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畜禽养殖业生产能力已居世界第一,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畜禽粪便。据测算,目前我国每年产生各类畜禽粪便约18亿吨,还不包括养殖所产生的污水以及畜禽尸体及其它废弃物。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是良好的生物质资源,可以用于制造沼气、生产有机肥,适量适时的还田利用对于保障土壤有机质含量、保障农田生产力的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机制保障,大量畜禽粪便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水体和土壤环境污染。大量数据和研究表明,我国水体富营养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农业生产流失的氮磷等养分,而畜禽养殖是农业源氮和磷重要来源。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长期依赖化肥,许多地区的农田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有机质减少、地力下降等情况,严重影响农业生产,不少地方化肥投入的增加甚至不能再对作物增产有更多贡献。可以说,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已迫在眉睫。
党的十八大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部署,要求逐步建立与资源和环境相适应的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农业领域转变发展方式,也是其中重要内容。如何建立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如何改变长期以来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得不到合理利用反而形成环境污染的困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正是破解这个困局的制度建设实践。
一是实施资金支持。虽然我国畜禽养殖业总量大,但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总体上讲,管理水平还比较低,经营还比较粗放,畜禽粪便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能力还比较弱。因此,条例一方面规定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另一方面则是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力利用设施的建设实施资金补贴,规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此外,对于自愿采取高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控制标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条例规定县级政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优先列入环保和畜牧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二是实施政策扶持。由于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密度低,收集、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增值空间小;制造、购买、使用畜禽粪便制造的有机肥的优惠政策不足,生产和使用者盈利空间小,甚至可能亏钱,生产者和使用者效益通常无法与长期享受更多政策优惠和扶持的化肥相比,导致畜禽粪便等优质的肥料资源无法得到利用。为此,条例特别规定,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等综合利用活动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畜禽粪便制造的有机肥产品享受化肥运力安排、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享受不低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利用的困局,大大提高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比率。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厌氧发酵和沼气发电的,电网企业要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造沼气、以及进行沼气净化生产生物天然气,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可以预见,条例的实施会大大促进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厌氧发酵处理和沼气生产等方式的综合利用,在保障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同时,为社会提供绿色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条例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采取的是“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思路,以“激励、扶持、引导”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为根本途径。条例的颁行,将有力地提升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整体水平,有利于促进形成种养平衡、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模式,推动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水平从本质上得到提升,有利于从根本上突破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
长期以来,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加强畜禽养殖环保监管,要求养殖者建设环保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和不菲的运行费用支出,会给畜禽养殖者带来较重经济负担,阻碍畜禽养殖业发展。因此,不少人对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心存担忧,甚至对此存在抵触情绪。事实上,做到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双赢并非不可能,关键是采用怎样的思路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让二者达到相辅相成、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状态,在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同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实现双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此在制度设置上做了精心设计。
一是以科学规划为实现双赢打好基础。规划是龙头,在具体的行业管理中起基础性和导向性的作用。为避免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在实践中被割裂,条例从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这两个规划入手做出了具体规定,如要求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布局以及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和措施等。条例规定新改扩建养殖场和小区符合两个规划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产业发展在合乎区域环境保护的要求基础上实现有序发展,避免由于前期考虑不足而在日后由于环保问题影响产业发展。
二是以落实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畜禽规模化养殖业疫病风险较大,一旦发生疫病将给养殖者带来难以估计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而养殖场所的环保搞得好不好则直接关系到疫病防控。此外,养殖场所环保还直接关系到邻里关系的和谐,搞不好将导致纠纷,直接影响产业发展。为此条例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环保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要依法进行环评,建设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贮存和雨污分流设施,避免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泄露溢出污染环境等。认真落实这些环保要求,对提高畜禽养殖场所防控疫病的能力以及促进与邻里关系的和谐都会有积极作用,从而更好地保障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以激励引导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条例将激励和引导废弃物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做了一系列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改造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等综合利用活动享受税收优惠,购买使用有机肥享受不低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制取沼气及发电上网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这些规定都有利于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效益,甚至通过种养结合、综合开发,使产业效益得到整体提升,在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同时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此外,条例规定对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区建设和环保设施配套予以资金、用地方面的政策扶持和奖励,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养殖用地,鼓励利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等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这些规定将有利于推动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也更有利于做好环境保护。
“庄稼一枝花、全靠粪当家”,畜禽粪肥是农业生产宝贵的肥料资源,为农作物提供丰富的有机养分。但是,目前由于制度层面缺乏必要规范和扶持引导,导致大量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没有得到科学处理和合理利用,随意排放,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针对这一问题,《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采取“疏堵结合”立法思路,通过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随意排放,从根本上破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难题。
一是以疏为主,扶持引导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能照搬照抄工业污染治理的思路,要充分考虑畜禽养殖行业及其废弃物的特殊性。一方面,养殖行业利润不高,如果按照治理工业污染的要求对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实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其高昂的成本是养殖业难以承受的;另一方面,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具有资源属性,可以用来制造有机肥、制取沼气、发电等,取得一定的经济收益。特别是当前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势头良好、可再生能源开发不断扩大的形势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大有潜力可挖。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发电、制造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条例专章规定了一系列扶持和鼓励措施:明确对沼气、制肥等综合利用设施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予以鼓励和支持。对废弃物利用予以税收优惠并享受农用电价格,对有机肥购买使用予以不低于化肥的补贴等优惠政策,利用废弃物进行沼气生产和发电的享受新能源优惠等。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促进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更多地流向综合利用,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环境的可能。
