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向善|探索新趋势——让爱延续,遗产捐赠与遗产管理

核心提示探索新趋势——让爱延续,遗产捐赠与遗产管理【编者按】6月29日,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联合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基金会、上海雷根公益基金会举办了2022年“金融向善”慈善沙龙,主题为:财富传承背景下,遗产规划与遗产捐赠的本土实践探究。本文根据

探索新趋势——

让爱延续,遗产捐赠与遗产管理

【编者按】

6月29日,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联合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基金会、上海雷根公益基金会举办了

2022年“金融向善”慈善沙龙,主题为:

财富传承背景下,遗产规划与遗产捐赠的本土实践探究。

本文根据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李辰阳公证员在沙龙上的主题演讲进行整理。李公证员首先从理论层面介绍了遗产捐赠的相关概念及流程,然后结合丰富的遗产捐赠公证实践经验,分析了公益组织接受财产捐赠的六大流程、五个问题、六种方式和五点建议,最后分享了两个真实遗产捐赠案例。

慈善与公益并不只是高净值人群的专属,现在和未来会大量来源于普通家庭。但遗产捐赠与法律流程错综复杂,即便订立了遗嘱,公益组织想要接收遗产仍然困难重重。”主旨演讲人李辰阳在开场提到。

Part 1

遗产捐赠相关概念及流程

继承事件与财产捐赠

1.继承事件

因死亡引发人与财产的分离,导致财产在家庭、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再次分配所引起的一系列活动。

2.财产捐赠

概念:基于财产所有人的主观意愿,主动将财产捐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用于私益或者公益用途。

捐赠人群:财产捐赠人集中于无子女、情感受挫、超高净值人群等。

捐赠时间:财产捐赠少部分发生在财产所有人生存期间,大部分发生在死亡之后。个人生前和死后捐赠会涉及合同、信托、慈善、捐赠、继承等法律,死后捐赠属继承事件。

遗产捐赠的司法流程和方式

1.

继承事件的司法管辖权由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行使。

人民法院掌管遗产捐赠两大案源,即遗产捐赠争议继承案件 和无争议遗产捐赠继承案件;在中国,

无争议遗产捐赠继承案件主要由公证机构管辖

,通过公证非讼程序处理。

2.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意定继承两种方式,而

意定继承是公益组织接受遗产捐赠的唯一途径。

意定继承必须由财产所有人在生前订立死因处分文件,死因处分文件分为遗嘱和继承协议两种方式。

遗嘱是根据财产所有人单方意愿订立,内容保密且无需遗产受益人签署同意,遗嘱分为个人遗嘱和夫妻共同遗嘱。

继承协议则是财产所有人和遗产受益人各方合意确立,公开且需要各方签署。

3.

遗产捐赠多采用遗嘱的形式。

当捐赠人去世的继承事实发生后,遗产继承才开始启动

,遗产继承的司法程序涉及对遗嘱效力的检认、继承契约确认、特留份人审查、继承人/遗产管理人资格的框定,以及遗产管理、债务清算、税收等环节。

4.

遗产捐赠具有射性特征,即公益组织接受捐赠存在不确定性,因为遗产的处理要遵照法定的遗产分配顺序进行,公益组织获赠的遗产顺序,排在“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遗产必留份人应继遗产份额、遗产管理人费用、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之后。

Part 2

公益组织接受财产捐赠的流程、问题、

方式与建议

公益组织接受财产捐赠的流程

第一步,首先财产捐赠人签署财产捐赠文件。又分几种方式:绝大多为财产捐赠人订立遗嘱形式,一般建议办理公证遗嘱;少部分是财产捐赠人采用生前与公益组织签订捐赠协议,财产在生前就进行移交;还有些老人会让公益组织承担财产捐赠人的生养死葬,死后公益组织受遗赠老人的遗产,这个需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更特殊的是通过生前信托合同的方式捐赠,信托中包含了自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两大内容等,这个方式比较适合高资产人群。

第二步,如是采用生前捐赠,那财产捐赠人按约定时间交付捐赠财产予公益组织即完成捐赠事宜。而如采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公益组织在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保管财产捐赠文件和财产凭证,目的是为未来公益组织受赠财产提供便利,但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

第三步,等待财产捐赠人死亡事实的发生,公益组织拿到捐赠人的死亡证明。

第四步,公益组织为取得捐赠财产向司法部门提出接受遗赠的申请,以期获得司法部门出具的司法文书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这又分两种情况,通过两种司法程序取得捐赠财产:

第一种情况为无纠纷遗产捐赠,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按着公证程序进行:

