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养殖是靠谱的,尤其是精准扶贫的合作养殖更靠谱。
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三圣营村为例,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三圣营村同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一家集孵化、育雏、养殖、销售为一体的种禽养殖基地。
合作社采用“市场+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形式与周边30多个贫困村的280多名农村贫困妇女合作养殖,每年为乌兰察布市各旗县提供8个品种的珍禽种鸡和鸡苗。
合作社不但吸纳了300多名建档立卡贫困户入社分红,还建立了互联网销售模式,户均增收7000多元,被授予“全国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称号。
扩展资料:
在国内市场比较热门的几个养殖类别就是鸡、猪、牛、羊、蝎子、蜈蚣等等。国内市场不太稳定,对这些养殖有一定打击,价格波动比较大,尤其养猪行业市场,一天一个价格。但前景还是不错的,毕竟养殖成本在那里,市场波动再大,养殖商品价格也不可能长期低于养殖成本。
尤其是政府的鼓励,并在用地费上给予减免政策,县财政给予规模奶牛场奶牛保险补贴,并将青贮种子纳入良种补贴范围。
人民网-合作养殖致富经
-养殖
养殖合作社申请流程
1、农超对接模式:合作社与商家合作,合作社负责提供农副产品,商家负责农副产品的售卖。2、“党支部+合作社”模式:合作社对村内低保户、残疾人口实行精准扶贫,帮助农村贫困人口。3、“企业+合作社+贫困户”新型帮扶模式:贫困户依靠企业、合作社的带动与管理,参与到产业发展当中。4、合作社产业化模式:合作社涉及全部产业链,包括产品的生产、加工等。5、股权模式:合作社成员以资金等方式入股合作社经营的形式。
一、养殖合作社怎么合作模式
1、农超对接模式
合作社与商家合作,合作社为商家提供优质的农副产品,商家负责农副产品的售卖,合作社与商家帮助合作社成员把农副产品卖出去。
2、“党支部+合作社”模式
村民在合作社工作,由普通的农民转型成为产业工人。通过产业的带动,激发贫困群众的生产,同时通过合作社的带领,获得稳步增长的收入。合作社也从传统的“帮钱帮物”的旧模式转化为帮助贫困人口“站起来”,形成了产业脱贫的长效模式,实现精准扶贫。
3、“企业+合作社+贫困户”新型帮扶模式
企业与合作社达成合作,其中,原料和技术由企业负责,合作社及其成员按照企业相关要求进行养殖,由合作社义务饲养和管理,养殖结束后企业回收养殖成果并支付费用,从而使合作社成员获得收入。这一模式,让贫困人口依靠企业的带动、合作社的统一管理、国家的政策支持,参与·到生产活动当中,保证他们获得稳定收入,实现脱贫。
4、合作社产业化模式
合作社不仅涉及到基础的养殖和种植,它还包括全部产业链,例如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一体化的生产经营模式,实现了产品的标准化、规模化和一体化。
5、股权模式
合作社成员以资金或者土地等作为入股合作社经营的一种形式。
二、经营范围有哪些
1、养殖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和种植业、养殖业等第一业务为基础,以合作社成员为主要的服务对象,提供农产品。
2、组织采购,组织类似生产经营者的收购,销售农副产品等。
3、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型组织形式,开展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等。
成立养殖合作社,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养殖合作社申请需要提交材料有: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9、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费用。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可以直接到当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对养殖合作社国家免收注册登记费。 其中, 要求成员最低 5 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 80%,如果成员比较多, 可以由乡镇农经站统一开成员身份证明。 要注册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涉及环评 、卫生许可等前置审批。具体情况,需要养殖户直接到当地工商局咨询。据了解,如果打算办养猪合作社要根依据《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办理,为此本刊摘录部分内容予以刊登。同时《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设参考》一文对养殖户也有些很好的建议可以参考。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 ) 有符合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 、理事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 三 ) 成员资格及入社 、 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 )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 ) 成员的出资方式 、 出资额;(七)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 )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 文 件 及 身 份 证明;(五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 )住所使用证明;( 七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 成 员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 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设参考在合作社登记设立阶段,应着重抓好三个建设:(一)组织机构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对合作社组织机构的成立、职权、职责以及成员大会等均作了明确的界定, 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在组织机构建设上,要突出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组建一个过得硬的理事会。二是选配一名高素质的理事长。三是选聘一名业务精的财会人员。 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离不开财务核算。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在合作社创办的起步阶段,如果没有合适的专业财会人员, 可聘请当地村级组织的报帐员担任,也可以委托乡镇财务核算中心代理做帐。四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合作社在内部机构设置上, 要根据每个合作社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对于一些较大型的合作社,可设置办公室、财务室、技术(供应)服务部、市场营销部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