没有白嫖的知识和白嫖的技术诀窍,服务是有报酬的,你得到报酬。请注意,没有时差,降低了“一切顺利”的可能性。
有鉴于此,未来的监管措施需要创新,比如给智能合同贴上某种“标签”,规定智能合同中有某种跟踪机制,让证据链一下子被填满。同时,监管与司法联动,使用带有监管标签的智能合同,可以在互联网法院实现“秒判”,无需担心“执行难”,智能合同可以秒执行。撒姐乐见其成,却为民事诉讼律师的前途担忧。
第三,从法定到合意,物权的基础按照大陆法系的一般理论,“物权的本质是法律属于某一权利主体”,即“物权法定”。法律对“物是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法律是衡量一个事物能否被认定为“物”的关键。那么,算法自发形成的虚拟财产是一个东西吗?从2013年中国监管部门对比特币的看法就可以看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鉴于商品即物的子概念,逻辑上,比特币在中国是公认的特殊物。《民法》第127条对虚拟财产空给予保护。所以在中国持有比特币并不违反法律秩序。那么,底层逻辑破灭了怎么办?web3.0带来的价值,在互联网时代,人与人之间的需求交换不再依赖于一个外在的公正裁判,而是依赖于相互的认同或小范围的共识。东西,只有在某些人眼里,才是有交换价值的东西;在别人眼里就是128个乱七八糟的字。比如世界各国法律对物权的定义都可能发生变化。应该说,我国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倾向性保护是具有前瞻性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民法像母亲的心意一样,接受虚拟财产,并赋予其法律保护的地位。而有些国家的民法典相对封闭,就像“电”是否属于“物”一样,也经历了旷日持久的争论。
但是,新技术和新的生产关系仍然会对民法提出挑战。《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243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主财产转移的,从财产随主财产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鉴于此,在私人领域产生的共识是否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用,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同时,智能合约的要求极高,需要设置不同的很少可能触发的条件,以防止其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法律要求履行。
四。国家铸币权与资本市场的繁荣目前,新兴技术可能已经挑战了传统法律规范的方方面面,但没有任何一种技术可以匹敌Web3.0的潜在风险,根本原因是Web3.0正在利用区块链技术向国家造币权发起前所未有的挑战。
要理解Web3.0和造币权之争,就要理解货币和造币权的本质。最新的货币理论认为,货币是财产所有者与市场之间关于交换权利的契约,本质上是所有者之间的协议。即“我把我所拥有的交给市场,来换取我所需要的”,而这种协议是由国家背书的,以国家信用承载其体,所以货币也可以看作是“信用”的体现。造币权,顾名思义,就是铸造货币的能力。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把铸币权看作是国家行使的、中央集权经济体制所特有的一种“授信”权。
但是,货币本身作为一种普遍等价物,只是一种方便的物质交换工具,并不能解决商业贸易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人们逐渐发现,如果不同地区认可和使用的货币不一样,不能互通,货币的存在就会阻碍地区间的经济交流,然后物质交换的方式就会回到低效的易货。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秦始皇说:“书是一样的,车是一样的,度是一样的,行是一样的,地是一样的。”是的,这个时候,如果我们能建立一个足够强大的中心,凝聚所有人的共识,那么这个中心完全有可能锻造一种货币,在整个地区统一使用,从而打破不同货币经济封锁的僵局。这种由中心背书信用,铸造统一货币的过程就是铸币,可以也只能由国家行使。
区块链作为Web3.0的底层技术,由于其去信任、匿名等技术特征,正面临着对传统的中央货币和铸币权的新挑战。一个简单的理解是,如果Web3.0发行的虚拟货币或其他加密资产创造了一个不再需要中心化存在的经济结构来背书通用等价物的信用,那么传统的中心化节点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这是Web3.0对造币最直接的威胁和挑战。
那么,现在的Web3.0能否承担起传统国家授信的重任,从而打造一个完全开放共享,财富流通畅通无阻的经济体系呢?目前来看,不可能。主要原因如下:
1.目前Web3.0的RD和投资主体基本都是大型互联网企业,还处于激烈的竞争中。他们发行的虚拟货币具有不确定性大、抗风险能力弱等天然缺陷,常被用于恐怖融资、跨境赌博、逃税洗钱等。资本的逐利性也大大增加了治理的成本和风险。2.缺乏法律上的补偿,很难在货币上达成集体共识,也不可能维持币值的稳定。主权强调货币的法定补偿,其目的是将法定货币与这种约定货币区分开来,从而充当有效等价物。
3.Web3.0中的跨境经济活动缺乏有效监管。Web3.0的全球性降低了自然人获取设备的门槛,提高了一般资源的可获得性,使个人更容易绕过监管。但是,对于监管者来说,提高了监管的门槛。根据央行2021年7月发布的《中国数字人民币RD进程》白皮书,商业机构引入全球稳定货币将对国际货币体系、支付结算体系、货币政策和跨境资本流动管理带来巨大风险和挑战。
但也应该看到这种威胁积极的一面:现代货币的传统共识已经陷入危机,Web3.0和虚拟货币的出现可以为未来的货币设计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中国的数字人民币是比较成功的例子之一。密码资产圈的人深信,铸币的国家垄断和不可避免的超额货币供给是通货膨胀的根本原因,严重的通货膨胀最终会造成社会动荡。Web3.0作为改变财富分配方式的有效工具,可以有效解决货币超发问题。
此外,Web3.0虽然对传统国家的造币权提出了新的挑战,但也为资本市场的繁荣做出了重大贡献。诚然,metauniverse和Web3.0不是简单地把名字从脸书改成meta就能实现的,但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不应该阻碍我们清醒的头脑睁大眼睛看世界。以Web3.0为导向的产业变革已经开始发生,从硬件到软件,从上游到下游,一个日益完善和富有活力的产业链正在形成。资本固有的逐利性正在极大地推动Web3.0行业的繁荣。在实体经济增长乏力的当下,Web3.0经济似乎正在成为新的增长点。这样,监管的正确引导不仅对Web3本身至关重要,而且对社会经济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我们必须看到,Web3.0不仅有潜力为作为虚拟经济一部分的实体经济赋能,而且有潜力构建一个全新的经济体系,这需要监管部门采取更智能、更科学的监管措施来引导,而不是一刀切的措施,来缓解问题,而不是把技术和问题堵在一起。
