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广州市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
政办发[2022]4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业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发改委反映。
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2022年5月11日
促进广州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和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支持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救助支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抵扣政策。2022年,继续按10%和15%分别抵扣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现行可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要求,2022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50%。
3.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
4.中小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3年的可税前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以按季享受优惠,当年抵扣不足造成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扣。
5.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继续执行1%,浮动费率政策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降低单位缴费费率20%。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回归政策。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职工30人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市场主体可享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职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30%予以返还,中小企业及其职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90%予以返还。
6.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租赁国有房屋且最终承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国有房屋出租人给予承租人租金核减,在合同有效期内核减3个月;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高发区的行政区域的,租金再减3个月,年租金总额最多减6个月。上述国有房屋包括市属、区属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但住宅除外。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公房承租人对最终承租人实行减租,鼓励公房中间转租人降低中间转租差价。各区可统筹各类资金,对租赁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住房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造成的损失。对于房屋所有人的租金减免,很难按照租金减免的月份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租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绩效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7.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性小额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普惠性贷款风险补偿、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作用,促进更多信贷资金流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8.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服务业普惠性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延续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就业能力较强的服务业中小企业,不允许盲目避贷、撤贷、断贷或压贷,保持合理的流动性。
9.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并按规定择优给予财政补贴。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服务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支持有条件的区向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注资,并给予融资担保费补贴。
10.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部署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