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是专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独立开展业务,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③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实施条例》还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包括暂定级、乙级、甲级三项,另外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