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

核心提示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办公室负责人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

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为了解《安全审查办法》出台的情况,并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安全审核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推进对外开放,努力营造市场化、国际化的法治营商环境,大幅减少外资准入限制。2017年至2020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连续四年缩减,国家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分别缩减至33条和30条负面清单限制。制造业、能源、基础设施、农业、金融等领域显著向外资开放,中国成为一个全球化国家。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跨境投资造成了巨大冲击。在这种严峻形势下,中国利用外资仍在稳步增长,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吸引外资并保持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之一。

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同时,国家也在稳步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2019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法律法规层面正式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也规定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明确国家应当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商协会等有关方面十分关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如何落实,期待出台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具体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投资决策。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在平衡经济利益、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或完善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美国颁布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欧盟颁布了《外国直接投资框架条例》,澳大利亚颁布了《外国投资改革法》,德国和日本分别修订了《对外贸易与支付法》和《外汇与外贸法》,英国正在制定《国家安全与投资法》。

在此背景下,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在总结2011年以来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实践的基础上,报请国务院批准,制定颁布了《安全审查办法》。

问:制定《安全审核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越是开放,越要重视安全,越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增强自身竞争力、开放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在更高水平上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使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督制度。

在制定《安全审查办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构建了以国内大流通为主体、国内外双流通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

第一,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与安全并重,把握好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关系,建立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促进开放与风险防控协调推进,有效管控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坚决筑牢国家安全屏障,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同时增强针对性,避免安全审查泛化。

二是总结复习实践,填补监督空的空白。2011年以来,我国建立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制度,2015年起在自贸试验区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配套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措施。《安全审查办法》总结了十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别是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有益做法,对审查机构和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包括金融等敏感领域。

第三,立足中国国情,适当借鉴国际经验。立足于我国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新特点,参考近年来主要国家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变化,吸收有益的制度成果,形成了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安全审查制度。

第四,尽量简单,避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根据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设定审查程序和期限。同时,安全审查分三个阶段进行。根据申报项目的风险情况,分层次、递进式进行评审,减少进入二、三阶段的项目数量。审核意见和决定将及时反馈给投资者。

问:《安全审核办法》如何做到开放性和安全性并重?

答:改革开放40年来,外商投资企业深度融入中国经济,为经济社会繁荣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展望未来,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中国扩大开放的方向不会变,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不会变,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态度不会变。

《安全审查办法》的出台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实施不是保护主义,也不是开放的倒退。主要目的是适应推动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完善对外开放安全保障体系,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有效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保驾护航。没有安全保障的对外开放是不可持续的。只有扎紧防控安全风险的篱笆,才能为新一轮对外开放打下坚实基础,更好地实施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在实施安全审查措施的过程中,坚持在开放中求发展、保安全,准确审查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避免安全审查泛化。

下一步,我们将与有关各方共同努力,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规定。在落实安全审查措施的同时,积极推进规章制度、管理和标准的制度性开放,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土地供应、减免税、资质许可、标准制定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继续有序扩大开放。发布新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等领域,营造高标准、市场化、法治化的国际营商环境。

问:《安全检查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安全审查办法》共2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是外资安全审查机构。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领导,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日常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2019年第4号公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由NDRC政务服务大厅受理。

第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范围。对以下领域的外商投资开展安全审查:投资军工、军事配套设施等与国防安全相关的领域,投资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区域;投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等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果外商不清楚自己的投资是否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可以向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咨询具体项目。联系方式详见国家发改委2019年第4号公告。

第三,对外投资的安全审查和申报机制。外国投资者或中国有关方面在实施投资前应主动申报属于审查范围的投资。对于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构办公室有权要求限期报告。相关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公众等。也可以向工作机构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

第四,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程序和时限。安全审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审。自收到符合申请要求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安全性审查。第二阶段是一般审查,在开始审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审查的决定,或者按程序进入下一阶段审查。第三阶段是60个工作日的专项评审,并不是每个项目都要经过的程序。只有那些没有通过一般审查的项目才会进入特别审查;特殊情况下,专项审查的期限可以延长;审查决定将在特别审查后发布。审查期间,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五,落实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对于通过安全审查的,可以实施投资;对附加条件审查合格的,按附加条件落实投资;对禁止投资的,不得实施投资。

第六,违规处罚。对拒不申报、弄虚作假、不执行附加条件等违法行为,可责令当事人限期处置股权或资产,或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问:《外商投资证券领域安全审查规定》何时出台?

答:《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购买境内企业股票,可能影响或者不影响国家安全的,适用本办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办公室制定。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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