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第一款中勘察设计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路工程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应依据和遵循的法律范畴。立法性文件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
公路技术标准和规范主要参考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
7.1.2 -1勘察设计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
需要遵循的国家法律主要有:公路法、建筑法、招投标法、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时开始计算。
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足以造成倾覆或者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车辆、交通设施、电气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1.2 -2勘察设计管理应符合行政法规。
需要遵循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以下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农村公路条例》等。
《条例》是行政法规,一般由国务院或省级立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颁布,地位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是具有法律文件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具有一致的法律效力。法院应当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列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地方性行政法规,一般由省人民政府以命令的形式公布,要求比较严格或者提出的要求比较有针对性,应当先行实施。
7.1.2 -3勘察设计管理应遵循部门规章制度。
需要遵循的部门规章主要有以下顺序:《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等。
部门的法律地位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一般效力相同,不存在上下位的问题,只是适应的范围不同。在实践中,如果项目所在地有地方法规,则应执行地方法规。
7.1.2 -4勘察设计管理应执行规范性文件。
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一般都是前述法律的深化和细化。广义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范畴的立法性文件和国家机关、团体或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前者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后者是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指“办法、规则、规定”等。,以“通知和公告”的形式发布。
应遵循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通知或公告:《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标准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2008)6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关于公路桥梁隧道安全风险评估的通知》、《关于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安全风险评估的通知》、《公路工程安全评价标准》(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公路建设工程评标细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勘察设计
地方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符合上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不同于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和实施细则,一般更加细化,具有操作性。公路勘测设计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在日常工作和设计文件中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