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装饰合同纠纷适用以下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
3、建设部1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4、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5、《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6、《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
4、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房子漏水投诉处理:
1、房屋的漏水问题在房屋质量保证书里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给业主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年限,如果没有过保修期,物业公司必须承担急时联系房地产公司进行急时的维修工作,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物业公司有承担的可能;
2、如果是已经过期了,房地产开发商就不会对此做出保修,但物业管理公司无可避免的是要承担协助业主解决漏水问题的义务,物业公司可以协助业主联系专业的防水补漏公司来为业主服务,但费用方面的问题,业主自主与其公司协商。
综上所述,我国坚持依法治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刚购买的新房发生质量问题要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3、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删除。
14、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第一条、第十七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6、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由上可见,110号令并没有废止,只是修改了第39条中的一个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