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质量标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遵循一定的质量标准,以体现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与否决定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与否。国内外的立法者和学者对信息披露质量标准的原则和衡量方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也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
信息披露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标准的评价原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等。,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的内涵。信息是否有效是以真实性为基础的,信息的真假是真实性的具体体现。只有满足了真实性,才能真实地反映交易和事项。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真实、及时、完整、准确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法律规范,真实性是指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披露的信息不能有任何虚假成分,信息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客观事实,充分反映客观情况。公司最初披露信息的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能够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的信息,所以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根本要求,也是一个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
信息披露失真的表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失真主要体现在会计信息的失真上,因为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黄世忠指出,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失真,在于大多数公司真实地反映了虚假业务,即存在虚假财务报告。会计披露失真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和盈余管理。
1.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两种具体形式。
所谓虚假记载,是指上市公司记载的信息披露文件与真实情况不符,即违反《证券法》、《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准则,进行信息披露失真。
假录的特点是主动积极。虽然披露主体对相关事件做出公开声明,但其内容包含不真实的信息,往往会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财务报表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虚假记录,如虚增收入、虚增资产、虚列成本、夸大公司盈利能力等。
上市公司信息的虚假记载,真实性的判断标准因信息的性质而异,根据不同的判断标准可分为三种:一是描述性信息。这类信息描述的是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根据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来检验其真实性;
第二是评价性信息。这类信息反映了公开披露的信息中真实情况与其他事实之间的相关性,对已经发生的事件的性质、结果和影响进行分析和判断。当上市公司公开其经营状况时,信息发布者往往会在信息中加入自己的主观判断。
本质上,评价信息的真实性是一种逻辑真实,而不仅仅是事实真实。在检验其真实性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现有事实是否被信息充分描述和反映,然后再判断评价方法和依据是否真实合理;
第三是预测信息。这类信息是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预测,反映上市公司当前经营状况与预测未来状况的相关性。
然而,连续性和多变性是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特点,因此其经营状况不仅指当前的经营状况,还包括业务的潜力和风险,即预测性因素也应反映在股票市场价格中。谢庆喜(提出,虽然客观事实是预测信息的基础,但最终是通过相关人员的主观判断得到的。
虚假陈述的第二种形式是误导性陈述,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虽然真实,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借助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媒体进行信息披露时故意作出错误或者误导性陈述,足以引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误导性陈述的方式很多:夸大其词、盲目预测、语义模糊、一概而论等。这些陈述的一致特点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假混合披露或同一陈述会引起人们产生许多不同的理解,导致投资者难以辨别真假或理解信息披露的语言含义。
2.盈余管理。盈余管理是指上市公司内部相关工作人员虽然没有违反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但利用其职业判断在财务报告中进行不合理的编制,通过不同的交易方式改变财务报告的相关内容。这种“美化”其报告的过程使得投资者无法根据其真实的经营业绩做出投资决策。上市公司的目的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上市公司通过盈余管理披露会计信息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它是经济学和会计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从国外会计界的研究来看,对盈余管理的定义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本文根据两种权威定义分析了盈余管理的含义。
首先,美国会计师WilliamKScott在其财务会计理论中提出了他对盈余管理的理解。他指出,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其他内部员工可以在不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前提下,通过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实现自身经营者利益或公司市值的最大化。
美国会计师KathehneSchipPer指出,盈余管理需要建立在会计记录有用信息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的管理者有控制自己财务报告披露过程的目的,从而通过这种“披露管理”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
中国的股票市场与国外基本相同,上市公司为了满足股票市场的需要和相关利益者的利益,都会采用盈余管理。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主要有三个特征:平稳的盈余行为、微利行为和巨额冲销行为。总的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中的信息失真是目前信息披露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阻碍了股票市场的发展。
信息的有效性对股票市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严重失真,将对股票市场和上市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及时性原则。及时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是指使用者能够在规定或要求的时间内获得相关的会计信息。时效性对于不同的用户是不一样的,在制度中明确规定能够满足大多数投资者或多个利益相关者对财务会计信息时效性的共同需求。
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中。从时间特征来看,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这方面更有优势,因为他们可以更早地接触到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外部利益相关者在获取信息方面没有优势。
因此,由于外部利益相关者缺乏确定性的决策依据,时效性难以保证,这就给了一些上市公司时间条件,也为其操纵会计信息、进行虚假陈述提供了便利。在这个层面上,会计信息缺乏及时性也会破坏股票市场的效率和公平,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及时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主要措施。
国内外学者对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解释披露滞后现象,“好消息早,坏消息晚”现象是学者们首先注意到的一个披露规律;第二,信息内容会受到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影响,因为股票价格的变化更多地受到早期披露收益的影响,而不是后期披露收益的影响。
许多学者也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Hawetal、程小科、、吴等学者通过分析不同年份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以及与审计意见、业绩变动等诸多因素的关系。
这些研究证实了中国股市“好消息早,坏消息晚”的披露规律,并指出影响财报披露延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非标准审计意见。
准确性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是其必须达到的重要标准。准确性的原则是使信息符合事实,客观准确:同时保证信息清晰准确,没有大的偏差。信息的准确,首先是让信息符合事实,这是保证准确的前提。其次,披露的信息要达到一定的清晰性和准确性。然而,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严重问题。
假信息一定是不准确的,但不准确的信息不一定意味着假,因为人们对不准确信息的理解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而有所不同。如果信息不准确只有一种解释,真实性原则无从谈起。而不准确的信息一般都不够明显,不容易被发现,所以要明确界定,防止投资者被误导。
准确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可理解性。上市公司只有明确提供相关会计信息,才能符合准确性原则的要求,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财务报告。表达准确和容易理解的关系需要处理好。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无论是信息披露的术语、表述、形式,不仅要让财务专家看得懂,还要让一般业务知识和文化水平的人看得懂。
但是,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一般都涉及专业的经营活动,专业术语的使用往往是不可避免和不可替代的。因此,上市公司在公开披露信息时,为了处理好准确表达和通俗易懂的关系,应当对信息披露中使用的术语进行必要的清晰易懂的解释,以方便投资者理解。
第二是清晰度。清晰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编制是最基本的要求,只有这样,用户才能轻松地理解和使用报表。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它能对决策有用,即会计信息应使使用者充分理解其意义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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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一前提需要建立在会计信息所包含的内容能够被使用者反复清晰理解的基础上,这就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确认、核算、记录和报告的所有程序都要清晰、简明、易懂、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