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行为,保障渔业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渔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以下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渔业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第三条 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许可、合法收回、补偿公正、妥善安置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使用许可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同时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决定受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在该水域滩涂所在地和毗邻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满后,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初步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转报有许可权的机关审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许可权限范围内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向内陆养殖申请人颁发养殖证,向海域使用申请人同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养殖证、海域使用权证全部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第九条 除临时养殖区外,水域滩涂使用权期限最低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水域滩涂使用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第十一条 水域滩涂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养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第十二条 水域滩涂使用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使用权人依法继续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展手续。
因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再为养殖功能区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第三章 使用权收回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使用水域滩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域滩涂所在地和毗邻的乡(镇)、村发布水域滩涂使用权拟收回公告。水域滩涂使用权拟收回公告应当包括拟收回的水域滩涂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水域滩涂使用权拟收回公告,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拟收回的水域滩涂的权属、位置、面积、养殖数量以及水域滩涂附着物的权属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填写水域滩涂调查清单。
水域滩涂调查清单应当由参与现场调查的各方共同确认。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复核。
设施农业用地的水产养殖场可以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嘛
一、关于水产养殖证办理问题
办理水产养殖证可在你县政务中心或渔业主管部门随时办理,非常简捷方便。
(一)申办养殖证的原则要求
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规定:申办养殖证的水域、滩涂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池塘、河沟、湖泊等)。农田养殖不能办理养殖证。
(二)申办养殖证程序
1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肥西县是畜牧水产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养殖证申请表;②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③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水域滩涂承包合同、“水域、滩涂界至图”、村及乡镇证明等(具体事项可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养殖证。
二、关于水产养殖补贴和扶持政策问题
目前,对于发展水产养殖国家没有普惠制补贴扶持政策。但各地对于水产良种繁育、标准化健康养殖和名特优养殖均有一些奖补性激励措施,具体可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咨询。
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村委会公示怎么写
水产养殖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但是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水产养殖场是否可以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需要考虑具体情况。
按照《渔业法》规定,水域滩涂养殖证是指允许在海域、内陆河湖泊等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证明文件。因此,如果设施农业用地的水产养殖场位于海域、内陆河湖泊等滩涂区域,理论上是可以申请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颁发养殖证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比如,需要符合该地区的规划和用地政策;需要对相关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要求处理;同时需要符合渔业法、《水产养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等等。
综上所述,设施农业用地的水产养殖场可以申请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前提是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和手续,建议在申请前与当地渔业部门或有关部门联系咨询。
在沙滩上养鱼需要办什么手续水域滩涂养殖证在哪里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等法律法规,灵山县罗仔鱼苗场向我局提出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经我局受理,现已完成相关审核程序,拟上报灵山县人民政府审批发证,现予以公示。
一)1申请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单位或个人;
2(二)申请内容:全民所有水域和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审核;
(三)申请条件:
1养殖证申请表;
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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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条件
1、水面权属明确,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求。
2、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
3、对自然环境和群众生活不会造成影响或破坏(如影响村庄、堤坎、耕地、地下水源、水土保持、航道等)。
4、养殖用水质量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
5、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中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所需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3、水域滩涂界至图(要求: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需由绘图员、审核员签名);
4、养殖场承包合同复印件(经原件核对的复印件)、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5、全年养殖档案(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用药记录)。
办事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形式受理——局实地踏勘——区人民政府行政审—告知、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22-03-31 浏览次数:1790
审批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地址:惠来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三楼农业农村局窗口
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三楼农业农村局窗口备齐材料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及申办指南;
2、农业农村局窗口受理材料,审查时限2个工作日,材料不完善的需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实地勘验,时限3个工作日;
4、审核合格后按程序上报县政府审批;
5、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农业农村局窗口办发证。
申请材料: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1份;
2、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1份;
3、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出示原件)1份;
4租赁人或法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出示原件)1份;
5养殖场址属地村级证明、当地镇(场)政府加意见;
6预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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