递交资料:财产捐赠人和其有关近亲属的死亡证明,死者的婚姻和亲属关系文件,遗产凭证,遗产捐赠文件,遗产管理人、遗产、近亲属线索等。

公益组织可能需要参与的公证活动:和遗产管理人协作进行遗产清点、遗产整理、遗产保管、接受捐赠公告、继承调解等。

公证机构出具:接受遗赠声明公证书、遗产管理人确认资格证书、遗产清点、遗产保管、遗产清单保全证书,遗产分割公证书、取得遗产公证书等。

第二种情况为有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的诉讼程序比较复杂,一般需要聘请律师进行,提供的证据资料和公证机构的类似,公益组织获得法院支持的判决书后,至财产登记部门办理领取财产或者不动产、股权等过户手续。

第五步,公益组织依据公证文书或者法院支持的裁判书至财产登记部门领取财产,办理捐赠财产转移登记,取得财产凭证,同时需要缴纳税款,或者同时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款。对于动产捐赠,如存款、书画、金银物品、收藏品等,直接清点移交保管,这属于遗产管理人职责范围,建议清点移交办理公证保全。

最后,公益组织接受捐赠财产后,还要管理捐赠财产,包括出售转让不动产等行为,用于指定用途并公示,这个过程会持续一段时间,直至捐赠财产全部使用完毕。

公益组织接受财产捐赠的

五个问题

公益组织接受财产有两种形式,要进行区分,因为两者税负不同。一是遗赠,遗赠所得财产归公益组织所有,适用继承法;二是捐赠,捐赠所得财产由公益组织受托管理,必须用于捐赠人指定的用途并公示,除了适用继承法外,还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

公益组织接受财产捐赠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5个:

Q1

公益组织如何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公益组织如何发现遗嘱?如何知道捐赠人死后捐赠?

A1

按照民法典规定,公益组织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不作出表示,视为放弃,但是如何发现遗嘱是现实中的大难题。因为遗嘱订立过程是保密的,不需要社会组织参与,由捐赠人个人签署即可,且大多数情况下,很多捐赠人不会向公益组织透露捐赠财产的信息。但如在捐赠人死亡后,公益组织得知遗赠消息后,作为受遗赠人应当立即到公证部门办理接受遗赠声明公证,即将公益组织愿意接受遗产的意愿向公证机构传达并作成公证书,之后再办理捐赠财产的继承公证手续;如果遇到有财产纠纷的,除了积极地和继承人调解外,就是去法院诉讼解决。

60天的时间限制是从公益组织明确知道受捐赠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捐赠人死亡之日起计算。

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采用登报声明或者向其他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发送接受遗赠书面函件。

公益组织如何发现遗嘱和如何知道捐赠人死后捐赠是一回事,现实中只能是被动地等待,好的解决办法是定期地和有捐赠意向的人保持回访。

Q2

公益组织能否担任遗产管理人?

A2

公益组织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公益组织不愿意担任或捐赠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让公益组织担任的情况下,公益组织更适合做遗产信托或者慈善捐赠的监督人。

Q3

死亡证明如何取得?继承人和遗产线索如何寻找?遗产必留份人如何查找?

A3

一般是遗产管理人去解决,但如果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可以通过律师,同时中国的公证机构有法定职责协助继承人、受遗赠人包括公益组织去核查死亡信息,寻找遗产、继承人、必留份人等的线索。在大陆法系国家,离开了公证机构,遗产的传承可以说是寸步难行,所以公益组织一定要充分地利用公证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与公证文书的作用。

公证遗嘱是最容易得到司法机关确认的遗嘱类型,如果捐赠人想把财产捐赠给公益组织,建议或督促捐赠人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遗嘱,而不是写一份自书遗嘱或者订立代书遗嘱、见证遗嘱,甚至将写好的遗嘱放在某些遗嘱库保管,这些都增加了未来公益组织获得财产的不确定性和司法难度。

Q4

公益组织能够放弃接受遗赠的权力吗?

A4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捐赠人生前就和公益组织签订了捐赠协议,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捐赠人不能撤销赠与,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组织不能单方面拒绝接受;第二种情况是老人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捐赠给公益组织,公益组织在老人去世后,可以做出明确放弃受遗赠人的表示,或者在知道后60之日之内不做出任何表示,也视为放弃。

Q5

公益组织能够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吗?

