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究法益引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融合

  《知识产权请求权原论》(孙山著)一书在知识产权研究的领域中,察究基本概念,深入理论底层,沿着正确的方向,并结出了丰满的果实。

  本书的“书眼”取名“请求权”,但遍览全书,却别有意蕴,“法益”才是贯穿首尾,反复论证的核心。知识是人类生活的主宰。知识产权法保护下的知识、技术,是企业、社会乃至国家获得并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资源。知识产权法是我国传统民法的有机组成。作为私权工具,知识产权法肩负私权的组织、确认、运用和保护的根本任务。民法典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庞大、繁复的规则体系,并不是一个管理财产的被动的静态秩序体系。其优势在于,可以运用系统化思维,提炼、确认、整合与组织私权,构筑科学的私权体系。它以市场经济中的人类活动为镜像,把市场主体、权利性质、归属秩序和状态、法律行为、交易规则、违约后果、侵权责任、法律救济等规范与制度整合在一起,把私权的管理和运行纳入一个高效的系统,建立起高效的市场连接的技术,并降低这种连接的成本,旨在促进私权的最大化效用,提高将法律上的权利转化为财富的能力,为让社会保持持久的竞争力提供尽可能全面、精细、周全的服务。其中,私权体系的设计、规范和法律管理作为创新体系的基础,又是提高创新能力的关键。而对私权的确认、分类和整合是构建私权体系的前提。和全球化下日益庞杂、高速变动的经济与社会生活相比,民法典用“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利益”这种私权模式,难以构成科学完善的私权体系。

  “法益”的出现,为认定和保护那些没有上升为法定“权利”的“未名”权利,以及未落入“法律规定的利益”,创造了一个内涵科学、外延确切的概念。“法益”不但为完善私权制度作出重要贡献,并成为私权体系的基础要素。本书系统地梳理了“法益”概念的产生和运用历史,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法益”概念,不但有效地解决了利益的分层以及法律调整问题,还在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和不受保护的“利益”之间划分了明确的界限。可为我们展示出一个层次分明、秩序井然的立体画面:第一层,是“利益”的汪洋大海,属于公共空间。进入公共领域的知识、技术以及不入“法眼”的“小事情”,公众可以任意驰骋,天高海阔,自由利用,法律不予问津。第二层,是隐形水下,寻常不见,与液态海水截然两造的、固体的巨大冰山。这属于需要保护的“法益”。第三层,是高出水面的冰峰。它与水下的冰山,以及液态的汪洋大海之间,三者界限分明、清晰可见,是法律赋权明文规定保护的绝对权利。但那只是冰山之一角。“法益”,是法律权益的兜底概念。它把包括具有对世效力的绝对权,私权主体通过约定构建的相对权利,以及既无法律赋权,又有保护价值的利益作为“法益”,悉数收法律保护之“囊中”,从而实现了法律对私权领域正当利益的全面保护。“法益”,又如同一条丝线,把权利串在一起,既方便认定,又方便运用和保护。可见,本书中,“法益”才是事情的源头,是关系之实在。请求权不过是被法律保护的客体之法律表征。如若没有“法益”做基础,“请求权”理论和制度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法益”概念及其理论,可以帮助我们转变相对落后的财产意识,树立现代社会的财产观念。这些观念至少包括如下几点:第一,“财产是一种抽象概念。它指的不是物、物质或其他东西,而是指人们之间关于‘物’的多种权利或关系”。第二,财产的本质是一种好处,即“利益”。“利益”包罗万象,无处不在。其中的一些“利益”,无论它们来自何处,以何种手段获得,只要它能被人占有、支配,并成为可以交易的对象,该“利益”都可以成为“财产”,而一旦被法律认可,即为正当权益。第三,创造是获得知识、技术的唯一来源。知识、技术是获得财产的真正原始手段。财产不同于获得财产的手段。财产的质是同一的,但获得财产的手段是多元的。树立这个认识,并转化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内在标志。第四,财产的本体始终如一。财产形态是一个历史的概念。财产形态,生生息息,变动不居,你方唱罢我登场,呈现出随着知识、技术积累而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法益”概念及其理论,运用到知识产权制度中,有助于和传统民法财产体系的融合。私权所保护的利益,除了创造成果,就是劳动成果,或者经营管理成果等,他们全部来自个体人的智力及体力。依产业链论,创造与劳动在同一链条上,并在产业链中居于劳动的上游。可见所有财产形态,同根同源。创造作为一切财富的源泉,既是财富的启蒙因素,又是开疆破土、不断拓展财富新界的唯一力量。因此,在私有财产体系中,知识产权是最全面、最集中反映财产权利本质、构成、特征和本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可谓私权的标本。

  哪里有权利,哪里就要给予救济。根据这一原则,民法典设立了第129条兜底条款:“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通过这一保障,为那些数不胜数,已知但未名,以及未来一定会发生的,不可预测的正当利益的保护,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所有民事法律,凡是违反这一开放原则的,必须作出修改。著作权法的修改,从作品条款,到权利条款,都贯彻了这一原则。2020年版的著作权法对“作品条款”和“权利条款”,从封闭模式,改为开放模式。把第3条“作品条款”第(九)款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把第10条“著作权权利体系”的兜底条款第(十七)款修改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巧思,正视真相,尊重逻辑。也是让思想冲出牢笼的“觉醒”。如同一剂强心针,打开了作品和著作权权利体系的“闸门”,激活了著作权法的生命。同时为“法益”的适用开辟了空间。“法益”概念和制度,既是一个发现,也是一项发明。它反映了人类生生不息的创造力。“法益”既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公约数,解决某些基于知识、技术的财产权益长期以来苦于名不正、言不顺,不保护斩不断、保护理还乱的问题。又可以为这些保护提供经济学和法学上的合理性、合法性根据,从而形成保护知识财产的理性秩序。“法益”所反映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和民法典本体的深度融合。

  “法益”概念及其理论,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优势互补,提升法治水平。“法益”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中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借鉴和汲取英美判例法的精髓,大有裨益。通过该制度可以显而易见地提高司法水平。同时,有利于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我们正面临的局面是,受不断更新迭代的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量子等基础技术工具的催动,人类技术正在全方位、全天候、高速度、可持续进步。科学发现和技术发展模式跃进到一个里程碑式的新时代。繁荣的副产品,产生了大量法律纠纷,也催生了新的规则。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所面对的纠纷,数量巨大,涉及技术前卫,引发的法律问题复杂。尽管我们有了民法典,有了单行知识产权法律对有名权利作了详尽的列举式的赋权规定。但是,法律条文再多,也无法满足变幻无穷的生活需求。

  我国从2010年开始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为“法益”概念和理论开辟了实践空间,其中,给知识产权法律司法适用“法益”理论,开辟了肥沃的土壤。制定法和判例法,都各有其先天的优势和缺陷。在漫长的历史中都在互相交叉、取长补短,呈现出以传统为主,但又相互融合的状态。因而实践中已经既没有纯粹的制定法,也没有纯粹的判例法国家。案例指导制度的出现,就像“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形成了一个务实、开放式的法律体系。相信,在知识产权领域,如设计有方,执行有力,矢志不渝,持之以恒,案例指导制度有条件大放异彩。

  本书主要讨论的“法益”“请求权”概念,是民法乃至法学学科的核心概念。笔者认为,以探究法学的“大词”为根基,深耕知识产权法学,是知识产权研究的理性方向,是问题意识的智慧选择。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知识产权请求权原论》一书序言,刊发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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