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35/EU与旧指令2006/95/EC相比,新指令主要有什么变化呢?
1. 新增第2章(经济运营商义务)。
1.1 澄清了制造商或进口商的义务。
1.2 制造商应确保产品上标有型号、批次或序列号或其他可以识别的要素,或者如果不可能,应标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1.3 制造商/进口商应在产品上显示制造商/进口商的名称、注册的商标名称或商标标志和邮政地址;或者如果不可能,应标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地址应当是单一地点。
2. 附录 I “产品设计除了考虑人员/财产的防护外,还要考虑家养动物的防护。”
3. 附录II 新增的豁免条款 “科研机构或所属专业人员使用的设备或因测试所需要的产品。“
4. 附录 III(内部产品控制)“制造商的技术文档中需要额外增加产品风险评估文件。”
5. 合格评定程序要求应优先采用OJ(L96)上公布的协调标准,其次可以采用IEC标准,如果没有IEC 标准,可以采用合适的国家标准。
6. 尤其是合格性评定是制造商的义务,公告机构不再介入。
二、没有公开销售(投放市场)的产品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旧版LVD指令?
1. 生产线所使用的设备或者配件(自用)。
2. 消费者从欧盟以外国家自己购买的,带回欧盟国家自用的产品。
3. 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但是不会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商品。包括还在运输、摆放在免税区、仓库中的商品。
4. 进口到欧盟,用于产品检测的样品。
5. 用于在展会、展览馆上进行展示或者在受控的情况下进行操作的产品。
6. 还在制造商或者进口商的仓库中,没有计划在市场上进行销售的产品。
三、如何定义制造商?
1. 制造商是负责设计或者制造产品并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商标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此外,如果产品是以另一方的公司名(进口商或销售代理商)或者商标投放市场的,产品上标示的公司名或者商标的所有者就被认为是制造商。
2. 法人重新组装、包装、加工或者将成品重新贴标签,以自己的公司名或者商标将产品投放市场。那么这一方,就被认为是产品的制造商。
3. 制造商对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欧盟法国负有唯一和完全的责任。不管产品是制造商自己生产的,还是产品是制造商委托代工厂生产的,凡是以该公司名或者商标投放市场产品均被认定为制造商而必须负完全责任。
4. 如果一个进口商或者分销商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商标将电气产品投放市场,在LVD指令的范畴内,那家公司就认为是制造商并且要承担制造商的责任。如果进口商或者分销商对已经在市场上销售的电气设备进行改动,那么产品对LVD指令的符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进口商和分销商同样被认为是制造商。
四、使用旧标准证书,在证书作废后(2016.04.20)客户应该注意事项?
2013年8月23日,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发行了最新的信息技术设备安全标准EN 60950-1:2006第二份增补件A2:2013? 该增补件修改了EN 60950-1:2006及其第一份增补件A1:2010和第十二份增补件A12:2011。旧版本的撤销日期为2016年7月2日。
1, 在2016年4月20日之前符合旧指令的电气产品,如果需要继续投放入市场,必须更新符合新指令。
2, 符合旧指令的产品可以重新按照新版本LVD标准重新测试。
3, 符合旧指令的产品可以按照新旧版本LVD标准的差异补充测试。
五、有关IT类产品标准EN 60950的注意事项?
EN 60950-1:2006第二份增补件A2:2013主要内容如下:
1.5.6节:表1C增加Y1、Y2和Y3电容的型式试验RMS电压,应用表1C的新规则时,必须考虑该RMS电压。
表1C:修改表1C的应用规则,以反映新增加电容的型式试验RMS电压。
1.5.9.4节:当使用VDR与GDT的串联桥接基本绝缘时,VDR必须符合附录Q,且GDT必须符合基本绝缘的耐压测试与外部空间的爬行距离要求,而不是之前的功能性绝缘的相对要求。
表2B:注释d中,若由正温度系数装置所保护,则应在加载后60s后量测sc及S,而非5s后。
2.6.2节:具有电源线且使用黄绿色导体绝缘提供功能性接地连接时,可标示接地等符号,但这些符号不可使用于Class I产品上;
2.9.2节:增加在热带气候下使用的不同环境条件,测试长度应为120小时,且温度在(40±2)°C及相对湿度在(93±3)%下进行;
表2L:增加在较高峰值工作电压时的外加空间要求(之前并未规定);
表3E:增加相对额定电流下的最低截面积要求及可能的替代方案;
3.4.11节:增加若多重电源必要的切断装置不在设备上,有关切断装置的标示必须置于靠近设备的主要输入端子附近的要求;
4.3.8节:增加非酸性便携式二次电池必须符合IEC 62133的要求;
附录Q:VDR的最大连续电压必须至少为设备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上限值)的125%,而非以前的120%。对于过电压类别IV且设备用于连接600V的电力系统时,应使用8kV/4kA的组合脉冲,而非6kV/3kA或是更低。除非符合V-1等级材料,VDR的身体必须符合依据IEC 60695-11-5在指定的严苛度下的针焰测试;
CC.1:对于一个测试程序中的每一个测试条件,IC限流装置必须限制电流在5A之下,而非以前的8A之下,同时应考量制造商的偏移规格;
CC.2:连接到输出电路的电感的直流阻抗要求不得超过1W,而非以前的10W±2W;
CC.4:增加替代的第三种测试程序;
CC.5:增加符合性的判定章节,根据所选定的测试程序进行测试后,该装置必须能够依照其规格限制电流或者该装置必须为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