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法律保护机制存在哪些问题使得其发展停滞不前

核心提示目前我国处于产业调整阶段,中小企业从客观上要求资金来源多样化。而天使投资可以为创业者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直接推动科技成果和新的商业模式的转化。我国拥有大量的高净值富有人群,这部分人群有具备潜在天使投资人的基础,且近年来政策鼓励创业,在此前提

目前我国处于产业调整阶段,中小企业从客观上要求资金来源多样化。而

天使投资可以为创业者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直接推动科技成果和新的商业模式的转化。

我国拥有大量的高净值富有人群,这部分人群有具备潜在天使投资人的基础,且近年来政策鼓励创业,在此前提下社会上储备了大量的创业资源,然而

天使投资行业在我国已然没有得到预期的全面发展,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

一、天使投资立法缺失,缺乏准入资格限制

我国的立法理念是建立在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基础之上的,

立法应该引领社会走向正确方向,完善的立法应该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根据中央加快金融创新改革的精神,北京、天津、深圳、上海、浙江、东莞、广州、青岛等多地均出台地方性规范文件,提出要积极发展天使投资。然而,

各地的规范性文件亦未对天使投资进行明确的界定,这种情况制约了天使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因此,建立天使投资的法律保护体系是发展天使投资事业的第一重点。

在投资方式上,天使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具有相似性,二者都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融资,但

天使投资不参与企业其他金融行为。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法律环境已相对完善。但以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其规范范围并不包括个体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机构。

而在2011年8月7日公布的《创业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对相关的政府引导创业基金和投资企业创立的专业投资机构作了进一步规定,但

对于个体投资人和非专业的投资机构没有具体规范,而二者正是我国天使投资的主体。所以,天使投资在立法方面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在我国天使投资活动流程中,天使投资人与创业者的投资合同谈判和投后管理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对股东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规定以及投资双方的约定。但

《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并没有对天使投资进行特殊规定,而投资双方的约定也仅能产生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这种保护力度对于具有慈善性质的天使投资是不够的。

立法的缺失导致天使投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身份,缺少对天使投资人的权利保护机制,很难防范来自创业者方面的风险。在我国,天使投资发展至今,出现了

个体天使投资人、天使俱乐部、天使投资基金和政府参与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形式。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创业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基金分布做出了管理规定,但对于个人从事天使投资和非专业投资机构的准入资格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天使投资由于其投资期早,投资对象属于种子期企业,面临的风险来自多方面且不可控制,

这在经济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上对天使投资人资格提出了一定限制。

天使投资的出发点是引导富裕人群通过自有资金帮助企业创立,实现资金增值,这从客观上

要求投资人的经济能力足以抵御投资失败带来的风险。否则因为天使投资失败而影响到投资人的正常生活,则偏离了天使投资的本意。因此,设定天使投资准入资格是势在必行的举措。

应该明确的是,天使投资在目前尚未有法律对其明确定位的时候,并不是有钱就可以成为合格天使投资人的。当前我国有志于参与天使投资的投资人为数很多,

应该有相应的天使投资准入规范来对行业进行监督和引导,但目前这一领域几乎处于空白阶段。

二、政府扶持引导不足

我国政府对于天使投资网络建设的缺少有效的制度支持,没有发挥应有的服务职能。发达国家的天使投资制度成熟得益于政府对天使投资人和天使投资网络的重视。

例如

美国在1996年便在联邦政府倡导下建立了全国性的天使资本电子网,而欧洲于1997年也建立了连接欧洲主要城市商业天使网络统一平台,并成立了商业天使网络协会。通过以上举措帮助欧洲的潜在天使投资人认识到天使投资的特点,使之愿意成为天使投资人,并通过天使投资网络发现合适的投资企业。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有一些资金项目专业网站,这为天使投资人和企业项目之间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流平台。但

