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之勘察设计管理,一般规定的勘察设计程序

核心提示7.1.1-1第一款,路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审批再施工的基本原则。区别于之前的或其它建设项目“先设计、后审批、再施工”,旗帜鲜明的提出,公路勘察应作为公路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必须履行的程序。公路建设监督管理不仅仅是政府主管部

7.1.1-1第1款,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审批后施工的基本原则。

与以往或其他建设项目“先设计、后审批、再施工”不同,明确提出要把公路勘测作为公路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必须履行的程序。

公路监督管理不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也是项目法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强调“首测”能更好地体现和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巩固设计输入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针对性,更重视勘测成果转入设计阶段必须履行的某些程序。

7.1.1-2.勘察设计程序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这里,法律授权了行政机关,包括交通主管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政策。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的前置程序是施工图设计必须经过审批,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

时至今日,仍有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和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规定: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项目也应根据专业规划的要求进行。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9条和第10条分别规定了批准项目的建设程序。因为公路建设活动事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程序性规定基本一致。公路勘察设计必须遵循,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初步设计,根据初步设计批复编制施工图设计,根据施工图设计批复组织工程招标。

已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不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但施工图设计文件仍需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7.1.1-3.第二款勘察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

这一段是上一段的延伸。当采用多阶段勘测或设计时,前一阶段的批准和审查意见将成为下一阶段的依据。未取得同意时,一般不应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采用什么样的勘察设计阶段,主要考虑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目标、勘察设计能力、水平等因素。目前来看,各省或各地方有一些差异,但基本一致。

大型建设项目应进行两阶段勘察设计工作,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分三阶段设计,而不是一阶段设计。地质条件明确、对施工环境要求不高的常规工程,可组织实施固定勘测两阶段设计。

中型建设项目一般应进行两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当技术简单、规模小,或勘察设计能力强、水平高时,可安排一阶段勘察设计或一阶段勘察两阶段设计。

小型建设项目一般可采用一期勘察设计。实施政府采购支持政策时,项目法人应同时进行现场验收活动,防止出现重大返工或窝工。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穿越;小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免除一些手续。

7.1.1-4.勘察设计资质,资质的法律依据。

资格对应的是单位,能力主要对应的是人员。两者的结合在于注册。勘察设计要重视勘察设计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这是项目法人管理的重点和出发点,也应该是建设部门或交通部门监管的方向。

根据公路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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