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与投资公众文章
前言:机构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之前,需要满足中基协的有关要求,并提交法律意见书及相关申请材料。2022年4月15日,中基协发布第一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案例公示》,参考意义重大。结合中基协的最新规定,笔者试对相关特殊注意要点分系列专题梳理。
继上篇之后,笔者结合曾经办的案例,就投资业绩证明不同形式涉及的要求及问题补充分析如下:
一、投资业绩证明材料的不同形式概述
根据笔者曾经办理过的私募证券机构登记案例,中基协允许的“投资业绩”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个人证券账户”投资业绩;“公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业绩;及“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业绩”。
二
、
涉及“个人证券账户”投资业绩
要求
根据中基协的实操要求,若涉及个人证券账户投资业绩,需要提供最近3年年均规模大于1000万的完整业绩情况;律师需要按照年份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笔者建议,个人证券账户的投资收益应当是正收益,且与大盘相比能体现一定的优势。
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投资人员需要提供对应的个人证券账户对账单作为证明材料。对账单材料应当能反映如下信息:
开户人姓名
资金规模
对应时间
其他信息
三
、
涉及“
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投资业绩
要求
根据中基协的实操要求,若涉及公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需要提供最近3年完整的业绩情况,律师应当按照年份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笔者建议,参考“个人证券账户”投资业绩要求,建议“公司自营证券账户”的业绩也应保证一定的资金规模,且应当保证明显具有优势的正收益。
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投资人员需要提供对应的自营证券账户对账单、任职公司开具的任职证明、投资决策情况邮件往来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
其中,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
开户人信息
资金规模
对应时间等
任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劳动合同
社保缴纳记录证明
工资发放流水等材料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相关自营户涉及的投资的具体性质及资金来源情况。
四
、
涉及“
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业绩
”
要求
若涉及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业绩,为完整体现申请机构的投资业绩和专业胜任能力,申请机构需要尽可能提供的产品业绩证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管理时间较长
具有一定管理规模
正收益
申请机构的高管/投资人员应当提供其担任相关基金产品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直接证明材料。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的约定内容
协会AMBERS系统产品备案界面相关模块信息等材料
证明管理起始时间、管理规模和在管期间业绩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
由于不少公募基金经理离职创办私募或加入私募行业,因此,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的管理业绩也应可以作为私募管理人申请机构有关人员的投资业绩。
五
、结语
对于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投资业绩证明是最为核心的申报材料之一,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和准备。
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任何问题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若有与本文内容相关之疑问、建议或合作需求者,可在“法律与投资”微信公众号对话框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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