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促进本市畜禽养殖业实现生产清洁化、污染减量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并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水利、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实施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开展对村民、居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七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应急预警、善后处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名称、养殖地址、规模、品种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等数据。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规划和预防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机构)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机构)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划定或者调整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征求公众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活动;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圈舍等养殖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出栏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畜禽养殖控制总量和应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畜禽养殖,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推广生态养殖,扶持规模化、标准化养殖,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养殖方式转变。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条例解读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利用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业。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区域内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推广清洁养殖、无害化养殖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做好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建立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督查等方式,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动机制。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接受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划分禁养区域和限养区域。
市辖区域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辖区域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和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分为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分为限养区:
(一)禁养区域外的主要河流、河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国道、省道外沿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养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一条 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第十二条 在限养区内改建或者限养区外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三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十四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第十六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不得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渣和污水。
污水用于灌溉农田的,排放前应当实施有效净化措施,水质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的,应当设置一个排污口,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规范。第十七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配套建设畜禽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和场所,采取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解读之一:以环境保护制度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发展
中国工程院院士 金鉴明
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对保障消费者“菜篮子”供给、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更多地是自发地单纯地面向市场需求自由发展,导致我国畜禽养殖业布局不合理、种养脱节,部分地区养殖总量超过环境容量,加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普遍配套不到位,大量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处理并进入循环利用环节,导致环境污染。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表明,畜禽养殖业COD、总氮、总磷的排放量分别为1268万吨、106万吨和16万吨,分别占全国总排放量的41.9%、21.7%、37.7%,分别占农业源排放量的96%、38%、65%。近年的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显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在全国污染物总排放量中的占比有所上升。可见,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已不容小觑,攸关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攸关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
畜禽养殖业环境问题也已经成为妨碍产业本身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粪便、尸体、废水等废弃物处置不当,将恶化生产环境,大量病原体、高浓度恶臭气体、粉尘等,都将严重危害畜禽健康,甚至导致疫病,直接威胁生产安全,导致经济损失。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之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以及国家对化肥使用的补贴等政策,导致畜禽粪肥的应用受到限制,也直接导致了大量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的浪费,形成污染。
为此,条例以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为指导,引领现代农业、生态农业发展,推动产业发展走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和低碳农业的路子,采取全过程管理的思路,对产业的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等前置环节做出了规定,对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利用途径等环节做出了规定。将从根本上对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促进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