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怎样代理安利的产品,代理需要什么条件??
做一个品牌代理,您首先需要了解你想代理的地方是否已经有代理商了!如果有,您可以考虑下其他地方做代理。如果没有,您可以通过一些渠道去了解您所想代理品牌的相关信息。还有就是,您必须有充足的资金,代理费用就是一笔很大开销!如果资金不是那么充足,您可以先加盟一个品牌。
对一个初代理品牌的特许经销商而言,刚成为一个品牌的代理商时一定是充满荣誉和兴奋感的,但如果没有认真去思考如何做好一个品牌的代理商,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顾此失彼,应接不暇,甚至由于对一些困难估计不足,还很快会产生挫折感,对自己的能力和运气产生极大的怀疑。所以,如果想达到厂家满意、自己满意,自己的下线经销商也满意的多赢结果,就需要在拿到一个品牌之后,对自己的市场运做进行全面规划。古语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经过全面和细致地规划,才能有步骤地完成一个品牌代理商所需要完成的使命。
我认为,一个代理商如果想成功地运做好一个品牌,至少要做好以下四件事,或分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要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做一个完整的规划,树立做好这个品牌代理商的长远目标;从一个代理商的成长历程来说,由初级到高级可以分为一个品牌的产品代理商、品牌代理商、品牌托管商,最后成为这个品牌在当地区域市场的品牌管理商。每个总代理都是从卖产品开始的,逐步成为这个品牌在当地的管理者,最终完成这个品牌在当地的品牌传播和信誉维护的任务。职业生涯规划对一个品牌代理商而言,可以避免碰到问题时挫折失落,也可以避免稍有成绩时就沾沾自喜,通俗地讲,最终要成为一个品牌的品牌管理商,就是要把做品牌和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联系起来,把做这个品牌当做一项事业来做,而不是把做品牌看成一种简单的生意合作。
第二、做好一个品牌代理商要做好两个规划,一是销售目标规划,二是网络发展规划。通常情况下,企业会在与一个区域市场签订总代理合同时就会根据当地的市场对总代理下达一个年度的销售指标,那么代理商就应该学会把这个目标规划进行分解,明确自己销售额的完成计划;销售额的提升与销售网络的拓展是密不可分的,那就要对自己所代理区域的整个市场精心调研和分析,哪些市场是自己需要首先进入的,哪些市场是第二步进入的,哪些市场是可以放到以后再考虑的。通常情况下,一个新品牌不适合在一个市场全面铺开,而应该根据整个市场区域发展的特点,先进入易开发、收效快的市场。
第三,做好一个品牌代理还需要实施三个行动,机构建设行动、品牌建设行动。渠道建设行动。
机构建设行动指代理商需要针对自己的销售计划和网络拓展计划,组建一个适应企业现状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些与品牌操作需要的运作部门。这个团队将在以后的运做中,与上游的品牌授权商(即产品供应商)相对接,同时,对下游的加盟商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从一个代理商的基本需求来说,基本的部门设置应该包括业务部、市场部、行政部(有些公司迅速提升为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部做市场开发、客户服务及市场督导的工作,业务部做配发货品、货款收缴、客户商洽等工作,行政部做后勤管理等支持工作,每个部门应该明确部门职责与工作流程,形成一个管理严谨、分工明确、目标清晰的运做团队,是做好代理商、完成销售目标的重要保证。
机构建设行动还包括应该设立自己的一个样品间,通常是在自己的写字间专门设立一个样品展示间,以便于客户参观和订货。
机构建设行动中还包括开设自己的一个直营店,或称为当地市场的品牌旗舰店,作为这个品牌在当地形象展示的窗口,招商洽谈的样板、人员培训的基地以及收集市场信息的渠道。
品牌建设行动主要通过当地的宣传媒体对品牌在当地进行适度传播,当地的媒体资源包括平面媒体、影视媒体、户外广牛媒体等。品牌传播分为品牌的广告传播、品牌的公共关系传播及品牌的销售促进传播。广告投入在不同阶段的目的是不同的,所选择的广告媒体也不同,这个时候就需要对不同媒体的特点进行分析,如招商类的广告应该投入到什么媒体,这个媒体的覆盖面有多大,广告受众是否符合自己目标群体的特点。进行广告投入时要避免几种常见的错误:一是投入时过分从成本的角度考虑,投入的广告受众者很少或受众与自己需要的群体差别很大,造成资源的浪费;二是投入的方式太单一,不了解综合应用多中传媒手段达到目标效果;三是投入量过大,超出自己的目标需求,不经济。
渠道建设行动就是要进行品牌的渠道建设,简单地说就是招商。招商可以分为媒体广告招商、展示活动招商、直营店销售招商。
依靠自己的人脉资源招商及通过业务人员针对专卖密集区域的个别拜访招商。在渠道建设行动中,要注意客户的筛选与评估,学会与客户共同发展然后收益。有些初做品牌的代理商在进行客户商洽时急于保护自己即得的利益,缺少对客户要进行引导和扶持,结果客户网络建立不起来,销售业绩总是不能快速提升,就是在对客户网络建立的政策和方法上比较缺少的结果。
第四,做好一个品牌的代理商需要导入四个管理:即市场终端的管理、品牌形象的管理、市场规范的管理及企业三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管理。
品牌形象管理指按照公司统一的训标准进行店铺装修、道具布置,店铺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等,以一个品牌店的形象展示在客户面前;
市场规范管理指对当地的市场进行管理,执行总部制定的价格政策,严禁制假贩假,打击串货等行为,保持区域经销商的利益。
最后,要注意企业对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管理,我们称为三流管理;资金是个业发展的血液,物流是资金流的载体,信息流是企业决策的工具。
找一个安利代理商,只需办里一张会员卡就是安利产品旗下的代理商了。
安利的营销模式,不同于其它产品销售,采用的是直销性质模式,并且实行会员分红政策。目前安利的直销模式被相当部分人认为是最好的营销模式,这种人人都可以做代理,的确为安利带来了巨大的利润,也为相当一部分人也带来了利润,所以说安利在成就自身品牌的时候,也成就了一些人的财富。
安利现在的直销人员已经遍布全球,基本上每个国家都有安利,在亚洲,安利在泰国,韩国发展最为完善,泰国安利店铺代理产品达到1200多种,比沃尔玛,家乐福还要多,包括我们日用品、保健食品等等。
扩展资料:
一、具备的代理条件:
1、具备甲方产品的培训及售后服务能力。
2、严格遵守甲方的价格政策及本协议有关规定。
3、要在当地有相应的客户群和较强的市场推广能力,能够独立开拓当地的市场。
4、 具备上述条件,符合甲方进货要求,并签订本协议,即可取得相应一般代理资格。
二、代理费用、授权地区及产品
1、乙方申请成为一般代理,甲方提供产品给乙方销售,乙方支付元/套的押金。
2、甲方授权乙方为一般代理。
3、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4、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的产品。
5、乙方根据自己的销售情况,可以随时向甲方进货,进货价格为:单机版,元/套;网络版,/套;远程版本,/套。
6、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商业行为和法律行为及经营损失不承担责任。
-一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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