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梨树生长在中国的哪里,它的价钱又是在多少呢,主要用途能做什么啊

核心提示铁力木、亦称“铁梨木”,原生中国最南边,广东广西均有。铁力木家具在明清家具中一直充当着默默无闻的角色,它的存世数量不算少,但在有关专著中,其数量总是控制到最少,尽管专家学者们对它不乏赞美之词,可实际上,铁力木家具的地位一直很低,得不到应有的

铁力木、亦称“铁梨木”,原生中国最南边,广东广西均有。铁力木家具在明清家具中一直充当着默默无闻的角色,它的存世数量不算少,但在有关专著中,其数量总是控制到最少,尽管专家学者们对它不乏赞美之词,可实际上,铁力木家具的地位一直很低,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铁力木家具在硬质木材家具中价格最低廉,史书记载,南方一些地区多用铁力木盖屋。这在其他硬木家具用材中是没有的。价格昂贵的紫檀、黄花梨、鸡翅木、红木等在历史上没人用来盖房。

在硬木家具中,铁力木属最易辨识的木材。铁力木在历史上价值一直不高,过去极少有人做伪,也不见有商人寻求替代品,所以铁力木没有黄花梨、紫檀、鸡翅木等名贵木材常遇见的作伪问题。

铁力木细分可分为两种:粗丝铁力木与细丝铁力木。粗丝铁力木是家具主要用材,色深棕,有时使用过狠会呈现黑色。粗丝铁力木常常皲裂,但裂纹一般很浅,长度也不会超过20厘米。棕眼随木材截断方向不同忽长忽短,有时还呈绞丝状,并分布随意不匀。整体看铁力木、木纹通畅,经常呈现行云流水般的纹理,甚至纹饰美丽近乎鸡翅木,但它与鸡翅木有本质上的不同,即鸡翅木体轻,铁力木体重;鸡翅木棕眼平滑无碍,铁力木棕眼丝丝入肉。知道这些,应该说辨认铁力木不成问题。

细丝铁力木相对较少。一般细丝铁力木与粗丝铁力木的比例是十比一。用细丝铁力木制做的家具式样纤秀一些,造型也年轻,故可以推测细丝铁力木使用较迟。细丝铁力木的纹理有时类似鸡翅木,细观则可分清。使用得过久过狠,包浆好的铁力木家具猛一看很像红木,但仍禁不住仔细观察,所以铁力木的认定不存在难题,稍加学习,即可辨识。

在明清两代的家具中,都能寻到铁力木家具的实例,以明式风格为多,毫无疑问,明朝已大量制作铁力木家具了。由于该树种为中国南方土生土长,最迟在明朝已被开发,官府民间都在大量使用,或盖房,或制做与生活须臾不可分开的家具。从我们已知的铁力木家具来看,典型的明式风格的家具比比皆是,而且最为拙朴,意趣高古。

清代中叶以后,优秀的铁力木家具急剧减少,甚至不见,这并不是它所依赖原料告罄,而是较为复杂的社会原因。名贵家具的商品化倾向日益加重,油红明亮的红木家具登上历史舞台。质拙的铁力木家具在商业的冲击下,得不到浮躁社会的青睐,走下坡路在所难免。历史一定会有局限,我们了解古人所使用过的家具,必须注意它的每一个方面。紫檀黄花梨家具诠释着宫廷、贵族,还有文人的奢侈之举,代表着历史上先人们在这一领域所达到的最高境界;而这个最高境界是由一块块像铁力木家具这样优秀的基石堆砌起来的,决不可能平白无故地达到最高峰。从这一点论,古拙淳朴的铁力木家具像一个长者,在向古人叙说一个久远而真实的故事。

法律分析: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6、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7、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但具体的还需咨询当地有关的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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