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种鸡场种源如何管理

核心提示话说,三分技术七分管理,管理出效益。规模养殖一定要懂得科学管理,才能可持续发展下去。特别对于大规模的养殖场更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管 理制度。一是要建立一套科学适用的管理制度。包括《卫生防御制度》、《饲养管 理操作程序》、《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话说,三分技术七分管理,管理出效益。规模养殖一定要懂得科学管理,才能可持续发展下去。特别对于大规模的养殖场更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管 理制度。一是要建立一套科学适用的管理制度。包括《卫生防御制度》、《饲养管 理操作程序》、《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物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绩 效考核制度》等。二是要强化养殖操作的规范性。要提高养殖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通 过学习培训等途径,使其熟练掌握养殖技术,并增强操作的规范性。定期对现 场材料、设备等生产要素开展相应的整理、清扫、清洁、修养、安全检查等 活动。三是要注重管理细节,填写好养殖报表和生产记录。规模养殖场要有规 范的档案记录,包括:兽药购进记录、兽药使用记录、生产销售记录、畜禽 防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饲料购进记录、伺料使用记录、消毒记录等。四是规模养殖场要注意不能使用被禁止使用的药物。禁用药物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苯乙醇胺A、特布他林、盐酸双氯醇胺、 氯霉素,性激素类药物,己烯雌酚,等等。

怎样推进水禽的健康养殖与安全生产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獭兔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怀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獭兔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怀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獭兔,在屠宰前向怀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兔,在引进之前,须向怀远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獭兔,在引进前须向怀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报告电话8600985)

养殖场消毒制度

1、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2、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3、商品獭兔周转区:周转宿舍、磅秤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大消毒一次。

4、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5、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6、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7、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范围、兔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8、各栋兔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9、兔舍、兔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产仔箱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10、人员消毒:进入兔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养殖场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另做好其余计划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须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养殖场饲料使用管理制度

1、养殖场的饲料须来自正规生产企业,养殖场建立完善的领、用料制度。

2、饲用饲料配方应通过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核认可。饲料品质一定要求卫生,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合格。

3、饲料中不能加入激素、违禁药,不能饲喂促生长剂。

4、养殖场对所用饲料进行监测与管理,对饲料原料进行农残(六六六、DDT)和重金属(镉、铅、汞、砷)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5、饲养场的配合饲料或预混料必须来源自于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饲料厂。批准的饲料厂必须能证明其生产符合国家的相关批准。

6、使用配合饲料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每一种原料的说明书,同时保存好饲料添加剂的记录,这些声明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

7、饲料添加剂及微量元素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8、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源性成分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

9、养殖场对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消毒剂和兽药等,必须具有生产单位的检验和企业抽检的检验合格报告单。

10、饲料的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感染。

11、饲料的贮存应防霉、防潮,通风良好,并没有防火、防盗、防鼠及防鸟设施。

12、饲料的发放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做好出库记录,严禁将过期、变质的饲料发放使用。

养殖场修药期制度

休药期动物停止用药到屠宰上市的间隔时间。根据某种药物在一定动物体内代谢排出时间而确定的。在此期间动物体内的肌内、组织或产品中残留的药物就有可能超过允许限量。

在饲料、饮水中添加药物,几种药物同时使用时,“休药期”的计算,应按照其中最长停药期的药物最后一次使用时间为准。

选择使用药物时,在考虑到效果的同时,必须顾及休药期的时限。治疗动物疫病的常用药不少,但他们的停药期各不相同:氟苯尼考(30天),强力霉素(脱氧土霉素、盐酸多西环素——、泰妙菌素、甲砜霉素(28天)、盐酸土霉素(26天),北里霉素(7天),磷酸泰乐菌素(5天),林可霉素或维吉尼亚霉素(1天)。如果是商品肉类动物,选用时除考虑其效果、成本外,必须考虑这些药物的停药期时限和商品肉类动物屠宰上市的时间,选择在商品肉类动物屠宰上市前达到休药期要求的那些药物。

养殖场兽药用药制度

1、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2、兽药管理人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兽药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果近期过期药品及时通知兽医技术人员,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

3、建立用药申报制度

(1)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报兽药主管审批取药,常规药品由兽医技术人员做计划、采购。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等报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安排采购,如不能采购,必须在3天内反馈给猪场技术管理人员说明情况。

(2)养殖场药械由专人负责采购,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养殖场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采购。

4、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兽药主管不予领给。

5、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6、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对每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猪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7、兽药的使用依照《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8、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允许使用药品休药期,由兽医技术人员负责落实,如造成危害,由场长和主管兽医人员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9、以上各项必须严格执行。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倾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运行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生猪免疫程序

