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有效推进本市农村“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工程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有效推进本市农村“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工程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的扶持、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根据中国***章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和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本市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第五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和监督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商务、科技、金融、税务、规划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粮食和物资储备、林业、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创新合作模式和机制,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内容和领域;鼓励同业或者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开展合作与联合。第七条 本市全面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建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作机制,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互补与协同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其他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推动开展国际交流。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八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成员出资总额、法定代表人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购买、使用;

(二)种植、养殖、捕捞生产;

(三)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五)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运营;

(六)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业务规范,可以作为章程的附件。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章程示范文本。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第十一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一)具有农业户口的;

(二)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设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前款情形之一,并在本市承租土地、水面等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依法设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技术服务组织;

(三)基层供销合作社;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

(五)农业科技人员;

(六)致力于农业发展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农村合作社入股协议书范本

 入股又称股票持有或员工持股,即员工成为所服务企业的股东。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农村合作社入股协议书范本 ,欢迎阅读。

 农村合作社入股协议篇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为了充分贯彻党的三农政策和方针,以及调整农业产业化种植结构,通过争取政府资金的大力扶持,从单纯的粮食种植结构向多元化的果树、农副产品种植、养殖结构发展;同时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提高农民收入,保证经济长远发展。经鱼进三组全体村民的一致商量研究后决定组建祥云县三鑫贵龙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公司与农户种植合作的相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

 1、以土地入股合作社,承包费每亩 1000 元;承包的具体费用没有说清楚应该是每年每亩多少元或是三年总共多少元。表达不清晰,应该是这样表达,乙方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将土地交由甲方管理,甲方每年给予乙方多少的承包费用。

 2、农户承包,承包费每亩 1500 元。

 3、关于土地抓阄的相关问题,为了公平及资源的'优化配置,每户只能用自己的户头抓一份阄;入股不参加种植的农户不能参与抓阄且不能把自己的户头挪给其他农户用。

 4、种植项目统一由甲方经营管理,采取统购统销的方式,在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乙方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否则公司有权与乙方解除合作关系。若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需负责承当甲方的损失。

 5、甲方为乙方种植水果提供指导性服务,及时为乙方提供挖沟定植、优良树种(成活率达到95%)、肥料、农药、科技培训、信息推广和技术指导。乙方必须确保果树种植面积的落实,品种的规范,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果树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果实质量符合公司收购标准。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果实的质量不符合收购标准,甲方不负责承担责任,因甲方的指导不及时或者提供的树种、肥料等服务出问题,造成果实质量不达标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6、为保证果树品种不外流,在进行果树修剪时,禁止将修剪枝条带出种植园区,必须统一集中销毁,一经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每次罚款1000元,如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利向乙方进行追偿,违者罚款1000元。

  第二条,合作时间

 1、合作期共计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除合作协议,终止合作关系。

  第二条、公司启动资金来源

 公司前期启动资金共计 元,先由我组组员 李文林 垫付,待公司产生销售收入时分期支付偿还李文林所垫付款项。

  第四条、销售方式

 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对合作农户生产的果实进行统一收购,统一销售,农户不得私下进行销售。

  第五条、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从2016年开始按照全年产生的利润总数的 %的比例提成作为公司利润。同时,公司将按照全年产生利润总数的 %的比例作为合作农户的利润分红,合作农户分红方案另行制定,土地不入股的合作农户不能分红。

 2、公司未来将根据利润提成情况,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村里没有参与种植合作的农户、老年人、大学生以及全村公共事业建设资金。

 第六条,甲方应努力加强合作社自身管理,把握市场信息,搞好市场营销,发挥市场优势,充分调动合作社创效增收的积极性。

 第七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壹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签章)

 签约代表:

 乙方: (签章)

 签约代表:

 二0 年 月 日

 农村合作社入股协议篇二

 锦屏县寨霞稻花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合理有效利用锦屏县特有的土地资源,带领农民致富,推动种水稻种植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经全体社员代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并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营范围以稻花养殖、销售为主的锦屏县寨霞稻花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 2016年4月27日在偶里乡寨霞村成立。经合作社考察,村民具备入股的条件,同时自愿入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社成立的宗旨

 合作社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为目的,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原则成立。

  第二条 、入股形式

 村民以户为单位,以入社申请表为依据,自愿加入锦屏县寨霞稻花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股份制形式入股合作社,所拥有的股数金额自愿入股。

  第三条 、入股 期限和退股

 村民与合作社签订合同期限三年,合同期限在内,必须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社员一切以合作社利益为中心及带动村民共同发展为目的。

 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

 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四条、损害合作社利益

 如果有社员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社员,经成员大会批评教育无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合作社80%成员签字要求该社员退出,合作社办理该社员退社手续。(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合作社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社员分红情况

 成为本社社员亨有分红的权力,赢利中留60%用于本社运营,其余40%社员分红。

 第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村民即为合作社股东。

 签订日期:20** 年 4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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