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办法,规范加强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附下达预算表)

  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本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等安排,统筹用于浙江省除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外各教育阶段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质量等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除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拨付浙江省,支持除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外各教育阶段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质量等工作转移支付资金,如无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专项资金确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教育厅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结合相关重点支持内容,围绕整体绩效目标,制定地方实施方案,做好相关项目储备、资金分解、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相关程序等要求,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收到资金后,应将专项资金分解情况、项目明细、绩效目标等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并在相关项目库中进行填列。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和利息、对外投资、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经费等方面。

  《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专项资金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贯彻实施相关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22年,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浙江学前教育普惠发展、义务教育学校共同体建设等教育领域相关工作。其中,已经提前下达的部分用于学前教育和民办教育,近期下达部分用于支持各地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

  下面,小布附上近日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下达,用于义务教育学校共同体建设部分专项资金的分市县情况表: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