一、母猪的免疫程序

1、口蹄疫疫苗(高效苗)产后2周注射一次,每次为2头份。

2、猪瘟疫苗:产后1周注射2头份。

3、大肠杆菌疫苗:分别在产前5周和2周时,每次注射2头份。

4、伪狂犬病疫苗:产前1个月注射2头份。

5、细小病毒疫苗或钩端—细小—猪丹毒三联苗:产后二周注射2头份。

6、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每年春秋各注射一次,每次1头份。

二、商品猪的免疫程序

1、超前免疫猪瘟疫苗2头份(大部分猪场可不进行),未使用超前免疫猪瘟苗者,仔猪在20-25日龄,必须防注猪瘟苗3头份。

2、仔猪断奶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首次免疫,剂量为2ml,在首免后一个月采用相同剂量加强免疫1次。

3、3日龄补铁(注射血素之类)1ML(100~150MG)。

4、7日龄气喘病疫苗(瑞必治)1~2ML。

5、21日龄气喘病疫苗(瑞必治)复免,2ML。

6、30日龄,仔猪副伤寒疫苗1头份。

7、35日龄,伪狂犬病疫苗,1ML。

8、40日龄,链球菌疫苗2头份。

9、55日龄,猪三联苗(猪丹毒—猪瘟—猪肺炎)2头份或55日龄,注猪瘟疫苗2头份。

10、60日龄,口蹄疫浓缩苗2ML。

11、90日龄,口蹄疫浓缩苗3ML(3头份),驱虫。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畜禽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畜禽需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畜禽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畜禽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谁知道养殖场的管理流程发一个文档过来

安全生产是指养殖场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养殖场人员安全与健康、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状态。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养殖场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养殖场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养殖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实践证明,凡是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养殖场,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反之,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如无人负责,养殖场的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

(2)安全生产的原则

① “以人为本”的原则 养殖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和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②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必须是责任人,需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

③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养殖场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实现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④“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安全工作也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⑤“三同时”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

⑥“五同时”原则 企业主管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⑦“四不放过”原则 企业如果发生安全事故,要求贯彻执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和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3)养殖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①安全文化 养殖场的安全文化建设要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以人为本)和“两个基本点”(安全理念渗透和安全行为养成),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把安全第一变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根据养殖场各时期安全工作的特点,场区通过悬挂安全横幅、张贴标语、宣传画、制作宣传墙报、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片、广播安全知识、工作场所张贴安全职责和操作规程以及组织安全学习会议等形式,不断向员工灌输安全知识,使安全文化能够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②安全制度 要建立养殖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必须坚持“以法治安”,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建立养殖场安全制度来规范养殖场领导和员工的安全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方面养殖场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另一方面还要建立、修订和完善养殖场安全管理相关的规定、办法和细则,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具体的工作方法。

③安全责任 养殖场必须逐级落实安全责任,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④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包括人才投入和资金投入两方面。对于安全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和宣传等资金投入必须充足。同时,养殖场应创造机会让安全工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也可以通过招聘安全管理专业人才来提高养殖场安全管理队伍的素质,为实现养殖场安全工作而打下坚实的基础。

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加强出口供宰动物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确保从源头保证出口猪肉及制品的安全卫生,巩固扩大出口肉类制品的国际市场,促进漯河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全面落实河南检验检疫局与漯河市政府签订的促进漯河外经贸发展合作备忘录,漯河检验检疫局结合国家质检总局、河南检验检疫局相关精神和漯河肉类出口实际情况,确定了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以出口企业为主体、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并逐步实行分类管理的主导思想,研究、制订了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

一、依据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国质检[2001]80号文);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令);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SN/T1346-2004标准);

《出口加工肉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国质检食函[2006]513号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漯河辖区各肉类出口企业及所辖的出口供宰动物备案养殖场。

三、备案养殖场各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漯河检验检疫局成立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见附件2);

(二)、漯河检验检疫局备案养殖后续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协调各肉类出口企业备案养殖场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2、负责协调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备案养殖场的各项规定;

3、对备案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组织协调备案养殖场重大疫情处理;

5、负责对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的制修订进行审核、批准等,对执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三)、漯河检验检疫局备案养殖后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制修订漯河检验检疫局年度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

2、组织各企业备案养殖管理机构对备案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备案养殖场进行监督抽查;

4、负责考核、推荐或取消备案养殖场资格的相关材料;

5、负责备案场材料归档整理工作;

6、负责组织备案场各类会议和对外联络工作。

(四)、出口肉类企业总兽医师职责:

负责本企业兽医队伍和备案养殖场认可兽医队伍建设、日常监督、制度落实及对外联络等工作,具体做到:

