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支持房企通过“共有产权”方式售房,购房人可先买不低于%的产权

核心提示大理政府网8月1日消息,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购房人可以先期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由购房人租赁使

大理政府网8月1日消息,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购房人可以提前购买至少50%的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由购房人租赁使用,然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购买。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和“保交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协调、调控联动、监测预警、舆论引导、市场监管等长效机制,坚定不移地坚持“住有所居、不投机”定位。

一是强化要素保障

各县市和大理经济开发区要综合研判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控制土地供应节奏,从时间和空上统筹实现供需基本平衡。要依法加强闲置土地的清查和处置,以城市更新为抓手,积极盘活低效土地资源。严格落实“干净地”出让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权属边界不清、规划条件不明确、不具备开发基本条件的“病”地块出让,全面推进新增供地项目“交地交证”工作。

辖内商业银行要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落实贷款集中管理、差别化住房信贷等金融政策,更好地满足购房人的合理贷款需求。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合作,取消项目形象进度要求,实现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贷款合作和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个全覆盖”。根据市场调整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二套房首付比例。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坚持“规划引导、提前供地、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的原则。房地产用地供应前,应当提出划拨和竣工后资产转让及运营管理的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不得向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提出追加划拨要求。

宣传、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部门将牵头,会同房地产、旅游等行业协会成立“营销大理”专班,组织一系列线上线下推广活动,不断强化城市营销。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中规定的“合同期限”可相应延长,除当地疫情一级响应期外,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时限顺延至项目初始登记时。项目业主在申请项目初始登记时,必须提交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竣工交费证明》。

高度重视洱海周边项目关停审批工作,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行动,依法依规加快处置进度,化解风险。

洱海流域城市规划区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城市单体住宅用地供应;在城市规划区内,除文化旅游、游憩及配套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外,审慎增加城镇单体住宅用地供应,存量土地主要用于商业、文化旅游、游憩、会展、科技创新等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项目,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优化预售监管

继续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许可证不得擅自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各县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预售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批准的理由。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应在各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大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微信官方账号公布,并将预售许可信息推送至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积极推行预售资金网上申请,不见面审批,提高服务水平和审批效率。

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范围为监管单元,设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是保证项目正常实施,维护预购商品房购房人权益的专用账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控制,确保无过错方的权益不受侵害。商品房销售面积超过预售许可面积的60%,预售款全额缴入监管账户且账户资金余额超过监管单位剩余项目资金余额的,可按剩余项目资金余额的110%提前拨付监管账户资金,释放企业资金活力。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有土地抵押的,申请人应出具大理州同意预售抵押土地上在建商品房的承诺函。土地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详细约定抵押信息,确保购房人明白消费。

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已依法解除合同的,可以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手续,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第三,支持商品房更好地满足需求。

支持有实力的民营房地产企业与国有企业联合组建运营公司,优势互补,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市场手段参与放宽。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将优先纳入保障性租赁房、人才房、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类别进行储备。

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和大理经济开发区原则上不再新建保障性租赁房,采取“购建并举”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房房源。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主要靠市场购买解决。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销售商品房。购房人可提前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由购房人租赁使用,再根据双方合同购买。

规划符合可售产权的车位,按照规划设计完成测绘报告,按照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统一建设销售楼盘表,网签销售备案,纳入商品房销售面积。退出统计数据库的项目销售情况符合规划可售物业车位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相关手续,为购房人办理车位真实产权登记。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后,购房人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申请落户,在医保、社保、教育、就业等方面享受同城待遇。

在商品房去商品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大理经济开发区,首套购房人可按缴纳契税金额给予补贴或直接发放购房补贴,以鼓励购房,刺激住房消费,缩短去商品化周期。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限可由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前顺延至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前。购房人申请商品房房地产权利登记时,必须向登记机构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第四,规范市场秩序

各级要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测,提前应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发布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销售广告。

公示预售商品房价格,公示价格不得低于不动产表登记价格的85%或高于不动产表登记价格的115%,公示价格最低的房源数量不得低于不动产表待售房源数量的50%。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委托的经纪机构应当向当地住建部门备案。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原件。经纪机构不得自行销售商品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任何与购房有关的资金。购房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必须直接打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规定开具收据。对未批准预售的项目,在完成退款和处罚后,方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行年度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违法违规行为同步纳入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以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建立健全“政院联动”机制,确保预售资金不挪作他用,保障购房人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定期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查处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机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一级政策为准。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州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本意见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大理中心支行、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