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公务员对副业发展是有限制的,但对于事业单位,这些限制都不存在,除了不能违纪兼职、不能违规领取兼职报酬外,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
有关政策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具体情形和保障措施,并提出实施要求。简单概括下三种情况:
兼职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还可以继续留在本单位。
离岗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 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3 年内创业不成功,可以回来接着干。
项目合作:事业单位可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并与其变更聘用合同。合作期满,返回原单位;工作未结束的,可续签协议。
为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要求规定:
1、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3、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