1、建立健全三级兽医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2、负责对巡回兽医进行培训,建立健全兽医档案,并对备案养殖场认可兽医进行指导;

3、组织本企业兽医监督小组对所辖备案养殖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饲养场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备案要求、药物和饲料使用及记录情况,疫情、卫生健康状况及向出口企业提供屠宰用猪情况等;

4、总兽医师对本企业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随时与漯河检验检疫局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每季度将本企业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汇总报漯河检验检疫局。

(五)、出口肉类企业兽医监督小组职责:

1、对备案场进行巡查指导,监督所属备案养殖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其持续符合备案场规定的要求;

2、对所属备案养殖场的疫情进行监督,认真落实出口供宰动物饲养场各项卫生要求;

3、对备案养殖场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其不使用、不存放违禁药物,切实执行关于停药期等相关规定;

4、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备案养殖场的相关工作;

5、定期向总兽医师汇报备案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疫情登记、统计、上报及动物疫情档案管理工作;

7、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六)、备案养殖场认可兽医职责:

1、负责种猪引进后的隔离检疫工作;

2、负责日常防疫、疫情控制、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3、按有关规定用药,禁止存放,使用违禁药品,对限用药的停药期负责;

4、负责疫情登记、统计、报告及动物疫情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对场区、猪舍、道路环境消毒工作;

6、负责落实免疫标识制度,免疫时做好免疫记录,完善免疫档案。

四、工作程序

(一)、年初由漯河检验检疫局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领导小组召开各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管理人员工作会议,研究制订本年度的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

(二)、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要求,进行落实;

(三)、对日出口肉制品供应原料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要求:

1、对日出口原料加工企业应在备案养殖场的基础上,选择规模大、条件好、管理规范的养殖场作为对日原料基地,编制对日原料备案养殖场清单,报漯河检验检疫局备案;

2、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兽医监督小组每年要对对日原料基地的备案养殖场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3、疫情、药物监控:漯河局在对日供应原料的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待宰圈分别抽取猪血样20头份,检测猪口蹄疫病毒,抽取猪尿样8头份,检测盐酸克伦特罗、氯毒素和莱克多巴胺,每3个月一次,合格后方可作为对日原料;

4、对日出口原料加工企业(即屠宰加工企业)对所收购的供日原料的生猪要分户存放、分户宰杀,并做标记;

5、原料收购业务员在采购备案养殖场生猪时全程跟踪并在原料采购单上签字,确保采购生猪来自备案养殖场;

6、对日肉制品加工企业要按照与漯河检验检疫局协商确定的标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每批对日肉制品能追溯到备案养殖场;

7、屠宰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每头猪取5-10克肝脏,以1个养殖场为1个混合样,按国家局规定的7类药物项目进行检测,其它检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检测合格的作为对日原料,不合格的原料不得作为对日原料;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备案养殖场取消对日原料备案养殖场资格;不合格情况每月汇总报检验检疫备案;

8、漯河检验检疫局对日成品的检测:对日出口肉制品检验时,漯河局将对生猪屠宰、过程控制、成品存放等关键环节和原料加工、肉制品生产的相关记录等内容进行有目的的抽查,对成品存放的现场进行检查,全部合格后,按规定抽样送本局实验室对国家局规定的重点项目和日本农林水产省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合格后,出证放行;不合格的,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9、漯河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对日原料供应备案养殖场每年要抽查不少于30%,每三年全部抽查一遍,并做好

(四)、其它出口肉类供应原料的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要求:

1、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对其它出口肉类供应原料的备案养殖场每年要进行抽查,保证所辖(实际供货的)备案场每2年巡查1次,保证所辖之外实际供货的备案场每年巡查1次,对于企业所辖之外的养殖场需采购货源时,应对其进行监管,并做好记录;企业总兽医师应将一年内未供货的所辖备案养殖场名单于年底前报检验检疫;

2、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对所收购的出口肉类原料的生猪要分户存放、分开屠宰,并做标记;

3、疫情、药物监控:漯河检验检疫局在双汇、汇通和金运三家肉类屠宰加工企业的待宰圈分别抽取猪血样20头份、15头份、9头份,检测猪口蹄疫病毒,猪尿样8头份、4头份、4头份,检测盐酸克伦特罗、氯毒素和莱克多巴胺,每3个月一次,合格后方可作为出口原料猪场;

4、成品检测:漯河局将对生猪屠宰、过程控制、成品存放等关键环节和原料加工、肉制品生产的相关记录等内容进行有目的的抽查,对成品存放的现场进行检查,全部合格后,按规定抽样送本局实验室对盐酸克伦特罗、磺胺嘧啶、四环素等重点项目进行检测,合格后,出证放行;不合格的,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5、检验检疫对该类备案养殖场每年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五)、漯河检验检疫局和出口企业兽医监督小组对备案养殖场检查的内容及记录格式见附件2