由于天使投资人的分散性,以及能够通过网上信息交流平台发布的项目有限,使天使投资与项目之间的信息传播渠道不是很充分,降低了天使投资的选择效率。

虽然近年来各地政府在探索服务于天使投资的区域网络建设,但整体上说,中介服务信息网络发展情况仍不充分,数量少且影响力小,并不能真正起到服务天使投资的作用。

缺乏面向特定地区天使投资人和创业者的信息,投资人在项目寻找阶段缺乏获得企业具体信息的途径,处于被动的地位。

虽然天使投资带有慈善性质,但追逐资本的升值才是天使投资最根本的目标。因此天使投资活动集中于少数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而在内陆地区则极为少见。

尽管在内陆地区并不缺乏成为天使投资人的潜在人群,但由于政府扶持力度小和对于天使投资常识的缺乏,造成了天使投资在区域间发展极为不均衡。

三、天使投资退出机制不健全

天使投资的风险就在于其投资的早期性,资金一旦投入,最好的回收方式就是企业上市以出卖股份或者寻求并购机会获得资金增值。但企业经营风险带来的是极低的成功率,很多时候企业破产清算而天使投资人得不到相应补偿,对天使投资人造成极大损失。

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来自于

风险投资的制约。风投机构在投入资金的时候会通过合同约定优先退出权,在公司上市后风投机构优先退出,之后天使投资人才能退出,这种限制往往导致天使投资人错过退出最佳时机。

其次

资本市场不成熟。IPO的高门槛以及二板市场容量有限,股权交易受到资本市场束缚,导致天使投资人承担高风险却很难实现资本增值后的顺利退出。

创业板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投资退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不过

由于法律法规等配套规范机制没有跟进,在股权转让和破产清算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阻碍。

此外,法规还规定本公司不可以收购自身的股票。这种规定对于天使投资来说,

障碍就体现在当企业不够条件上市且没有风险投资机构愿意接受天使投资的时候,原本可以选择的企业回购进行资本退出也变为不可能,这是法规上需要完善的地方。

目前很多天使投资人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作为退出手段,依据相关规定出资方要承担较高的成本,

会对投资者的积极性造成影响,不利于投入资本的顺利退出。

四、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缺失

天使投资制度的成熟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天使投资在我国还是一个很新鲜的字眼,尽管在中国发展很快且作用明显,但从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极为少数的规定可以看出,天使投资还没有得到应有重视。

优惠鼓励政策方面,

我国天使投资交易刚刚进入发展期,与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相比所享受的优惠鼓励政策较为有限。天使投资者个人投资,在缴税时是按照20%个人资本利得税率上缴税收,若是基金形式,则按照合伙制企业税收标准征缴。

如果天使投资机构以创业投资形式进行投资是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但

天使投资人作为个体依然没有受到政策惠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天使投资的积极性。

另外,地方政府采取的天使投资优惠措施的确初见成效,也带动了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但

依然有很多措施和政策与天使投资的本质相悖,不利于引导天使投资在本地的发展。

举例来说,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天使机构资金和天使基金进入本地科技开发区,特别给予二者与政府引导基金相同的税收政策,比如,实施税收返还,但与之伴随的是限制天使基金的投资行业、投资地域等附加条件。

受政府指导的这种方式不是天使投资的初衷,也不适合天使投资发展。

天使投资要投资于它所认定的具有广阔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甚至可能投资一个商业计划,

这与地方政府作出的种种限制性规定是相违背的。

五、总结

未来的十年,天使投资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政策的倾斜将带来大量民间资本和政府引导资金流入,为中国的高新科技产业带来巨大助力,在促进中国产业转型的同时,出现高新技术产业成为天使投资机构的创新循环。

前景如此,但目前中国的制度环境还不足以促成天使投资领域的腾飞,民间资本对天使投资认知的不足、高税收和法律保障机制的空白等导致目前在中国进行天使投资的出资人都是天使投资机构和高净值人士。

相信未来随着问题一一解开,天使投资会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强力助推器,这也是研究天使投资法律保护机制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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