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微信加好友、拉群等网络兼职非常火爆,律师也接到了几起由此产生的咨询和案件。很多人以“低门槛”、“赚钱”、“操作简单”加入了这个兼职大军,却不知道自己已经在犯罪的边缘来回试探。这种兼职可能涉嫌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也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事先知道他人从事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的,认定为共同犯罪;如果不清楚地知道他人在做什么,但从常识判断,有可能被他人用来实施犯罪,实际上也是用来实施犯罪,则构成了协助信任罪。
案例1:案例号E 08,145号,罚下场
多名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信息后,将其拉入虚构的“股票交易微信群”,冒充“股民”、“股票老师”在群里对其进行吹捧、夸赞。客户交钱后,诱导被害人在被告人推荐的“ATC”平台上投资“股票交易”,投资款进入平台指定的个人账户。在客户支付货款后,多名被告人刘均犯有诈骗罪,分别被判处14年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2:案例号豫0811初字第145号处罚
被告人张明知袁的QQ号、微信号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彩票等违法活动。他还是粉了这些账号,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也就是说,之所以有不同的罪名,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即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他人正在进行何种犯罪活动。相对于诈骗罪和开设赌场罪,资助信托罪自然是轻罪。如果能证明自己并不知情,对定罪量刑会很有帮助。当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证是非常困难的,这也是此类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必争之地。需要结合所有案卷,挖掘细节,寻找证据。
最后,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也许“兼职”才是犯罪分子的目标!
案例3:案例号浙06罚576号
本案中,被告人随后以“兼职刷单”为名,骗取了本打算从事兼职刷单任务的被害人的钱财。一般会全额返还第一个任务的本金,并支付佣金,以取得受害人的信任。之后又编造“加班”、“系统延迟”等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受害人本金和支付佣金,直到受害人发现被骗。
作者:王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