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险”哪些情形可理赔?因疫情未及时还款影响征信吗?上海高院解答

  因“隔离险”引发纠纷

  哪些情形符合约定理赔条件?

  个人以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及时归还欠款为由

  可以申请撤销不良征信记录吗?

  4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昨发布关于涉疫情金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8个问答,针对社会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予以回应明确。

  被保险人违反封控规定导致隔离,保险公司可拒赔

  不少市民曾购买疫情“隔离险”。那么,因“隔离险”引发的纠纷,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申请理赔的情形不符合约定理赔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对此,上海高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保险合同对“隔离”“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等保险风险的定义,相关条款经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被保险人提交的加盖卫生行政部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医院或疫情防控部门等机构印章的隔离证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单,或通过“随申办”等相关政府机关指定网络平台自助开具的居家健康监测证明等,可以作为证明其被隔离的证据。保险人如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起止时间存在虚假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疫封控管理、隔离措施,导致其感染新冠肺炎或接触确诊、密接人员而被隔离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保险人的行为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赔。

  因确诊住院等原因未及时还款,可申请撤销不良征信记录

  案件中,如果个人受疫情影响,导致其未能及时归还欠款,要求金融机构撤销其不良征信记录的,应如何处理?

  上海高院表示,在涉金融征信记录相关案件中,对确因参加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新冠肺炎确诊住院治疗、无症状感染隔离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因素影响,未能及时归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金融机构将逾期还款记录报送人民银行的,人民法院可判令金融机构撤销相关不良记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信用权益。

  在信用卡纠纷、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等融资类纠纷案件中,债务人以受疫情影响导致收入来源全部或部分丧失、经营困难或客观上履行还款义务存在障碍等为由,提出免除部分还款义务、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又应如何处理?

  对此,上海高院明确,对于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小额贷款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如果金融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给予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债务人减免债务、延期还款等相关承诺的,可视作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如疫情对债务人个人收入或企业营收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使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信贷政策和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此外,对金融机构及相关市场主体违反监管规定,以服务费、咨询费、担保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就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此外,上海高院还就疫情期间,部分保险公司向参与防疫的医护人员、志愿者、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等赠送保险产品,后续发生保险纠纷的,应如何处理等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一回应,并明确法律适用。

  据悉,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修订完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此前已就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等热点问题发布问答,此次发布的是系列问答之四。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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