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1号
为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规定的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公司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至文件发布之日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入库且按上述规定应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用于抵扣纳税人次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办理退税。如果已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收回专用发票,然后才能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