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套商品房属于唐先生的个人财产,张女士出资装修的行为,是对该不动产的附合添附行为,依据物权法理,在以动产对不动产进行添附的情况下,不动产的所有权性质并不发生改变。物化到不动产上的动产价值仍归不动产的产权人所有。因此,本案中的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不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其次,张女士之所以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主要是基于其对和唐先生结婚的期待和判断,是在此条件下对恋人财产的添附行为,而非对唐先生的赠与。从社会常理而言,即便该装修款能被认定为赠与,也应当以双方结婚为条件。唐先生以装修款系女方的赠与,而拒不返还,属于其认识上的错误。再次,唐张俩人的恋爱关系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属于道德规范的约束,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在恋爱关系终止时,由于存在张女士替唐先生支付装修款的事实,唐作为受益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张女士造成损失,且两者具有因果关系,故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俩人的关系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此时应受我国《民法通则》的调整。即张女士享有债权,而唐先生承担债务。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唐先生将其支付的装修款返还。
婚前女方装修房子的钱怎么要回来
有条件当然要适当的装修,但要以自身的经济情况而定。男方家里肯定会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安排。但是女方家就不一样了,她们可能会要求的高一点,虽然并不一定是你对象的想法。但是那也是人家为了自己的女儿着想。结婚还是两家商量着来。只要两个人真心相爱,其实什么都好说。或是因为如果他家如果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并向你承诺过在结婚前装修房子,现在却反悔,显然是不够诚意和诚信了。
况且,要是到时候他们家真的不给你装修房子就结了婚,而你们的感情出现了危机(假设性的,我也希望你们能百年好合),到时候,你将一无所获,并且把青春都白白浪费了,这未免也太吃亏了。
法律分析:在婚约财产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彩礼,即男方以给付女方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缔结婚约,目的在于最终成就与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属彩礼,其他男方以红包形式给付女方家属的财产属赠与性质,对该部分男方请求返还时应不予认可。其次,应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
如已办理结婚登记,在两种情形下,男方仍可请求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二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在此情形下,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