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可供人食用的水生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初级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责任)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执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依法履行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等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批发、零售市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水产品生产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开展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明检查工作。
海关依法开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公安、城管执法、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信息追溯制度)
本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动态监管。消费者、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查询水产品追溯信息。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消费情况、风险程度、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市民关注度等,确定纳入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品种目录,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品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品种目录及时、如实上传追溯信息。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于目录以外的品种上传相关信息。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要求)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发生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日常防护、环境消杀、检验检疫、紧急处置等工作。第九条 (鼓励标准化生产经营和技术研发)
本市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及社会团体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开展标准化生产经营活动。
本市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及社会团体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推进水产品品牌发展建设。第十条 (行业组织)
本市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相应的水产品行业组织。
水产品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教育和行业管理,指导其成员树立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推进生态健康养殖,推广生产经营标准化、品牌化。
蟹苗不需要检疫吗
法律分析:检疫证明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其中,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派驻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水产检疫证明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韩国哪些东西不能入境带猪肉去韩国被罚6万怎么回事
该水产品需要检疫。
蟹苗的选择直接影响到河蟹的品质,所以养殖者必须选择品质优良的河蟹品种。首先要看河蟹的外观,选择表面光泽、没有寄生物,四肢健全,身强体壮,行动灵活的小蟹苗。最好购买长江水系的蟹苗,最后蟹苗必须是经过检疫的,这样才能保障蟹苗的健康。
蟹苗检疫防控方法:干池消毒时,可以将稳定性二氧化氯用清水稀释成001%浓度水溶液后,全池均匀泼洒,带水消毒时,可以将稳定性二氧化氯用少量(每100克药物用30千克清水)清水稀释后,全池均匀泼洒,使水中的药物浓度达到3毫克/升的浓度。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最近大家应该有看见关于韩国禁止猪肉入境的新闻,这个是怎么回事呢?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说说关于韩国禁止携带的相关物品,大家在入境的时候千万要注意了,这些东西是不可以带的。
禁止携带的物品(不可通关)违反国家宪法、扰乱治安、伤风败俗的书籍、照片、录像带、胶卷、LD、CD、CD-ROM等物品
泄漏政府机密及间谍物品
伪造、变造或仿造的货币,纸币、银行券、债券等其它有价证券
限制携带的物品
枪、刀剑、火药类等武器类(包括仿真品和装饰用品),易爆及有毒性物品
需要对枪炮、火药类进出口的人必须得到地方警察厅长的许可。
含有麻药类管理相关法律限制的鸦片、可卡因成分的麻药、神经性医药品类、大麻类等相关物品
需得到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的许可。
面临绝种危机的野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种类的国际贸易相关协约(CITES)中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以及用这些制作的产品
虎、豹、大象、鸵鸟、游隼、猫头鹰、眼镜蛇、龟、鳄鱼、鲟鱼、珊瑚、兰、仙人草,芦荟等以及它们的标本,毛皮,象牙,手提包,钱包,饰品等
熊胆、麝香等动物中药及医药品
木香、狗脊、天麻等以及用它们制作的植物中药或医药品等
超过相当于美元1万美金金额的对外支付手段(期票、汇票、信用证除外)、韩国货币(韩币)及韩元表示的旅客支票(出入境时需向海关申报)
银行支票、支票、邮局支票等
贵金属(日常使用的金戒指、项链等除外)及证券(限制携带出入境的物品)
文化财(禁止携带出境的物品)
水产业法、水产动植物移植认可有关规定中的物品(禁止携带出境的物品)
有可能影响韩国的水资源保护及养殖种苗保护的物品
指定为天然纪念物的品种
废弃物品的国家间移动及处理相关法律中的物品(限制携带出入境的物品)
植物、水果、蔬菜类、农林产物(限制携带出入境的物品)
动物(包括肉、皮、毛),畜产品(限制携带入境的物品)
机内禁止携带的物品
保护飞机安全运航及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机内禁止携带物品是为了保护飞机安全运航及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乘坐飞机的所有乘客携带的物品中禁止携带及搭载的物品。携带及搭载机内严禁携带物品时,将没收相关物品以禁止带入机内,如有犯罪嫌疑,将交于警察加以处罚。
尖利危险的物品
所有尖锐物品(指甲刀、瑞士军刀、剪刀、文具刀等)都不可携带进入机舱。部分禁止携带进入机舱的物品可以向相应的航空公司申请托运处理。
液体类、胶类、气雾剂
2007年3月1日起,搭乘从韩国境内机场出发的所有国际线航班(包括过站和中转)的旅客,均不可携带液体类、胶类及气雾剂进入机舱,机内设有检测装置。
许可容量: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1个容积不超过1升(L)的密封透明塑料袋)
1升(L)规格的密封塑料袋可在机场内的便利店、药店、书店等处购买。
怎么回事因非洲猪瘟席卷亚洲多国,为防止疫情流入,韩国将从6月1日起对非法携带畜产品入境人员予以重罚,最高罚款额度可达1000万韩元(约合6万元人民币),同时还将采取禁止入境、限制居留等处罚措施。根据规定:
关于猪肉及猪肉制品
如携带猪肉及猪肉制品(包括火腿,香肠,肉干等)入境韩国,第一次可被罚500万韩元(约合3万元人民币),第二次可被罚750万韩元(约合45万元人民币),第三次可被罚1000万韩元(约合6万元人民币)。
关于其他肉类及肉制品
携带其他肉类及肉制品入境,第一次可被罚100万韩元(约合6000元人民币),第二次可被罚300万韩元(约合18万元人民币),第三次可被罚500万韩元(约合3万元人民币)。
近期已有中国公民因违规携带肉制品入境韩国而受罚,在此,中国驻韩国大使馆特别提醒:请切实遵守韩国入境物品携带规定,勿携带牛羊猪肉、香肠、血肠、饺子、肉脯、板筋、鸭脖、鸡蛋、牛奶等肉类、肉制品、蛋类及乳制品,以免影响入境和在韩停居留,详情可咨询韩国关税厅125或农林水产检疫本部054-912-10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第四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第六条 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七条 海关总署对签发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签发证书。第二章 进口检验检疫第八条 进口水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产品,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进行检验。第九条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水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水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水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获准入资质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进口水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海关对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第十二条 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水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对安全卫生风险较高的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等实行检疫审批制度。上述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口水产品预检。第十四条 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海关报检。
进口水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对该证书的要求。第十五条 海关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对检疫审批数量进行核销。第十六条 进口水产品应当存储在海关指定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水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第十七条 装运进口水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口口岸海关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将进口水产品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第十八条 进口口岸海关依照规定对进口水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对单证并查验货物;
(二)查验包装是否符合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三)对易滋生植物性害虫的进口盐渍或者干制水产品实施植物检疫,必要时进行除害处理;
(四)查验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含有异物,是否有干枯,是否存在血冰、冰霜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