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的伦理底线

核心提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霞 杨雅玲图为2021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展览现场,观众与智能机器人下象棋。 对话专家戴国庆 科学技术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何忠国 中央党校学习时报社副总编辑段伟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科技哲学研究室主任近年来,人工

杨亚玲,王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

图为2021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展览现场,观众与智能机器人下棋。

对话专家

戴,国家科技部科技监督与廉政建设司司长

何忠国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主编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科技哲学研究室主任段伟文

近年来,人工智能和基因编辑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伦理争议。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对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作出了系统部署。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性文件。如何理解科技伦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需要补齐哪些短板?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

记者:近年来,新的科学发现和技术突破造福人类的同时,伦理风险和挑战也随之而来。如何理解科技伦理?

戴国庆:科技伦理是人类社会伦理价值在科技领域的延伸,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当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没有科技伦理的正确引导,科学技术越先进、越复杂,带来的潜在风险就越大。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把科技伦理要求贯穿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覆盖科技创新各领域,促进科技向善,确保科技活动风险可控,促进科技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段伟文: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新兴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已经进入人类生活、认知和智能的深层次结构,可能伴随着复杂的价值选择和伦理冲突。科技的伦理治理必须与研究和创新保持同步,颠覆性的科技发展甚至要提前考虑伦理风险。如何快速判断与治理和技术创新相关的伦理风险,以及如何使创新发展与伦理价值观保持一致,是人工智能和基因技术等颠覆性技术发展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在科技实践中,必要的伦理调整成为研究与创新的内在联系。

记者:目前,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科技伦理治理的整体水平和能力亟待加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需要补齐哪些短板?

何忠国:中国的科技伦理治理还处于初级阶段。在科技伦理治理方面,还存在体制机制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仍需不断完善,一些具体领域的体制机制有待细化。近年来,我国在科技伦理治理顶层设计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一些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制定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相关领域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要不断加强科技伦理失范的认定机制、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督制度。

科技主体的科技伦理意识有待提高。中国科协2020年的调查显示,29%的科技人员认为自己对科技伦理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要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把科技伦理意识内化为自我约束。

科技伦理普及还存在不足,全社会对科技活动的价值判断还不够重视。目前,我国的科技伦理教育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一些科研人员、教师和学生对科研规范和科研活动中的道德标准认识不足。要在高校开设相关课程,把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段伟文:首先,对科技伦理问题的研究还不够系统。现有的科技前沿伦理研究大多停留在总结和评价国际相关研究的层面,很少直接面对科技活动的实际需要。在建立科技伦理研究体系的基础上,对科技前沿领域的重大伦理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

其次,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有待完善,科技人员对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要在风险和争议较多的地区加快建立和完善科技伦理审查监管制度,端正科技工作者对科技伦理审查监管工作的认知。

最后,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科技伦理素养亟待提高,很多人的认识还停留在“科学无禁区”和“技术中立”的层面。要加强科技伦理的教育和传播,使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科技伦理素养适应我国迈向高水平自立的科技强国的时代需要。

记者: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作为我国第一个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性文件,将给科技伦理治理带来机遇和新变化?

戴国庆:《意见》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治理进入新阶段,将带来更多发展机遇和新变化。

《意见》明确了中国对科技伦理治理的立场和态度,有助于科技界和全社会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加强治理,推动中国更好参与全球科技伦理治理,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意见》明确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要求,为加强源头治理、防范科技伦理风险、开展责任创新提供了重要遵循,有助于促进科技活动与伦理的协调发展和良性互动,推动科技向善,促进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

《意见》确立了我国科技伦理的法规框架和制度框架,为科技创新活动特别是前沿探索提供了明确的伦理导向和有力的监督,系统提升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推动我国科技创新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意见》构建了多方参与共治的工作格局,将引导各级政府、各类创新主体、科协组织、科技人员、媒体和社会各界各司其职、共同努力,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强大合力、营造良好环境。

何忠国:《意见》的出台一方面推动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确立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开展科技活动应当遵循的科技伦理原则,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作出了系统安排,有助于促进科技界和全社会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另一方面,《意见》的出台,对于加快制定和完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建立和完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督制度,加强对科技活动的伦理监督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开放共享的过程中相互借鉴经验,更好地为推动世界科技伦理治理发挥作用。

段伟文:《意见》对科技伦理治理进行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意见》的出台对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对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事件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意见》明确提出,将由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要求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按规定进行登记。

《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科技伦理的理论研究。一方面,支持相关机构、智库、社会组织、科技人员等主体探索科技伦理理论。另一方面,应鼓励科技创新中伦理问题的前瞻性研究,积极推动和参与重大国际科技伦理问题的讨论和规则的制定。

《意见》强调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十四五”期间,将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重要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有助于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容易发生高风险的领域构建刚性治理结构。

记者:《意见》明确了五项科技伦理原则,即“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坚持公平正义、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科技与伦理之间如何才能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戴国庆:要坚守科技伦理底线。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得侵犯人民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资助违反科技伦理要求的科技活动。

要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要跟踪新兴科技发展的前沿趋势,及时进行伦理风险的判断和预警,按照敏捷治理的要求动态调整治理方法和伦理规范,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

加强科技伦理监督十分必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科技伦理监督机制体系,引导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加强风险处置,合规开展科技活动。要用科学伦理对高风险的科技活动进行清单登记,加强监管。

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要及时主动查处违反科技道德的行为,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何忠国:一方面,要正确看待科学技术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中的作用。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我们应该尊重科学,崇尚科学,发展科学技术。在科学活动中,科学工作者既要坚持理性的科学精神,又要重视人文关怀,使科学技术在服务于人类福祉和现代社会发展的同时,体现出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尊重。

另一方面,要用科学伦理规范科技创新的发展。有必要认识到,科学上“可能”的,在伦理学上不是“应该”的。要加强源头控制,注重风险防范,前瞻性研究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和伦理挑战,把科技伦理要求贯穿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以有效的伦理监督实现科技创新与社会保障的良性互动。不能过度强化伦理,阻碍创新。只有使科技发展与科技伦理相互促进、共同作用,科技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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