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会产生哪些影响 1、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 个体户 、杂货店、 小规模纳税人 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2、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③自来水; 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 纳税 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3、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 公司 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4、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 小规模纳税 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上述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引起纳税人的注意。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 法律咨询 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网 在线律师 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