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立法起草者在对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中的第四项牲畜、家禽的饲养部分是这样解释的: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简单加工。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它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没有列明的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