5.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罪逐渐成为“不能犯”随着Web3.0时代的到来,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履行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通过智能合同机制被写入标准化的智能合同。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相关行业规定需要引入此类智能合同,计算机网络就会忠实履行智能合同中约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将原本的“人工履行义务”交付给计算机,从而大大缩小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范围,逐步使该罪在引号中“不能犯”。刑法第286-1条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法定情形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本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根据网络安全法等前置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防止非法信息被广泛传播的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信息传播,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防止用户信息泄露的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灭失,并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防止刑事案件中证据丢失的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依法查处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在Web3.0时代到来之前,上述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大多需要相应的直接责任人员“人工履行”。但随着Web3.0和智能合同的出现,上述三项主要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可以写入智能合同,原本需要“人工履行”的义务可以完全交给计算机网络独立执行。所谓“智能合约”,其概念的提出者尼克·萨伯(Nick Szabo)简单地定义为“一组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我们可以简单地将智能合约机制与自动售货机进行比较。对于自动售货机,我们只需要设置一系列的前置流程,遇到这个流程,自动售货机就会吐出商品。同样,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可以预设一套标准化的智能合同来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只需适用这套合同,计算机网络就会忠实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
如此一来,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拒绝适用本合同外,似乎不能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因此,Web3.0和智能合同的应用,不仅大大提高了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履行,也大大降低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可能性。
六、新的创业浪潮与法律的双重价值就像当初互联网2.0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一样,可以预见,Web3.0的“行为+价值流合一”将重构未来人类的生活。而“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随着新一轮的创业浪潮,历史再次赋予了“梦想神话”,吸引了很多人参与到科技淘金中。利益洗牌的时候,会对秩序产生深刻的影响。这个时候,法律就会起到平衡的作用。所谓“正义”,自然包含了“平等”的含义。在新的历史机遇下,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二者能否兼顾,值得深入思考。价值互联网或许能够愈合技术霸权带来的社会伤痕,充分发挥个体价值交换能力,在最小范围内寻找价格。撒姐认为Web3.0是兼顾法律公平价值的好时机。新的创业浪潮将会出现,被2.0时代的“技术和价值双规”有意无意忽略的人将会重获尊严和财富。目前,大平台以“生态”为借口,强行收购腰创业者的公司,普通消费者成为“数据提供者”和“数据最终支付者”,而技术垄断巨头则利用自己的技术对普通人进行“数据掠夺”。不管你承认与否,这是真的。
Web3.0就是把原本属于消费者的产权直接“安置”给消费者。但我相信,这种生产关系的巨大变化,必将引起平台经济的警惕和反击。撒姐预言,价值互联网崛起的最大障碍不是法律和制度供给,而是既得利益者——传统互联网平台。
当然,打不过就“加入”。我们认为国内头部平台也会派研究院或关联公司做Web3尝试,发现好项目提前布局,但价值互联网本身就是传统互联网的掘墓人。随着价值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创业群体的注意力势必聚焦在新技术带来的新红利上,大量创业者正在陆续开辟“新赛道”,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苍蝇和苍鹰会飞进来盘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纠纷会激增,激烈竞争带来的经济犯罪和报道会层出不穷。中国人的“实用主义”风格,可能集中体现在各种价值互联网的创新上。整个世界将迎来新一波的创业狂潮,这将极大地解放生产力,使人们不会因为地域、语言等客观因素而埋没自己的才能及其可交换的经济利益。
写在最后从科幻变成现实,可能是我们这一代人能看到的未来。Web3.0是一场大革命,解放了技术驱动的生产力。我们很高兴身处其中,也期待通过这场革命敲掉巨无霸公司的技术霸权,让更多的中小创业团队有机会展示自己,而不是被资本欺负。把数据权还给个人,把财产交换的自由还给创作者,打破资本的束缚,打破大平台店铺的大欺小,让人真正的做人,活得好,把自己建设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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