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启动补贴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验收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
本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员;
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第一类:户籍所在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的劳动者,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城市外出学习、工作,然后回到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创业;第二类:在第一类所列地区以外的城市所辖乡镇创业的各类劳动者;第三类:户籍在第一项所列地区以外,离开户籍城市外出学习、工作,后回到原户籍城市创业的劳动者;
开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
2.初创企业注册满6个月,其员工在申请补贴前已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符合条件的人员和创始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标准:1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处理过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设立合伙企业且符合开办企业补贴条件的个体户,应当共同申请补贴,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中一名合伙人或者股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接受。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应当当场核对材料。对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三。审计。业务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进入业务审批流程;如果审核未通过,将一次性以短信形式告知审核未通过的原因。
四。认可。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核。
5.完成。审核通过后,交付财务部。
六。补贴的支付。补贴按照财政拨款流程发放到申请人和申请人账户。(不计入承诺时限)
社保补贴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体户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可申请社保补贴。
验收条件
商业登记后3年内的初创企业;
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初创实体需要正常运营;
自雇人士是初创企业的投资者,且初创企业目前的保险状况正常;
除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外,休学的学生;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法定劳动年龄居民以外,个体户需在深圳市登记。
处理过程
设立合伙企业且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个体户,应当共同申请社保补贴,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中一名合伙人或者股东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同一初创合伙企业申请社保补贴的,以受理申请时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数为准,以后不能再增加其他申请人。
首次申请时,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资料到企业注册地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创业社保补贴。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理由,退回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审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核。首次申请社保补贴初步核实时,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要核实申请人的社保补贴年限。核定补贴期限从申请人首次享受补贴的当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审批通过后,将进入公示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导出信息,包括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不丧失补贴条件的,视为审核通过;通过审核者将获得报酬。公示后有异议,经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情况的,审核不通过,不予发放和告知申请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人首次申请社保补贴后,在其开办企业继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无需在街道再次申请补贴。
补贴申请期间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携带首次申请补贴的资料到变更后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重新申请。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流程每3个月发放一次社保补贴。后续社保补贴缴费期间,申请人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缴费期间扣除相应月数,不予补发;企业注册地变更后未及时在变更街道申请补贴的,下次申请最多可追溯到6个月,超过6个月的部分不予补发。
业务租房补贴的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验收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
本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员;
开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经营,相关场地不归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所有。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有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职工,且在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最高每年6000元,其他地区最高每年4000元。补贴期限:总计不超过3年。
处理过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申请租金补贴。
2.接受。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检查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理由,退回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3.复习。街道行政服务大厅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首次申请租金补贴和更换租赁房屋的初步核实,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实。街道公共服务机构在初步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核。
首次租赁补贴申请初步核实时,街道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租赁补贴年限进行核实。核定补贴期限从申请人首次享受补贴的当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认定或备案为创业载体现场租赁补贴的,核定补贴期限总期限为3年,其中补贴金额分别对应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
公共服务机构对创业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后导出人员名单和补贴标准,并公示7天。
4:搞定。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在初审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核。首次租赁补贴申请初步核实时,街道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租赁补贴年限进行核实。
核定补贴期限从申请人首次享受补贴的当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认定或备案为创业载体现场租赁补贴的,核定补贴期限总期限为3年,其中补贴金额分别对应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
公共服务机构对创业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后导出人员名单和补贴标准,并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不丧失补贴条件的,视为审核通过;通过审核者将获得报酬。
公示后如有异议,经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则审核不通过,不予发放。
5:发行。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在审核后的次月月底前将相关补贴拨付到创业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自雇人士应在首次申请后每三个月的下一个月底前申请租金补贴。已申请并享受其中一种租赁补贴,且经营场所性质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下一次租赁补贴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租赁补贴核定年限以扣除已领取月数为基础计算。申请下一次租赁补贴时,租赁土地与第一次申请时相同的,申请人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和缴纳租金的发票即可。
驱动就业补贴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验收条件
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的职工人数给予创业企业就业补贴。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处理过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创业补贴。
2.接受。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核对。对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对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审计。业务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进入业务审批流程;如果审核未通过,将一次性以短信形式告知审核未通过的原因。
4.认可。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核。
5.完成。审核通过后,交付财务部。
6.发放补贴。补贴按照财政拨款流程发放到申请人和申请人账户。(不计入承诺时限)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申请时实际就业人数发放补贴。后续年度申请中,按实际净增就业人数发放补贴。净增人数是指以上年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人数为基数,当年新增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