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分析一下,有哪些内容是利好负债人的。
通知第三条指出,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
在
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通知第六条指出,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人如实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
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禁止性行为。
通过通知,我们不难看出,接下来银保监会重点监管的地方是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也就意味着,银行在委托催收的过程中,一旦发生公民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及泄露的问题,银行将承担主体连带责任,同时应该拒绝与该机构的继续合作。在通知的第五条里也提到关于规范合作业务管理的问题:商业银行应当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对共同出资、信息科技合作等业务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对于违法互联网贷款其他规定的,商业银行应该限制或者拒绝与其合作。在这种规定下,我相信很多催收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合作及业务量,在暴力催收前,多少会有所顾虑。根据媒体报道,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催收公司转让的情况。
除了个人信息保护之外,对于不当催收,同样也是严厉禁止的。那么不当催收到底是指哪些,通知没有明确,但是提到了互联网贷款其他规定。比如在本月的七日这天,银保监会就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里明确指出了不当催收的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并实施催收业务审计检查、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规范催收行为,
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公开客户欠款信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断加强本机构催收能力建设,降低对外包催收的依赖度。加强对外包催收机构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在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我们很多人负债人都曾收到过各种催收短信,却不知道究竟是哪一家发送,尤其对于多头欠款的负债人来说更是疑惑。虽然我们可以查询到对应公司,但是究竟是哪家机构委托却并不知晓。所以,鉴于银保监会的通知,我们完全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开催收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当然了,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之下,还是不乏以身犯险之人。我们能够做的就是多学习债务知识,多了解最新动态,多兼职几份工作,努力提高年收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尽快上岸。毕竟,无论监管怎么调整,政策怎么调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千万不要有逃债的想法,否则这辈子就难以翻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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