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改委等14部门发布
关于实施若干政策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国有企业:
《关于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中心支行
云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空云南保安
云南监察局
监管机构
2022年3月17日
实施一些政策,促进服务业中困难行业的恢复和发展
为推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切实帮助服务业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帮助企业脱困的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救助支持措施
全面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
1.全面落实国家减税政策。继续实施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继续对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扣除10%和15%。落实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优惠政策,按规定在税额50%以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落实2022年国家加大中小企业设备家电税前扣除政策。中小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家电,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折旧年限3年的可税前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以按季享受优惠,当年抵扣不足造成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扣。2022年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依法减免。建立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引导,优化纳税服务。
2.继续实施社会保障费减免。2022年,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回退政策。2022年,将中小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最高90%,继续实施“免申请、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直接向参加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请稳定岗位回报补贴。
实施分类减租政策。
3.2022年,租赁省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3个月。其中,2022年疫情发生地被列为高发区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在核减3个月的基础上再核减6个月。鼓励各州市统筹各类资金,对租赁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助。鼓励非国有住房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造成的损失。房屋所有人缴纳2022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依法减免。减租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绩效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扩大有效金融供给
4.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加大再贴现使用力度,优化再贷款额度管理,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落实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按季开展利率互换,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量余额的1%给予奖励资金,继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督促金融机构延续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自主协商正常经营服务市场主体续贷事宜。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商务部门将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名单与金融机构共享,利用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交易流水、经营场所租赁、相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定价能力,创新推广以贷养贷、以贷还贷等信贷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零售企业、旅游企业、运输企业、航空公司空公司发行企业信用债券。
5.继续推动金融系统降费让利。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调和支农小额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引导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督促金融机构按规定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积极开展“三乱”治理。
6.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研究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治理,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调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帮助服务业企业的各项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线上线下联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促销活动。
第二,有针对性的支持和救济措施
食品饮料行业救助支持措施
7.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各州市将餐饮企业从业人员纳入重点人群组织定期核酸检测,对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50%的补助。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将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企业名单。加强餐饮企业防疫管理,对餐饮企业防疫消毒支出给予补贴和支持。省级统筹相关资金对各州市给予一定补贴。
8.降低平台服务费。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降低餐饮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高发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9.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和基金储备能力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24个月以上,当地餐饮企业可分阶段实行缓缴失业保险政策。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0.提供融资和信用增级支持。鼓励政府融资担保机构重点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续贷。省财政通过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向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1.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服务,扩大对餐饮企业因疫情造成的经营中断和损失的保险覆盖面,在严格执行报告条款费率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适当降低保费,提高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州市给予保费补贴。
12.补齐养老餐饮服务短板。鼓励餐饮企业开展新时期“老年快乐食堂”建设,鼓励社区餐饮店和中央厨房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各州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为老年人服务的餐饮企业在租金、经营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零售业救助支持措施
13.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各州市将零售企业员工纳入重点人群组织定期核酸检测,对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将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企业名单。加强零售企业防疫管理,对零售企业防疫消毒费用给予补贴。省级统筹相关资金对各州市给予一定补贴。
14.积极争取中央金融服务业发展资金,统筹现有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加大对县域商业体系和城市商业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强化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一上三下”和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提升。
15.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且基金储备能力大于24个月,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可分阶段对当地零售企业实行缓缴失业保险政策。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6.加强对零售企业的金融支持。对零售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险、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上市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州市结合实际情况,对名单内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17.鼓励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零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续贷。省财政将向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注资,并通过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提供融资担保费补贴。
旅游救济支持措施
8.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临时提取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临时提取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州市进一步提高临时提取比例。加快保险代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保证金范围。
19.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且基金储备能力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24个月以上,当地旅游企业可分阶段实施缓缴失业保险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完善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演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的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且预计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通过工会活动和政府采购促进消费。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工会活动、会展等符合规定的活动的制定、组织和协调工作交由旅行社负责,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的详细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购买住宿、会议、餐饮等政府服务时。,严格执行支出额度的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降低旅游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有效信贷投放,落实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重点企业融资风险监测。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主动让利给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对2022年新增文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实际取得的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同一企业对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省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补贴。
23.加大对符合条件、有望发展良好的旅行社、住宿、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企业的普惠金融支持。总结红河州、玉溪市、昭通市等地区首批贷款服务中心的做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酒店贷款、银税贷等产品业务,为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企业、主题酒店等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有效的信贷支持。
缓解公路铁路运输业压力的配套措施
24.全面落实运输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实施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的政策。2022年实施免征客运轮渡、公共汽车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服务增值税政策。
25.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客车,继续按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坡度下降率低于非公共区域购置车辆。省级安排资金补助2021年底前完成的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州市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新能源出租车和有困难的城市公交运营。
26.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测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信用等级高、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重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由相关主管部门按月整理提供企业名单,供金融机构参考。
民航业救助支持措施
27.2022年实施停航空运输企业一年政策。
28.统筹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自身财力,支持基地航空公司空公司和机场防控疫情。加快研究制定云南省航线培育补贴政策,支持新航线开通、加密和恢复。
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及其直属机场的运行和安全能力建设给予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给予贴息,对机场和空管道建设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积极申报专项债券,支持民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30.加大对民航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空公司和民航机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
三是准确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落实“四个精准”防疫措施
31.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切实落实严格、科学、准确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防控不严”和“防控过度”两种倾向,切实恢复和维护服务业发展的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控机制,利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饮、超市、景区、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重点服务领域和行业的从业人员数据库。,并落实重点人员和高危岗位人员的核酸检测频次,确保应检尽检。二是提高精准识别能力,确保服务行业发生疫情时,全力以赴做好“黄金24小时”工作。三是加强精准管控和隔离,科学准确定位服务行业重点和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保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接种全部疫苗,建立工作人员日常健康监测和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的疫情防控意识。
落实“五不”防疫要求。
32.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不”要求,即不禁止低风险地区群众返乡;不要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区的范围;不得擅自将出行限制范围从中高风险地区和区域扩大到当地城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区域人员采取集中隔离、控制、劝导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对服务行业提出进一步的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允许突破相应的疫情防控规定封市封区,不允许非必要和未经批准中断公共交通。第二,我们不得不在没有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对住宿和餐饮,商场和超市,景区,电影院和相关服务场所实施停工措施和延长停工时间。三是禁止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如确需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者在现有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按照程序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构批准后实施。云南省疫情防控措施的总体要求,根据服务行业的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反映、核查和修正的专项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统筹协调。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积极做好市场预期引导,加强储备政策研究。各责任部门要加大落实力度,能直接实施的政策要立即组织实施,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政策要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和专项配套政策,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政策落实尽快见效。
强化主动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和实施力度,确保政策向市场主体有效传导,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阻滞性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和帮助企业充分利用相关救济支持措施。
强化监督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困难行业特点,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加强政策评估,建立工作台账,按月梳理实施效果、存在的难点问题和工作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定期通报各行业市场恢复情况。
云南省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