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非法采矿不听劝阻 检察机关成功挽回价值百万国有财产

  正义网贵港4月7日电(通讯员梁建)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黄某、梁某非法采矿一案,经原审被告人梁某上诉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成功挽回国有财产100万余元。

  2017年5月开始,黄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桂平市西山镇其自家林地中采挖页岩矿,而后卖到桂平市各个砖厂获利。为获取更多利益,黄某与梁某密谋商量,由黄某提供土方,梁某提供钩机并联系车辆拉泥卖泥。在此期间,桂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5日对黄某、梁某采挖的矿点进行查处,并于2020年7月8日责令黄某停止开采页岩。但梁某与黄某仍不知悔改,于2020年10月至12月继续偷挖页岩。经鉴定,黄某非法采挖的页岩矿总价格为942650元,梁某非法采挖的页岩矿总价格为614580元。

  办案过程中,桂平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发现黄某和梁某非法采矿的行为会导致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会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该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黄某和梁某提起公诉的同时,还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梁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法院采纳桂平市检察院提出黄某、梁某应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费、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损害修复评估费的诉讼请求。判决黄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梁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人共同赔偿人民币749180元,黄某赔偿人民币328070元。可梁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支持。

  承办检察官提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非法采矿行为破坏国家矿产资源,会致使国家利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此次贵港市两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被告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检察机关致力于挽回国有财产损失,增强了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协同效应,提高了司法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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