五、其它要求

(一)、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应配合检验检疫做好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相关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备案养殖场、出口肉类加工企业自身检出和发现的疫情、兽药残留特别是禁用兽药残留超标的情况,须在24小时内通报漯河检验检疫局;

(三)、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各机构应加强沟通,及时通报信息,保证该工作程序的顺利实施;

(四)、对备案养殖场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

1、新的养殖场需备案时,每批数量应不少于10家,以企业为单位推荐至漯河检验检疫局,漯河检验检疫局按规定组织考核、上报工作;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养殖场报河南检验检疫局吊销备案资格;

(五)、对备案养殖场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各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应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备案养殖场相关档案,对其进行初步评价,漯河检验检疫局根据实际推进情况,对备案养殖场实行分类管理;

(六)、各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监督管理机构应按要求积极落实本工作程序,漯河检验检疫局发现存在管理混乱、执行不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暂停出口,直至上报河南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口资格

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牛场管理制度才实现科学高效的养殖管理呢?

法律分析:1出入场管理制度

2消毒制度

3人员防护和健康管理制度

4无害化处理残余物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制度

6收集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7环境保护制度

8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

9制度牌制作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在农场做养殖,疫情防控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

农场养殖疫情防控对牲畜的生长有着巨大的作用,只有把握好了疫情防控,才能保证农场高质量生产。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些具体的疫情防控措施。

一、保持清洁

我们都知道农场里有很多病原体。为确保牲畜不受疫情影响,农户需重点关注牲畜活动区的卫生情况,任何接触牲畜的人员或物品都需要进行消毒。常用杀菌剂与康按1:300比例消毒。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消毒剂浓度过高,可能会影响工作人员和牲畜的健康。消毒后,通风并清空1D,以确保试剂在进入前完全消散。

二、适时使用免疫试剂

家畜的生长经历了多个阶段,机体的免疫力随着生长阶段的变化而有规律地变化。为了保证家畜的成活率,提高家畜的免疫力,饲养者应根据家畜不同的生长阶段采取相应的措施。注射免疫试剂是目前最广泛使用的方法。在注射周期中,根据牲畜的健康状况控制注射剂量,并定期进行抗体检测。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疾病传播风险。

三、全进全出科学规划

目前,全进全出家畜养殖是常规方法。所谓“全进全出”畜牧业的核心是实现同批次牲畜的年龄、收储期、贮存期的科学管理。同时,任何牲畜离开仓库后,在使用前应彻底清洁、通风和消毒一周,以降低病原体感染的风险。

四、无害化处理

被流行病杀死的牲畜通常携带大量病原体。因此,对于这类牲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无污染的方式消除病原体传播的危害。目前在死亡区通过深埋或焚烧从根部消除两类感染风险,降低发病率。

以上就是关于农场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介绍,供大家了解参考和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多有不足,敬请谅解。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制度、劳动纪律制度、生产责任制、劳动保护制度、劳动定额制度、奖惩制度等。

建立这一制度的原则是:一是必须符合牛场的劳动特点和生产实践;二是内容必须具体,措辞必须准确简洁,质量理念必须清晰;三是经全体员工讨论通过,现场负责人批准后公告实施;第四,必须认真执行。制度一经公布,所有干部员工都要认真执行,不能太专业。第五,生产必须具有连续性、长期可持续性和持续改进性。

①技术操作程序。技术操作规程是按照科学原理制定的养牛场日常生产经营的技术规范。牛场管理的所有技术措施和操作都是通过技术操作程序来实施的。同时,技术操作规范也是检验和生产的依据。对于不同饲养阶段的牛,应根据其生产周期制定不同的技术操作规程,如犊牛技术操作规程、成年牛技术操作规程、育肥牛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是:提出饲养任务的生产指标,使饲养者有明确的目标;指出了不同饲养阶段牛的特点和饲养管理要点;根据不同的操作内容,在章节中列出,并提出实际要求。技术操作规程的指标应切实可行,规定应简明、具体、易于实施。

②日常工作程序。它规定了各类牛舍从早到晚的日常操作,使饲养管理人员能定期完成所有任务。

③综合疫情防控体系。为了保证牛的健康和安全,现场必须制定严格的防疫措施,对养殖场的人员、车辆和内外环境必须及时或定期消毒。牛舍腾空后,对牛舍进行清洁消毒,对各类牛进行检疫免疫,定期检查寄生虫,做好夏秋季防蚊蝇工作。

只有科学的牛场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才能保证牛场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养殖户不能忽视牛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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