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1条 露天矿供电电压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2.0.7条的规定。
第4.0.2条 采矿场和排废场的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应采用6kV或10kV。当有大型采矿设备或采用连续开采工艺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其它等级的电压。
第4.0.3条 当采用连续开采工艺时,移动式胶带输送机的配电宜采用移动式变电站或可移动的户外组合式配电装置。
第4.0.4条 连续开采工艺和非连续开采工艺的配电线路宜分别架设。
第4.0.5条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两班生产的采矿场或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路。排废场的供电线路可采用一回路。
两回路供电的线路,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当采用三回路供电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50%。同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2.0.21条中按负荷分级对供电线路的要求。
第4.0.6条 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排水负荷。
第4.0.7条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宜采用沿采矿场边缘架设的环形或半环形的固定式、干线式或放射式供电线路。排废场可采用干线式供电线路。
固定式供电线路与采矿场最终边界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0m;
当采矿场宽度较大且开采时间较长,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外不合理时,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内。
第4.0.8条 采矿场内的高压电力设备和移动式变电站宜采用横跨线或纵架线(统称分支线)供电。分支线应为移动式或半固定式线路,移动式线路应采用轻型电杆架设。横跨线的间距宜采用250~300m。
第4.0.9条 在采矿场和排废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设置开关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环形或半环形线路的出口和需联络处应设置分段开关,且宜采用隔离开关;
二、在分支线与环形线、半环形线或其它地面固定干线连接处应设置开关,且宜采用户外高压真空断路器或其它断路器;
三、高压电力设备或移动式变电站与分支线连接处宜设置带短路保护的开关设备;
四、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设置具有单相接地保护的开关设备。
第4.0.10条 采矿场内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35mm2。排废场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由分支线向移动式设备供电时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拖曳电缆长度,应符合表4.0.10的规定。
表4.0.10 露天采矿场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
注:连续开采工艺的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和有专用收、放电缆装置的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均不包括在上表内。
架线方式设备名称 横跨线(m) 纵架线(m)
挖掘机 200~250 150~200
移动变电站 100 50
低压设备 150 150
第4.0.11条 固定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移动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绝缘导线;移动式非架空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第4.0.12条 向低压移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其中性点宜采用非直接接地方式;向固定式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第4.0.13条 与变压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相连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设保护接地,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各回路设置能自动断开电源的漏电保护装置。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宜采用保护线与中性线分开系统(TN-S)或保护线与中性线部分分开系统(TN-C-S)。
第4.0.14条 采矿场和排废场低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宜采用380V或380/220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不得大于220V。
照明电压宜采用220V,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