二是堵住污染,严防废弃物随意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不高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明确的规范要求。需要通过立法,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严防废弃物不当处理和处置污染环境。条例就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监管做出了系列规定。如养殖场和小区报批建设的环节需要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废弃物的处理措施,要建设与其产能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贮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建设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允许投产和使用,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和不得排放,粪肥、沼渣、沼液还田要考虑土地消纳能力,严禁随意处置畜禽尸体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堵住随意处置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路子,推动更多的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入利用环节。
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推进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小型畜禽养殖户、水产养殖者的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五百头以上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集中饲养场所。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五十头以上不足五百头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小型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十头以上不足五十头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水产养殖者,是指水产养殖面积十亩以上、综合种养面积五十亩以上、设施渔业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 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损害担责的原则,发展绿色健康养殖,促进养殖业发展和养殖污染防治协同推进。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扶持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以及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湖南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示范区益阳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职责。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依照职责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七条 畜禽、水产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和减少畜禽、水产养殖污染行为。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小型畜禽养殖户、水产养殖者应当遵守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履行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第二章 规划和预防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水产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科学合理划定畜禽、水产养殖限养区和适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者从事畜禽、水产养殖活动。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限养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养殖总量。水产养殖限养区内严禁投肥投饵养殖。
畜禽养殖适养区,应当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推广生态养殖,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水产养殖适养区,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品种、规模,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减少养殖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有哪些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主要是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禁养区范围
①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②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③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④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范围
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养区域;②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什么是禁养区,禁养区如何划定的
1、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2、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条例解读1
畜禽养殖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解读之一:以环境保护制度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发展
中国工程院院士 金鉴明
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对保障消费者“菜篮子”供给、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更多地是自发地单纯地面向市场需求自由发展,导致我国畜禽养殖业布局不合理、种养脱节,部分地区养殖总量超过环境容量,加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普遍配套不到位,大量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处理并进入循环利用环节,导致环境污染。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表明,畜禽养殖业COD、总氮、总磷的排放量分别为1268万吨、106万吨和16万吨,分别占全国总排放量的419%、217%、377%,分别占农业源排放量的96%、38%、65%。近年的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显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在全国污染物总排放量中的占比有所上升。可见,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已不容小觑,攸关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攸关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
畜禽养殖业环境问题也已经成为妨碍产业本身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粪便、尸体、废水等废弃物处置不当,将恶化生产环境,大量病原体、高浓度恶臭气体、粉尘等,都将严重危害畜禽健康,甚至导致疫病,直接威胁生产安全,导致经济损失。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之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以及国家对化肥使用的补贴等政策,导致畜禽粪肥的应用受到限制,也直接导致了大量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的浪费,形成污染。
为此,条例以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为指导,引领现代农业、生态农业发展,推动产业发展走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和低碳农业的路子,采取全过程管理的思路,对产业的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等前置环节做出了规定,对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利用途径等环节做出了规定。将从根本上对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促进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农村养鸡政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户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下,年出栏猪50头以上,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畜禽养殖方式、选址和废弃物处理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应当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有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 防第八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第九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条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下列区域禁止畜禽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畜禽养殖户养殖区域。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还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需要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拟定畜禽养殖设施建设方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设施农用地的申请条件、选址、范围、用途、防疫、环保和复垦等内容通过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对符合取得设施农用地规定和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养殖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签订用地协议;
(四)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将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需要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许可。
法律分析:养鸡补贴金额:根据蛋鸡养殖场(户)不同养殖规模,对标准化建设内容改造具体分为以下四个档次来进行补贴:饲养规模10000-19999羽,每户平均补贴8万元养规模20000-29999羽,每户平均补贴10万元养规模30000-39999羽,每户平均补贴12万元养规40000-50000羽,每户平均补贴15万元。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