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净值1.3元的私募产品,赎回时却显示0?最近私募圈被一场私募诈骗风暴刷屏了。
事情是这样的:投资人购买了上海星盾资产发行的100万只私募产品,打算在净值1.3的时候赎回,但私募将产品变成了“高收益”的白条,利率高达38%。在这种诱惑下,投资人又投了130万。
一年后,投资人想赎回产品,却发现产品早已提前清盘,净值从1.3元直接回0。不仅浮盈没了,连本金也没了。该产品0.9的止损线形同虚设,投资者怀疑合同被篡改。
投资人找托管人,托管人说没责任;投资人找私募,电话打不通。最终投资人230万元的总投资化为乌有。这不仅仅是投资者的把戏。据说私募在当地募集了7000万。
公开资料显示,本次私募多只产品已提前清盘,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一系列不可思议的操作是怎么发生的?托管有责任吗?投资者应该如何维权?
1.3元的私募产品赎回时,净值居然回到0?
投资者质疑警戒线和止损线被人为篡改。
2018年1月,一位山东投资者以100万元买入上海星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星盾期权套利1号,止损线设置为0.9元。基金托管人为中泰证券。
随后半年,产品净值开始亏损,接近0.90元止损线。投资人急了,找到星盾资产询问。对方承诺“后续会慢慢往上走”。如前所述,经过沟通,星盾期权套利1号净值在2018年8月后缓慢上涨。
2019年4月,该产品净值涨到1.3元,即该产品100万份的市值变成了130万元。
投资者打算获利并赎回。但私募以因为要从山东济南搬到山东泰安,短时间内很难赎回为由,婉拒或保留了该产品。
直到2020年8月,投资人决定赎回该产品,仍被拒绝。投资人刚发现不对劲,就从中泰证券了解到,该产品已于2019年10月提前清盘,没有告知他,净值为0。
投资人惊呆了:三个月前,这款产品的净值还接近1.3。根据星盾资产发给投资者的净值,截至2019年7月,净值仍在1.291元左右。
短短三个月,净值居然归零了。发生了什么事?
“我严重怀疑这个私募产品净值造假。”投资者表示。“根据合同,基金产品的止损线为0.90元。我没有修改止损线。怎么可能归零?为什么我花了半年多才归零?”
他怀疑基金经理之前发给自己的基金净值造假;同时,基金经理可能伪造了自己的签名来修改止损线。
对此,广东郑达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旭告诉记者,不排除篡改合同的可能。
记者采访了这位曾是私募基金经理的员工。他告诉记者,当时公司都是名义上的基金经理,基本上是两个领导自己操作。对于净值回归0的表现,他认为期权可能是单边的。
从星盾投资提供的周报来看,除了净值的变化之外,市场观点基本没有变化。
据券商中国了解,购买星盾资产的投资者多分布在山东济南、泰安地区,不同产品的金额可能达到7000万元。针对券商中国记者的短信,星盾资产相关人士表示,该产品从发行到备案,手续齐全。目前,监管部门和中国资产管理协会正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实施。
基金经理用高息“借条”代替净值
人家投资追加投资,最终230万就化为乌有了。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不仅在购买私募时被骗,在赎回时也被骗过一次。
据投资人诉称,2019年7月,因其多次要求赎回,星盾投资给他一张民间利率高达38%的“高收益”借条。借条内容为:星盾资产向mirror借款170万元用于日常周转,年化利率5.6%。借条期限为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兴盾投资法定代表人吴,其丈夫胡某太在借条上签字并按手印。
投资人解释,当时胡某太说38%的利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红线,不受保护。130万的38%年息约179.4万元,于是虚构为170万本金,5.6%年息,合计约179万元。
拿到欠条后,投资方认为这笔投资还是比较划算的,随后追加了130万元的总投资。胡某泰和吴也签署了相应的借据作担保。
然而,星盾投资在2019年7月26日收到了星盾资产发来的网报,之后就消失了。
2020年7月30日,欠条到期后,他要求胡某泰归还资金,但对方仍不给他钱,只是给了他一些截图,声称产品交易出现一些问题,需要再拖2个月。
投资人意识到不对劲,找到托管人,得知该产品已经提前清盘,净值为0。“一百万已经归零了,一分钱都不剩。”
截至最新,记者电话采访该投资人,该投资人表示私募已经不接他电话,他损失了230万。
据投资人介绍,他已经报警,案件已经立案。
很多产品提前清盘。
早已失信。
公开资料显示,星盾投资成立于2016年1月,同年5月注册。实收资本483.77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上述吴。
记者致电吴及其丈夫胡某泰。前者听到记者的来意后捂住了电话,后者打不通。
然而,天眼查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星盾资产因民间借贷等纠纷被多次告上法庭。
星盾资产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已被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也是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20年1月以来,星盾资产和胡某泰卷入多起诉讼,其中多起发生在山东泰安的自然人和公司,导致其资产基本被冻结。
公司备案的15只私募产品已全部清盘,2021年以来无新的私募产品备案。星盾资产最后一次在中基会更新信息是2021年1月13日。
“平台”股东表示不知道。
托管人说没有责任。
据该投资人介绍,当时他买星盾产品最多的原因是看到了一个大咖“平台”。据经纪公司中国称,该投资者“碰巧”是神盾局的员工,并向他展示了基金经理丁鹏在一家资产管理网站上操作的期权产品的收益。该员工称,其公司的领导胡某太具有出色的投资能力,他还被带去参加了几次FOF研究峰会。“规模很宏大,金融界大咖很多,包括经常上电视的丁鹏博士。”投资者回忆。
