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股」股权百战 |什么情形公司会被判决解散我的股权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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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格股」企业家股权律师团导读:公司解散,意味着公司消亡,如果对这家公司有股权投资,也就意味着股权退出。出现这种情况,会给股东带来巨大风险,如何规避这种情况出现,保护投资人利益呢?一文全解读,股权事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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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被”解散吗?

公司解散,意味着公司消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对于公司解散,法律充分保护公司的自治权,司法机关不主动干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即当发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情形时,司法机关才予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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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被”解散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难”又是指哪些情形呢?我们从最高人民法院一则指导案例:林某某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某某公司解散纠纷案中,可以具体了解。

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某某与戴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某某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06年起,林某某与戴某某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6月-10月,林某某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某某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某某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要求戴某某提供凯莱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

而戴某某回函称,林某某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戴某某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某某交出公司财务资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以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解散凯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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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什么会“被”解散

首先,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本案中,凯莱公司仅有戴某某与林某某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凯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

凯莱公司已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执行董事戴某某作为互有矛盾的两名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林某某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其次,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某某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公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此外,林某某持有凯莱公司50%的股份,也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

结论: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排雷

股权公司经营有风险

「格股」企业家股权律师团排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会存在诸多风险,如果出现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的情况,就会有“被”解散的风险,这直接影响到股东的权益。如果在公司设立之初,设计合理的股权结构,以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引入常年股权法律顾问,都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股东权益不受损失,快请专业的股权律师来帮您诊断排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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