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对小两口恋爱时,女方提出要求,必须全款买房才能结婚,于是向男方父母借钱买房,离婚时约定由男方归还,女方还要不要还钱?
6月9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是小杨和小刘,他们自由恋爱一年后,小刘怀孕,在商量结婚时,提出要小杨买房,在小杨的父母准备好购房首付后,小刘又提出要全款买房才结婚。后小杨的父母筹集到购房全款126万。
2020年2月,小杨和小刘领取结婚证。3月,二人将该126万用于购买婚房并在小杨父母的要求下出具了《借条》。但不到一年,双方就离婚,婚房归女方,针对这笔借款,两个家庭又发生了争执。
夫妻“闪婚闪离”后借款该不该还?
这对小两口恋爱一年,怀孕后结婚,但婚房的借款却是男方父母所给,女方不还钱,允许吗?
记者了解到,小杨和小刘婚结婚后感情不和,二人在2020年9月离婚。双方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购买的婚房归女方所有,所有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男方负担,包括向小杨父母借的126万由小杨独自承担。
后小杨的父母杨某、唐某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小杨、小刘共同偿还借款。小刘在庭审中表示,其已经和小杨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借款由小杨一人偿还,所以其不应当还款。
法院:这笔钱要还且必须支付利息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与小杨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小杨的父母借款购买房屋,该笔借款是小刘与小杨的夫妻共同债务。
合同具有相对性,小刘与小杨虽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债务全部由小杨承担,但该协议仅为小刘与小杨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本案债权人杨某、唐某。
二人已离婚并处理债权债务的事实不影响本案责任的承担,该案债务仍应由小刘与小杨共同清偿。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法院判决小刘与小杨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小刘还款后可依据协议向小杨进行主张。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升高,年轻人购房的压力增大,很多年轻人在结婚时都需要父母出资购房,对于父母出资的方式,有通过赠与的、也有通过借款的,该案即以向父母借款的方式购房。小杨虽然与杨某、唐某是具有血缘的父母子女关系,但在法律面前均是独立的个人,在子女欠钱不还的情况下,父母可以提起诉讼。且债权具有相对性,小刘和小杨虽在离婚时对本案债务进行了约定,但二人基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小杨父母。
法官提醒,平等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深刻地指引我们追寻幸福的生活。在当代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尤为重要,无论男女,均不应将对方买房买车等行为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婚姻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做生意,孕育新生命也不是女方的生理筹码。
来源:封面新闻
原标题:小两口向男方父母借钱买房 离婚时婚房归女方 法院:钱还是要还
编辑:李英旋 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