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在国外资本市场上运用成熟的估值调整方法,“对赌协议”在我国仍然属于一种新兴事物。2007年“海富案”是对赌协议在我国首次被众人所知。
由于“对赌协议”在股权融资中可以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并根据投融资双方客观需求灵活调整的特点,被我国资本市场广泛应用。
如何定义?
估值调整协议是一种泊来品,因其从海外传入时内涵及特性比较符合我国世俗文化,故译为对赌协议,是指买方和卖方针对未来交易情况的不确定性签署约束条款,双方根据在未来某一时段内条款的触发情况分别行使预先规定的权利,
从根本上是一种交易风险的管理工具并具有实物期权的特性。
在考虑到并购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融资方一般会应投资方的要求根据并购标的经营情况作出业绩承诺并约定到期时间。
在约定期限内,
如果对赌协议中的业绩承诺被融资方实现,融资方则得到相应的投资数额和补偿奖励;
反之,若融资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承诺业绩数额,则应投资方要求回购部分股权以及补偿投资方条款内设定的损失数额。以此过程来规避并购中估值风险。
对赌协议从出发点来看是对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不对等关系进行信息劣势方的修正和补偿,目的是保护投资方利益,降低并购交易的风险。
影响要素
对赌协议一般是被视为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在内容和条款设定方面都比较灵活,但总体来说由三个部分构成:对赌协议的参与方、对赌标的和对象。
对赌协议的参与方是指在投资过程中的并购方和被并购企业。
并购方通过签订对赌协议进行估值风险的管理,偏保护功能。
被并购方以期获得相应投资和更高的估值溢价,偏激励功能。
对赌标的类似于期权中的标的资产的设定,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对赌协议标的一般都设置为财务业绩指标,包括净利润的增长、销售收入的增长等。
另外就是
非财务指标,例如新技术以及新产品的研发、管理层委任和撤销也可以做为对赌标的。
对赌的对象是除了对赌标的设置之外,通常在对赌协议中约定绩效奖励。
即融资方顺利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了业绩对赌之后,投资方会按照事先设定的奖励内容,一般以股票或者现金为奖励形式。
协议类型
在我国,对赌协议类型的判别主要是基于当业绩目标没有实现时,融资方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补偿投资方,体现在对现金和股权的让渡,主要有以下六种:
最为普遍的就是股权调整型的对赌协议,当并购标的企业未在业绩承诺期限内达到规定业绩时,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需要将一部分股权无偿或者象征性装让给投资方。
如果对赌协议的补偿协议设定为单项补偿,则主要是针对融资方。若没有强调单项补偿,则当融资方能够在对赌期限内如期完成业绩标准,反之由投资方无偿或者以很小的成本将部分标的企业的股份转让给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其次是现金补偿行对赌协议,顾名思义就是
当标的企业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对赌协议中的业绩标准的时候,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也会对投资方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一定的补偿,但是不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
反之,投资方也会以现金的形式奖励标的企业按时完成业绩预期。剩下四种分别为股权稀释型、股权回购型、股权激励型和股权优先型。都是根据双方指定的对赌协议内的标的内容完成与否,对双方的股权进行一定的调整。
第一,股权稀释型是指若没有完成对赌协议的目标设定时,标的企业需要向投资方增发一定比例的股权,
目的是稀释标的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增加投资方对于标的企业的股权占比,以此增强控制权。
第二,股权回购型即对赌目标未完成时融资方的股权需要被投资方以投资估值价款的一定比例和事先约定的固定回购价格相加来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股份。
第三,
股权激励型即当对赌业绩未达标时融资方将以极低甚至无偿的价格转让一部分股权给管理层。
第四,股权优先型即在目标企业没有完成对赌业绩时,并购方获得优先分配被并购方剩余财产的权利,或者增加特定表决权来增强对于并购标的企业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