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
2 二级负荷的客梯,宜由低压双回线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至少其中一回路应为专用回路;
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为二级及以上负荷;
4 无人乘坐的杂物梯、食梯、运货平台可为三级负荷;
5 三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建筑物低压配电柜中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9.3.2 客梯及客货兼用的电梯均应具有断电就近自动平层开门功能。
9.3.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用电负荷确定。向多台电梯供电时,应计入同时系数。
9.3.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主电源开关和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保护电器;
2 主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3 保护电器的过负荷保护特性曲线应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负荷特性曲线相匹配;
4 选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供电线缆时,应按其铭牌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线缆的连续工作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并应对供电线缆电压损失进行校验;
5 对有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入口处;
6 对无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便于操作处,并应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
9.3.5 机房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供电回路应与电梯曳引机分别设置保护:
1) 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机械通风、空调装置;
2) 轿顶、机房、底坑的电源插座;
3) 井道照明、电梯楼层指示;
4) 报警装置。
2 机房内应设有固定的照明,地表面的照度不应低于2001x,机房照明电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照明开关应设置在机房靠近入口处。
3 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个电源插座。
4 在气温较高地区,当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
5 电力线和控制线应隔离敷设。
6 机房内配线应采用电线导管或槽盒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槽盒。
9.3.6 电梯井道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管道、线缆等。
2 井道内应设置照明,且照度不应小于50lx,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距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m以内各装一盏灯,中间每隔不超过7m的距离应装设一盏灯,并应分别在机房和底坑设置控制开关;
2) 轿顶及井道照明宜采用24V的半导体发光照明装置(LED)或其他光源,当采用220V光源时,供电回路应增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 应在底坑开门侧设置电源插座。
4 井道内敷设的线缆应是阻燃型,并应使用难燃型电线导管或槽盒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槽盒。
5 附设在建筑物外侧的电梯,其布线材料和方法及所用电器器件均应考虑气候条件的影响,并应采取相应防水措施。
9.3.7 当二类高层住宅中的客梯兼作消防电梯时,应符合消防装置设置标准,并应采用下列相应的应急操作。其供电应符合本标准第13.7.13条的规定。
1 客梯应具有消防工作程序的转换装置;
2 正常电源转换为消防电源时,消防电梯应能及时投入;
3 发现灾情后,客梯应能迅速停落至首层或事先规定的楼层。
9.3.8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类别、使用场所条件及配置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9.3.9 客梯及客货兼用电梯的轿厢内宜设置与安防控制室、值班室的直通电话;消防电梯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的直通电话。
9.3.10 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中电气装置的故障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系统时,可不另设接地网;
2 与电梯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槽盒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与保护接地导体(PE)连接,电梯的金属构件,应做等电位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