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辉
关键字
技术参数确认函;制造商授权;实质性要求
案例回放
某高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主要设备招标供应商“提供厂商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并加盖厂商公章予以证明,不提供不得分”。原告A公司认为上述要求是歧视性条款,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后来,它向当地金融部门投诉,因为它对挑战的回应不满意。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评估依据要求的是技术参数确认函,而不是厂家的技术参数授权书,只是证明核心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不存在歧视。因此认定A公司的投诉不成立。
问题启发
供应商能否提供设备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确认函?
专家评论
“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商盖章的技术参数,以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APP问答频道专家万指出,这是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合格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为资格要求,区别或者歧视对待投标人。
在智库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高级顾问曹世林看来,要求提供厂家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并加盖厂家公章,实际上是要求厂家背书。“根据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生产企业出具技术参数证明,但不能设定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如果与采购需求相关,可以设置为评估因素。”
“进口货物以外的厂商授权不能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信息报》创始人社长、高级编辑刘雅丽指出,原因有二:一是进口货物以外的厂商授权无论是实质性要求还是资格条件,效果都是一样的,即投标人必须获得厂商授权,否则不能成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第二,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厂商都实行独家代理制度,很多供应商甚至在没有厂商授权的情况下也能拿到厂商的货。如果需要厂家的授权书,无疑会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
政府采购特聘专家谢也表示,在国内设备采购项目中,不能将厂商授权和背书设置为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也不鼓励在综合评分法中设置为评审因素。即使设置为评价因素,分数也不能太高。
监管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总资产、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以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的授权、承诺、认证、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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