A5

除非捐赠的用途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这类情况下公益组织可以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不违反且属于公益用途,则必须要执行。

公益组织接受财产捐赠的

六种方式

1.生前赠与/捐赠

2.死后遗赠/捐赠

3.生前捐赠+死后追加遗产捐赠

4.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5.意定监护协议+死后遗赠/捐赠。自然人委托公益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或者监护监督人,自然人订立遗嘱将财产在死后遗赠给该公益组织,或者捐赠给第三方公益组织,由该组织作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将遗产用于公益目的。

6.生前不动产买卖+生前赠与/捐赠+房屋居住权合同+死后遗赠/捐赠。这是一种结合以房养老信托和捐赠人居住权、遗赠结合的复杂捐赠方式。

公益组织持续获得个人财产捐赠的五点建议

公益组织持续获得个人财产捐赠,需要处理好财产捐赠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和死后遗产捐赠的关系。

1.捐赠文书采用公证文书形式,以增加捐赠法律安全性。

2.公益组织与财产捐赠人保持持续关注,协助财产捐赠人进行家庭亲属档案和财产凭证的生前整理。

3.多机构合作,比如和公证处、居村委、律师、会计师、信托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监护组织协作。

4.公益组织可担任财产捐赠人的扶养人、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

5.基金会可资助社会监护组织的活动,提高公益组织的社会声誉。

Part 3

遗产捐赠案例

遗产捐赠案例1

遗产捐赠纠纷,

受捐方改变捐赠用途

案情

上海市淮海中路某处房屋原系徐某村名下房屋。

徐某村于2011年1月17日立下的遗嘱:“……现委托祖谦在我百年后办理我房屋出租和出售事宜,所得钱款除了办理后事之外,还掉欠别人的债,其余捐给希望工程,由武康居委会监督。”2011年3月9日徐某村去世。2011年8月5日,原告李某成、王某永、李某麒向法院起诉徐某谦、徐某俊遗嘱继承纠纷,某基金会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提出诉请。2011年12月2日,某基金会与李某成、王某永、李某麒、徐某谦、徐某俊自行签订《和解协议》。为方便处分房屋,某基金会以接受遗赠公证的方式成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2012年10月12日,系争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汉光公司。某基金会未按照《和解协议》支付三原告系争房屋售房款2,870万元的8%即2,263,900元,故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民一初字第11033号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01民终13813号

再审审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民申690号

再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01民再80号

重审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沪0104民初29197号

重审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01民终9571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涉讼房屋原属徐某村的个人财产,按照徐某村生前所立遗嘱,该房在其去世后出租、出售所得钱款,除了办理后事、偿还欠债外,全部捐给希望工程。徐某村的遗嘱,明确表达了其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希望工程的愿望,体现了徐某村扶贫济困、关爱公益的高尚情怀,合法有效,理应得到遵从。某基金会作为公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希望工程接受徐某村的遗赠后,应当按照徐某村的遗愿处理涉讼房屋出售收益,在扣除各种必要支出后,余款应当作为公益款全部用于希望工程,不得挪作他用。现李某成、王某永、李某麒的诉求,既有违徐某村的遗愿,又不属于处理涉讼房屋发生的必要支出,明显不符合公益目的,不予支持。

经验总结

为了平息捐赠纠纷,某基金会在和解协议中做出让步,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被法院依职权宣告无效。公益组织接受遗赠财产后,对于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和勤勉尽职的完成捐赠人的意愿,遇到利害关系人的阻扰,公益组织应决不妥协,主动聘用律师通过诉讼维权。

遗产捐赠案例2

某基金会接受公益捐赠公证案

案情

2019年8月,曹女士自知时日无多,决定委托李善夫妇为自己和老张的监护人,以解决他们二人日后医疗救治、生活照管、身后事务。她忍着病痛和李善夫妇来到了公证处,经过几番确认,完成了意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的公证手续。与此同时,曹女士又秘密订立了公证遗嘱,指定李善夫妻作为遗嘱执行人和死后信托财产受托人,优先受益人是爱人老张。根据遗嘱,待丈夫也去世后,剩余的财产全部进行公益捐赠,委托给慈善组织,帮助像他们一样无儿无女、但经济条件不如自己的上海贫困孤寡老人以及处于困境的心智障碍儿童。

捐赠过程

这个案件涉及到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一个综合性的遗产捐赠案件。因为曹女士和老张是夫妻,在订立遗嘱时,曹女士作为捐赠人只能处分她个人的财产,无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丈夫的那一部分。她在订立遗嘱时,丈夫已经陷入重度昏迷,所以预测老伴可能会在她之前去世。但是现实是捐赠人曹女士在安排好所有事务之后,比丈夫老张先走一步,这种情况造成了丈夫老张的财产是按法定继承处理,老张的妹妹已经先于他去世并且妹妹还有孩子健在(详见图1),这个案件综合了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以及酌取遗产、遗产捐赠等多重法律问题。但这一复杂的案件在公证机构的不懈努力下,捐赠人的财产由遗嘱执行人安排划转到某基金会,由该基金会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用到特定用途上,最终这个遗产捐赠案件圆满结束。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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