简介:丁鹏,中国量化投资学会理事长,《量化投资-策略与技术》作者,各电视台、多所高校特邀嘉宾。
根据Skycheck APP,丁鹏也是星盾资产的第二大股东,持股9%。
不过,对于媒体的报道,丁鹏回应称,产品与此无关,他也不知道。他说自己参股星盾股份,搞培训合作,不参与公司实际运营和产品管理。
此外,根据中国访谈,托管人表示,对于管理人向投资者发送虚假净值的可能情况,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因为星盾期权套利1号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责任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
此外,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在向基金管理人告知产品的清算风险时,没有责任和义务同时告知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负责监控执行预警线和止损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进行监督,也不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获得的合同显示,该基金有明确的警戒线和止损线,但基金经理负责监控和执行警戒线和止损线。基金托管人对此不进行监督,不承担相应责任。但根据情况,可以在下一个交易日之后对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此外,托管人表示,针对产品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和止损线的情况,公司已多次通过邮件向基金管理人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据某券商托管人士向记者分析,投资人应该是私募直销客户,而不是券商代销客户,所以中泰证券并没有太多的人力物力去专注于这款产品。
律师解读:受托人的职责在哪里?
投资者应该如何维权?
广东郑达联合律师事务所韩旭律师表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是保管资产和监督投资。这次活动的重点应该是:
私募基金托管人是否有直接向基金投资人披露净值的义务?
如果涉案基金合同本身有预警和强制平仓线,为什么最后净值是0?受托人是否存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们过去审核过的托管合同和外包服务协议,一般认为托管外包是审核管理人的估值,然后,因为管理人向投资人披露;有些券商会提供投资者服务平台。如果管理人启用他们,投资者可以登录券商的这个平台,找到托管人审核的估值信息,通常是准确的。但如果管理人不开通该功能,更改估值,投资人获得的估值信息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如果私募基金投资的是场外产品,托管人能得到的估值信息是下级境外机构出具的。如果海外机构给出的估值有误,也可能导致投资者获得不真实的估值。
其次,在私募基金设置强制平仓线的情况下,过去有管理人通过伪造投资人签名向托管人提交补充协议取消强制平仓线的情况。如果托管人内控不严,只对补充协议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不与投资者进一步确认,完全有可能取消基金的强制平仓线,从而实际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义聪律师向记者分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情况、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信息。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即信息披露的对象是投资者,投资者依法享有知情权。银行或证券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需要对基金产品运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管,约束基金管理人,凭借自身金融专业机构的优势对基金产品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及时告知投资者,提高基金产品获得收益或及时止损的概率。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如果中泰证券明知私募基金的产品多次面临平仓风险,可能对投资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推定托管人应向投资者披露该重大信息,基金托管人负有向投资者披露和告知的义务。
托管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未履行查验基金资产净值、监督投资运作等义务,即未履行基金托管人的重要义务,造成投资者投资损失的,应当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祝义聪律师建议,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资产管理协会、中国证监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韩旭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应该采取法律措施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作为对其他投资者的警示,建议管理人开通外包服务机构投资者服务平台,方便投资者查询相关信息。
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共同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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